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縣城規劃區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金寨縣城規劃區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是一則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寨縣城規劃區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08年8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縣城規劃區建設有序、規範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縣城規劃區農民建房應當遵循規劃、土地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符合縣城總體規劃,堅持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實行先規劃、後建設。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區內因自然災害造成主體房屋倒塌的農戶、現住房經法定機構確認為D類危房的農戶、人均住房面積不足2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農戶的建房管理。
第四條 縣城規劃區按《金寨縣城總體規劃(2007~2020)》分為規劃建成區和規劃控制區,規劃建成區和規劃控制區的農民建房實行分類管理。具體範圍由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界定,並在縣城規劃圖上標註界址進行公布。
第五條 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規劃區農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縣國土、林業等部門及梅山鎮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各自職責和本暫行辦法規定,對縣城規劃區農民建房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規劃建成區管理
第六條 縣城規劃建成區禁止農戶自建住房,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確需住房的,一律按就近原則,進入縣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或縣經濟開發區統建的安置區安置。屬於建設開發項目拆遷的由建設開發項目實施主體負責安置。
第七條 因自然災害倒房戶、危房戶、住房困難戶,按下列程式確認:
(一)因自然災害倒房戶和住房困難戶:住戶申請,村、鎮或經濟開發區審核,梅山鎮或者縣經濟開發區公示;
(二)危房戶:住戶申請,村、鎮或者縣經濟開發區審核,房管部門鑑定確認後,梅山鎮或縣經濟開發區公示;
(三)縣建設局組織縣國土資源局、投資辦、梅山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經濟開發區對經公示的對象進行集體會審並聯合公示會審結果,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確認。
第八條 經確認應予安置的農戶,由縣建設局定期匯總報縣政府審批後,由縣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或縣經濟開發區負責安置。
第九條 危房戶的安置辦法和補償標準,執行當年的拆遷安置政策;因自然災害倒房戶,原住房面積計入安置面積,地上建築物因滅失不予補償,對其宅基地取得成本和前期開發費用,由縣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或縣經濟開發區委託有資質的專門機構予以評估,並依據評估情況給予適當補助;住房困難戶進入安置區,按人均25平方米選擇相近面積的住房,人均27.5平方米以內的住房面積,房價按當年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1:1.2計算,超過部分執行當年市場價格,具體價格由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並公布。
第十條 縣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或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與進入安置區的農戶簽訂安置協定,明確遷入執行的政策、交房條件、房價、價款、支付方式、保證措施、違約責任等。
第十一條危房戶應當按照安置協定,及時拆除原住房,協定生效後一個月仍未自行拆除的,由與農戶簽訂協定的單位申請依法強行拆除。
第十二條縣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及時對安置房的需求情況進行匯總,並據此編制安置房建設和住房困難戶分期分批安置計畫,報縣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十三條進入安置區的因自然災害倒房戶、危房戶,原宅基地屬於國有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予以收回作為儲備用地,屬於集體土地的由所在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復墾。
第三章規劃控制區管理
第十四條縣城規劃控制區的農民建房,應當結合新農村建設編制規劃,可以以村民組為單位實行相對集中定點建設。農民建房居民點規劃和修建性規劃由梅山鎮組織編制,報縣規劃委審批。修建性規劃應當確定建築風格、樓層和檐口高度。
第十五條農民建房必須遵循“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用地面積每戶原則上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第十六條進入居民點建房的農戶,必須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並按本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履行確認程式。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農戶也可以自願依照本暫行辦法第二章規定進入安置區。
第十七條梅山鎮人民政府負責按農民建房的規定,定期將符合建房條件農戶的建房申請和有關資料匯總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居民點建設由梅山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管理,開工建設前必須與農戶簽訂協定。協定應該約定建房地點、規模、期限、保證措施等。
第十九條進入居民點建房的危房戶在協定簽訂後,應當按協定約定將原住房自行拆除,協定生效後一個月仍未拆除的,由梅山鎮人民政府申請依法強行拆除。
第二十條進入居民點建房的危房戶和自然災害倒房戶經梅山鎮城市管理監察機構同意,可以交納一定數額保證金後在原址就近搭建臨時用房,但遷入居民點後應及時自行拆除,一個月後仍未拆除的由梅山鎮人民政府申請依法強行拆除。
第二十一條進入居民點建房的農戶,原住房應予拆除的,拆除後原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復墾。
第二十二條規劃控制區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但住房條件確實較差的農戶申請進入居民點建房的,可以由梅山鎮人民政府比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逐步安排。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縣建設局、縣國土資源局、梅山鎮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區、縣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加強對縣城規劃區農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對未經批准,擅自在縣城規劃區內違法建房的,要依法及時予以查處,對雖經批准但擅自改變規劃設計的也應及時制止並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縣建設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和梅山鎮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要依法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辦法的執行,對因失職瀆職,工作不力,造成縣城規劃區違法建房嚴重後果的,縣政府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縣建設局和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暫行辦法從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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