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農村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村民建房管理,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農用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黃岡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農村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
  • 實施地區:黃岡市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的農村村民建房(包括原址翻建、改擴建、異址新建)管理,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農村村民建房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則,符合安全、適用、環保、美觀的要求,體現鄉村風貌。
第四條 充分利用增減掛鈎政策,對空心村進行改造,進一步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優先用於農村村民建房。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各級各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市級指導、縣級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原則,切實履行職責,確保村民建房管理依法科學有序進行。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屬地管理責任,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內農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全面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充實專業技術力量,落實管理經費,出台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細則)。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承擔農村建房審批、巡查監管工作,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查處未依法取得建房規劃許可或未按照建房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設立審批服務視窗,建立聯審聯辦制度,公布流程要件,核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負責對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管理。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以及閒置宅基地與閒置農房利用等工作,建立相關制度;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將農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時通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畫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導編制村莊規劃,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等相關手續,依法辦理農民住宅的不動產確權登記。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村民建房涉及使用林地的管理。對符合政策建房的,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從嚴控制占用天然林、生態公益林地。確需占用的,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推廣農村住宅圖集,加強鄉村建築風貌引導,推介特色鄉村建築,組織開展農村工匠培訓,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房建設質量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生態環境、城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負責農村個人建房指導、監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各地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要結合農民建房用地空間,安排一定數量的年度用地計畫,合理科學地劃定村莊集中建設區,適度引導農村民眾相對集中居住,從而讓宅基地審批有規可依,對農村民眾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應保盡保。
第十四條 城鄉道路沿線兩側嚴格控制個人建造住宅,確需批准建設的,擬建房屋與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為:國(省)道不少於30米,縣(鄉)道不少於20米,村級道路不少於10米;旅遊景觀道路、進出城門戶道路兩側不少於50米;在高速公路沿線建房的,其房屋邊緣與高速公路隔離柵欄、橋樑邊線的間距不少於50米;在鐵路沿線建房的,擬建房屋與鐵路用地邊緣距離不少於50米。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依據規划進行房屋建設,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依據鄉、村莊規劃,在鄉、村規劃區內建設私宅的,每戶建築層數依據規劃原則上不超過三層;不得使用鋼結構屋頂改造加層;私宅(含院落、附建等)建築風格應當與周邊環境保持和諧統一。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村莊,鄉鎮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採取集中建設公寓樓等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第十六條 禁止在農村下列區域新建、改擴建個人住宅:
(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
(二)生態保護紅線內;
(三)江河湖泊庫區保護範圍;
(四)電力高壓走廊以及鐵路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有重大地質災害以及安全隱患區;
(六)城鄉建設需成片開發利用區域以及國土空間規劃需要規劃控制的區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區域。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請個人住宅建設:
(一)現有住房無法滿足住房需求,具備分戶條件的;
(二)現有住房屬於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災毀需要重建的;
(四)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照政策實行搬遷的;
(五)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相關檔案規定的限額標準需擴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村民申請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
(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三)不符合“一戶一基”規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
(四)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九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含改擴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小組或者村級組織提出申請:
(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審批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可證明村民身份的材料;
(三)屬於拆舊建新的,對於異地建設的需提供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和同意自願退出原宅基地並交由村集體調劑處理的承諾書。
第二十條 農民申請、村組審核。新建、改擴建農村住房,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本小組村民討論或者徵求本小組村民意見,並報村級審核,獲得通過的,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積、擬建房面積和建築高度、建築風貌等情況在本小組顯著位置和村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級組織出具意見,將相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要設立一個視窗受理,建立鄉(鎮)農經(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機構聯審聯辦的審批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聯審機構提出的審批建議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對農戶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予以批准的,發放《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予批准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將上季度審批情況報縣級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備案,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台賬。
第二十二條 施工放線。申請人應當持《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開工放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人員,會同村民委員會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免費定位放線。未經定位放線的,村民不得擅自動工建設。
第二十三條 強化監管。各地要依法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村級組織對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東建西等違建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各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級組織要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和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嚴肅追責。
第二十四條 竣工驗收。建房村民或村級組織應當將竣工驗收時間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和規劃驗收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核實申請後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核實驗收,驗收合格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第二十五條 登記發證。建房村民憑《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及相關資料,可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四章 風貌管控
第二十六條 農村宅基地和農房,應當反映黃岡歷史文化傳承,突出地域建築特色。
第二十七條 加強環境風貌管控,尊重村莊傳統選址格局,尊重現狀地形地貌,保護自然景觀要素,嚴禁在建設過程中大填大挖,破壞環境。
第二十八條 加強歷史文化風貌管控。在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等自然歷史文化資源的村莊建房的,應當尊重和保護村莊傳統肌理脈絡、山水田園空間格局、建築風貌等,建造用材、色彩應與村莊整體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九條 全面保護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傳統民居等傳統建築,按照歷史建築保護要求控制建築高度、色彩和立面樣式。對已經納入保護名錄的農村歷史建築,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村落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天然大樹應當予以保護,未經批准不得砍伐、移栽。
第三十條 每個自然村,可依據村莊規劃,由村民集體決策統一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編制和推廣的農村住宅圖集中選擇同一建築色調風格的住宅,形成整體美觀和諧的風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法違規占地建房行為,由相關主管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縣、鄉(鎮)兩級人民政府、農村基層組織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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