安鄉縣城區居(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規定

《安鄉縣城區居(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規定》是安鄉縣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鄉縣城區居(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安鄉縣政府
安鄉縣城區居(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縣城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居(村)民建房管理,規範個人建房審批程式,確保縣城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心城區是指經湖南省住建廳批准的安鄉縣城規劃區2020年底建設用地範圍(約24平方公里),以及縣城對外交通道路兩廂500米範圍(以縣城規劃區確定邊界為界)。
第三條 縣城中心城區外的城區居(村)民建房按本規定執行。其他鄉鎮規劃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中心城區居(村)民宅基地收儲及安置辦法
第四條縣城中心城區嚴禁新建、改建和擴建私人住宅,以及各種形式的私人聯建。
第五條 縣城中心城區全面禁止個人建房後,居(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購買政府限價房或保障性住房。
(一)擁有合法宅基地,且地上房屋經鑑定為D級危房或劣質房確已不能居住的;
(二)擁有合法宅基地,且地上房屋按戶籍每戶人均住宅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
(三)擁有合法宅基地,且地上未建房的無房戶。
前款所指居(村)民申請購買政府限價房或保障性住房後,其宅基地屬國有土地的由縣政府按評估地價收儲;屬集體土地的,先履行土地徵收程式,再由縣政府按現行征地補償政策徵收,作為縣政府儲備用地。
第六條限價房由縣政府統一規劃,集中建設。申請購買限價房由申請人所在鄉鎮(社區)和相關單位對其申購資格進行初審後,報縣住房保障部門複審並按政策予以辦理。
第七條中心城區村民也可按第三章的規定申請進入安置區建房。
第三章 中心城區外的城區居(村)民建房申請及審批
第八條 縣城中心城區外的城區居(村)民建房以集中安置為主,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可以向當地鄉鎮政府申請在規劃確定的安置區內建房:
(一)祖籍居(村)民(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符合《土地管理法》一戶一宅的規定;
(三)有危房鑑定證書(D級)或符合分戶條件(其子女達到已婚年齡,並在縣公安部門辦理了分戶手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或出賣、轉讓、出租原有住房以及改變原住房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由當地鄉鎮政府駁回申請。
社區(村)暫時沒有安置區的,由所在鄉鎮政府按就近安置原則統籌安排。
第九條 居(村)民申請建房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持有關材料向所在社區(村)提交申請書;
(二)社區(村)提出初審意見,報鄉鎮政府審核;
(三)鄉鎮政府審核通過後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縣規劃局;
(四)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及所在鄉鎮政府聯合對建房用地及規划進行現場勘查,符合土地及規劃要求的,報縣城建領導小組審批;
(五)縣城建領導小組批准後,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居(村)民建房每戶宅基地使用耕地面積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面積不超過180平方米,建築層數控制在3層以內(含3層)。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建房戶應在房屋竣工後6個月內持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有關建房批准證件等資料向所在鄉鎮政府提交驗收申請,由鄉鎮政府提請相關部門驗收,驗收審核通過後,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
第十二條 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縣房管局在辦理居(村)民建房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用地審批、土地登記、房屋登記等手續時,應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資料原件和複印件,並將複印件存檔備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嚴禁居(村)民建房超高、超層、超用地面積和從事小產權開發;嚴禁在縣城規劃區內私自買賣土地;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將土地賣給居(村)民進行非法建房。經批准核定的建房占地面積、建築位置、建築層數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四條加強巡查監管。各社區(村)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房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縣規劃局或有關執法部門報告。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深柳鎮、大鯨港鎮要實行格線化管理,建立全天候巡查和不定期聯合巡查拆除機制。
第十五條 採取聯合整治。縣城規劃區違法建房由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深柳鎮、大鯨港鎮組成聯合執法隊伍依法進行整治。對各種暴力抗法行為,由縣公安部門予以嚴厲打擊。
第十六條 建立信息平台。通過網站、手機報、電視台、宣傳欄等信息平台對違法建房行為進行曝光。加強社會監督,公布有獎舉報電話,鼓勵廣大民眾積極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規定進行房屋建設的,由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罰到位。對於非法交易土地、非法房地產開發的,由縣公安局、縣房管局、縣地稅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規劃局等部門依法聯合立案查處。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經確認有下列無法採取措施消除影響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一)違反城市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城市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用地的;
(三)侵占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建築退讓紅線和地下管線的;
(四)侵占城市綠地、生活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的;
(五)影響城市消防、防洪、抗震、供電、供水、供氣、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上地下管線安全的;
(六)占用廊道、廣場、居民小區等公用部分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七)破壞國防設施和測量標誌進行建設的;
(八)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
第十八條 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對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一律沒收;不符合的一律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拆除。超過批准數量占用土地,多占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十九條 個人未經批准私自建房或擅自改變建房批准用途的,縣電力局、縣自來水公司、縣天然氣供應單位、縣廣播電視台不得受理通電、通水、通氣及電視網路等業務申請;擅自為違法建設工程辦理通電、通水、通氣及電視網路等業務的,追究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個人違法占用、買賣的土地及地上違法建設房屋不受法律保護,縣國土資源局、縣房管局不得辦理土地、房屋登記,征地拆遷時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違規建房者在接到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責令停止建設通知後,必須立即停止建設。對不聽勸告且阻撓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准進行建設的和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的,由縣規劃局責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部門、鄉鎮、社區(村)的責任追究,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縣房管局和有關鄉鎮、社區(村)及其工作人員在個人建房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辦理行政許可、登記等事項的;
(二)違規出具審查、審核、審批意見和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致使違法建房行為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後不按規定組織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建立縣城區居(村)民建房管理獎懲制度。對年度未發生違法建設的社區(村)予以獎勵;對居(村)民違法建房行為不及時報告、不制止、不參與處理,導致違法事實成立的社區(村)予以懲處。獎懲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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