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規範農民建房用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規劃先行原則。為了加強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及用地管理,提高農村住宅建設水平,促進集約合理用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德安縣城市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歷史文化保護規劃,嚴格遵循“先規劃、後建設”原則。儘量以拆舊建新,充分利用老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三荒地”。
第三條 堅持節約用地原則。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貫徹“依法用地、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和“一戶一宅”的方針。
第四條 堅持宅基地集體所有。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 堅持嚴格報批。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使用宅基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規定報批。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手續的宅基地,不得動工興建。否則視為違法違章建築依法拆除。
二、農民申請建房的條件
第六條 堅持“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建房按統一規劃設計的民房設計圖紙進行安排。原則上每戶建築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樓層不得超過三層。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22周歲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和人口自然增長等原因,確需分戶建新房的;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繼續從事農業勞動,承擔村民義務,確無住房的農業人口;
3、原有住房破舊經房管部門認定為D類危房需要改造、拆遷或因災倒房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規劃的;
4、原有住房破舊或因災倒房需另擇地址新建住房,新選地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德安縣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本人同意將原宅基地退還集體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下列情況不予審批宅基地:
1、不符合德安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德安縣城區建設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2、另選址新建住房不同意將原宅基地退還集體的;
3、有轉讓、出售、出租、贈予房屋行為的;
4、在農村居住但戶籍屬非農戶口的;
5、原有住房建築面積確能解決分戶需要的;
6、已列入城市建設規劃改造範圍的;
7、原有住宅拆遷時,政府已進行安置的。
8、戶口雖已遷入,但不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空掛戶的。
第八條 各行政村根據以上條件,建立本村農民建房信息庫,確立本村農民建房戶名單在本村張榜公布(公布期為5天),編制本村農民建房戶台賬,並上報鎮城建辦存檔。
三、農民建房用地申報審批程式
第九條 農民需新建、改建、擴建住房的,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用地申報審批手續:
1、各行政村遵循輕重緩急的原則對本村農民建房信息庫中的建房戶進行初審分批次、分數量上報鎮城建辦;
2、縣規劃局、鎮城建辦、國土所派人員現場踏勘,分別提出初審意見;
3、被確定可審批建房的農戶填寫農村個人建房公示表,並用紅紙書寫在本村小組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天,需拍攝2張照片),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由鎮城建辦發放農村個人建房規劃申報表填寫上報。
4、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由鎮城建辦上報縣規劃局核發《選址意見書》。
5、建房戶持《選址意見書》,到國土所辦理個人建房用地呈報手續;
6、建房戶持《選址意見書》、《個人建房用地呈報表》、建房圖紙到縣規劃局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副本);
7、手續齊備後,由縣規劃局、城市管理執法大隊、鎮城建辦派員現場放線定位,開工建設;
8、建房完工後,經縣規劃局、國土管理所驗收後分別換取《建設規劃許可證》(正本)、《土地使用證》,並執兩證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證。
9、建房戶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副本)之日起一年內房屋必須建設完工,逾期原證作廢,重新審批。
第十條 村委會必須對所呈報建房戶嚴格把關,在審批過程中如發現呈報情況與事實不符,不予審批,並暫停該村的農民建房審批。
四、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本鎮行政區域內進行的農戶個人建房、用地和管理等活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規或上級另有規定,則依照法律法規或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