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個人建設住宅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個人建設住宅的管理,規範個人建設住宅行為,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實施,武漢市發布了《武漢市個人建設住宅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個人建設住宅管理規定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Wuhan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dividual building housing
  • 實施時間:2008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個人建設住宅的管理,規範個人建設住宅行為,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土地、規劃、建設、房屋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個人建設住宅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個人建設住宅,是指個人依法對城市國有土地上原有自用住宅進行改建、擴建以及農村村民依法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自用住宅的行為。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個人建設住宅監管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個人建設住宅的土地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個人建設住宅施工質量安全的監管、指導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城管執法、房產、監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個人建設住宅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個人建設住宅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土地、規劃和建設等審批手續。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六條個人建設住宅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要求。
第七條本市國有土地上不得批准新增個人建設住宅用地,個人原有住宅的改建、擴建,不得超過原土地使用權範圍,原土地使用權邊界不規則或者壓占城市道路規劃路幅、消防通道的,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調整原土地使用權邊界,但不得擴大原土地使用面積。
第八條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堅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
凡村內原有宅基地未利用或者有空閒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第九條列入“城中村”改造範圍的農村村民個人住宅建設,應當按“城中村”規劃集中統一建設多層及多層以上住宅樓,不單獨新審批宅基地。
第十條未列入“城中村”改造範圍符合單獨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每戶宅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三環線內占用農用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
(二)三環線外占用農用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無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承擔村民義務,需要建設住宅而無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必須調整搬遷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報審批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家庭常住人口戶籍證明、身份證明;
(三)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紀錄及決議;
(四)符合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檔案或者資料;
(五)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個人建設住宅占用農用地的,還應當在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提交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
(一)原有房屋或者宅基地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二)戶人均建築面積超過50平方米,新分戶後申請宅基地的;
(三)未滿18周歲申請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等原則編制本市村莊建設規劃設計導則。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莊建設規劃設計導則,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引導村民合理進行住宅建設。
第十五條個人建設住宅總層數不超過3層,每層層高不超過3.2米,並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本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有關房屋間距的要求。
原合法建築經鑑定為D級危房需拆除改建的,可以按照不擴大原占地面積、不擴大原建築面積、不超出原建築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所在區人民政府經與D級危房產權人協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購。
第十六條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單位所劃定的禁止建設範圍、城市綠化用地、山體和湖泊保護用地、城市道路、公路、鐵路、軌道交通線、車站、碼頭、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其他控制區域,禁止個人建設住宅,但D級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七條舊城風貌區內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個人建設住宅除應當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武漢市舊城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個人建設住宅,還應當符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個人建設住宅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向所在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一)書面申請;
(二)常住人口戶籍證明、身份證明;
(三)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外,農村村民申請建設住宅的還應當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建房資格的核查意見;申請改、擴建房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涉及毗連房屋的還應當提交與毗連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協定,申請加層的還應當提交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加層鑑定報告,申請D級危房拆除改建的還應當提交D級危房的《武漢市房屋安全鑑定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其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審查完畢,對擬批准的內容在項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10日。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建築核位紅線、實地放線後依法予以規劃許可;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個人建設住宅,涉及新增用地的,應當先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所在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再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所在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湖北省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對擬批准的內容在項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日。
第二十條個人建設住宅基礎施工至正負零時,建設人應當向原審批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紅線驗線,經驗線合格的,方可進行正負零以上施工。
第二十一條建設人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懸掛規劃許可公示牌,標明許可機關、批准文號、批准內容,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住宅竣工後,建設人應當向原審批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
第四章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對個人建設住宅施工質量安全監管、技術指導和服務,加強對個人建設住宅地基基礎、房屋結構等重點部位質量、安全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市個人建設低層住宅的設計導則和施工技術指南。
第二十五條個人建設3層以上或者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以下簡稱限額以上)的住宅(含一、二層既有個人住宅加層),必須由具有相應勘查、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規定到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限額以上個人建設住宅工程竣工後,建設人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並按有關規定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街道專門機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對個人建設兩層及兩層以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且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簡稱限額以下)住宅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限額以下住宅工程,建設人在動土施工前應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報建備案手續;
(二)建設人開工時,可與鄉(鎮)、街道專門機構簽訂建房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鄉(鎮)、街道專門機構可指導建設人選用合適的設計通用圖及其配套基礎形式或者聯繫有關技術人員提供服務。建房協定應當作為鄉(鎮)、街道專門機構對其工程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的依據;
(三)建設人應當選擇具有勘察、設計和施工承包資質的勘察、設計和施工企業進行勘察、設計和施工,也可委託具有執業資格的岩土工程師、建築師、結構工程師以個人名義進行勘察、設計,選擇有資格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組織的施工隊伍或者具有勞務資質的施工隊伍,並由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岩土工程師、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分別對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由建設人自行組織施工的,由建設人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
(四)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人員提供培訓服務,並通過發放掛圖、基本知識讀本等方式宣傳推廣識圖、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識。鄉(鎮)、街道專門機構在開挖地基、砌築牆體、安裝預製樓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層施工、安裝拆卸模板、搭拆腳手架等重要工序上,依據建房服務協定,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個人建設住宅的施工方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確保施工質量,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
鼓勵個人建設住宅使用新工藝、新型節能材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個人建設住宅違反規劃、土地、施工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市國有農場農工在本農場土地上建設住宅參照集體土地上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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