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縣農民建房占用農用地報批管理辦法

《都昌縣農民建房占用農用地報批管理辦法》,經都昌縣政府同意,於2021年1月7日印發實施。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積極推進秀美鄉村建設,實現節約集約用地,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建房用地合理需求,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規範農民建房報批(農用地)管理工作,根據《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贛農字發〔2020〕25號)、《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堅決遏制農村亂占耕地建房行為和切實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實施意見的通知》(贛農字發〔2020〕5號)、《九江市自然資源局關於切實保障農民建房用地的通知》(九自然資發〔2020〕2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申報占用農用地建房的,必須是在全縣範圍內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且建房符合“一戶一宅”規定,選址不壓占生態紅線、基本農田、濕地,符合村莊規劃,布局合理,無權屬糾紛、無違法用地行為。
第二條 各鄉鎮政府要堅決遏制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堅決做到“八不準”,對宅基地申請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現有住房狀況、立戶條件、舊宅處置方式等資格進行審核,嚴格把關申請資格。依法落實“一戶一宅”規定,確保戶有所居,同時對申請對象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的一周之內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建房需求組織材料上報。嚴格把握宅基地占地標準,並加強批前監管,嚴禁土地報批期間私自開工建設,杜絕一切未批先建行為。總占地面積不得超過以下規定。
(一)占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二)占用其他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50平方米。
第三條 縣農業農村局要對全縣各自然村空置宅基地進行調查,並提出合理可行的宅基地流轉方案。新申請的農村宅基地應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的原則,儘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改建和村內空餘集體建設用地統一安排使用,合理引導農村村民相對集中建房,嚴禁開天窗建房。凡有老宅基地的一律不得申請占用農用地建房,並對新增占用耕地建房的必要性提出意見,加強屬地管理,強化分級審批。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局在年度用地計畫指標內按照國家規定預留農民建房計畫指標,同時根據各鄉鎮自然村宅基地保有量和空餘量、土地開發整理指標結餘情況、歷年報批土地消化利用情況、歷年農民建房報批量和違法用地比例合理分配各鄉鎮計畫指標。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不符合的採用宅基地預留指標台賬管理),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同時對於合理申請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相關審批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不得上報,縣農業農村、林業、水利、應急管理、公路管理等部門不得簽署意見,縣自然資源部門不得納入報批範圍:
(一)選址不符合村莊規劃、村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不符合“一戶一宅”,超面積建房;
(三)占用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濕地、河湖管理範圍;
(四)未按公路和鄉村道路相關規定避讓到位的用地。
(五)切坡建房用地,地質災害易發點建房用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申請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對於符合建房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建房用地,由屬地鄉鎮政府書面上報縣人民政府並抄送縣自然資源局,鄉鎮申報的請示檔案要對用地數量、戶數、“一戶一宅”等情況進行明確,並附以下材料上報: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審批表、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一戶一宅”證明材料,建房戶戶口簿和身份證複印件(複印件需簽字確認與原件一致),選址現場照片。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局對申報的農民建房占用農用地進行實地查驗,對於各鄉鎮上報的符合條件用地分批次組卷,落實占補平衡,編制建設用地項目“一書三方案”,並出具分批次農民建房用地審查意見上報縣人民政府,同步核算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防洪保全資金上報縣政府撥付。
第七條 縣政府委託縣政府分管副縣長負責審批建設用地“一書三方案”和批次農民建房用地的批覆。
第八條 縣財政局負責撥付批次農民建房用地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防洪保全資金,並負責協調相關金融機構將資金在十個工作日之內撥付到位。
第九條 縣自然資源局在收到縣財政局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防洪保全資金回執的七個工作日,下發各鄉鎮農民建房用地批覆。
第十條 縣自然資源局需將審批信息及時錄入江西省農民建房備案監管系統,並將審批情況函告縣級農業農村局,每半年將審批情況上報市自然資源局備案。
第十一條 各鄉鎮應落實申報公開制度,將申報戶的相關材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對於已經批覆的農民建房用地及時發放《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落實“三到場”,加強後期宅基地建設監管,不得向農民收取耕地開墾費,嚴禁以任何名目搭車收費。
第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銜接,強化日常監管,實現信息互通。各鄉鎮要充分認識耕地保護的極端重要性,將農村建房管理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落實審批及監管主體責任,採取強有力措施,堅決遏制農村亂占耕地建房行為。同時要充分保障農民建房的合理需求,對於符合條件的農民建房申請要及時上報,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對於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等不作為、亂作為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於國家公職人員違法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參與、組織強占耕地、多占耕地建房的,依法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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