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縣農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暫行)

《昌江黎族自治縣農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暫行)》是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於2018年8月14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江黎族自治縣農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暫行)
  • 頒布時間:2018年8月14日
  • 發布單位: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昌江黎族自治縣農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昌江黎族自治縣農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十五屆縣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

辦法全文

昌江黎族自治縣農村居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縣農村居民科學使用宅基地建房,改善農村居民居住環境,促進城鄉協調統籌發展,根據《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瓊府〔2011〕53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房建設規劃報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府辦﹝2016﹞165號)等有關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行政管轄區範圍內在農村居民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的,應按《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等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報建手續。
第三條 相關部門職責:
縣規劃委負責農村居民建房的規劃報建業務指導和監督;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農村居民建房質量的監督和管理;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統一管理和指導;縣不動產登記管理中心負責農村居民建房的產權登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城鄉規劃區內規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審核和農村居民建房的報建審批工作;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討論決定居民建房用地申請,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農村居民建房選址必須符合縣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對於尚未編制規劃的村莊,各鄉鎮可暫時按縣總體規劃劃定的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對建設行為實施管理,農村居民確需建房的,可在村莊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用地建房,並辦理用地和規劃建設報批手續。
第六條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遵循“一戶一宅”原則,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每戶宅基地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層數不得超過3層,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2米,建築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
第七條 農村房屋建設應體現海南地域特徵和民族特色,鼓勵選用《海南省鄉村特色居民建築方案設計圖集》或縣規劃部門免費推薦的建築方案。
第三章 報建要求
第八條 農村居民建房報建程式。
(一)遞交報建材料1、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農村居民建房報建申請審批表;
2、農村居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確權書、村民小組同意建房用地意見書);
3、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
4、宗地坐標圖;
5、建築設計(圖紙)方案;
(二)報建審查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對符合條 件且申報材料齊全的報建申請,7個工作日內報鄉鎮人民政府做出審查意見,審查通過後將審查結果在建房戶所在村公示欄進行公示,接受監督。公示無異議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審查未通過的,將退回材料並一次性告知不能辦理的理由或需要補充、修改的材料。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15個工作日內將建房報建的有關材料報縣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放(驗)線及竣工驗收。
(一)房屋放(驗)線。房屋基礎開挖前,村(居)委會報規劃所、國土所在2個工作日內到場檢驗。
(二)房屋竣工驗收及房產辦理。房屋竣工後由村(居)委會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和國土所在5個工作日內到場對房屋進行驗收核實。驗收合格的,建房戶持建房的相關材料向縣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鄉鎮規劃建設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總責。鄉鎮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鄉鎮國土所、規劃建設管理所、村民委員會和村(居、社區)格線員的作用,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轄區內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三條 各鄉鎮需確保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3名鄉鎮規劃建設相關專業人員足額到崗,並加大資金投入,配備辦公場所、辦公設備、測繪工具和外勤交通工具;鄉鎮便民服務中心、行政村便民服務點應設立農村房屋建設規劃報建受理視窗,安排相對固定的業務受理人員。充分利用縣、鄉鎮、村(居、社區)三級“兩違”管控格線,進行農村新建住房定期巡查。村(居、社區)格線員巡查隊伍每天至少巡査一次,每次巡查不留死角,確保逢建必報必核。
第十四條 各鄉鎮政府應多方籌措資金,給依法報建的建房戶予以測量(包括宗地坐標圖、房屋測量)和建房設計費等優惠或補貼,將其納入年度鄉鎮政府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規劃建設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等單位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賄賂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縣鎮區內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適用本辦法,鎮區範圍內屬國有出讓(或劃撥)土地的個人建房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問題由縣規劃委員會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及有關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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