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縣農民建房占用農用地報批管理辦法》,經都昌縣政府同意,於2021年1月7日印發實施。
《都昌縣農民建房占用農用地報批管理辦法》,經都昌縣政府同意,於2021年1月7日印發實施。
《都昌縣農民建房占用農用地報批管理辦法》,經都昌縣政府同意,於2021年1月7日印發實施。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積極推進秀美鄉村建設,實現節約集約用地,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建房用地合理需求,...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提倡鄉(鎮)人民政府將宅基地申請審批具體工作事項交由綜合設定的基層審批服務機構統一辦理。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符合宅基地批准條件的申請,應當予以批准,核發農村宅基地批准...
審查通過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房申請,並按照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繪製宅基地坐標平面位置圖;審查未通過的,及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不予批准的理由。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涉及交通...
一戶一宅”制度,建新必須拆舊;不得在地質災害隱患點建房,嚴格控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利用山體切坡建房,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治理達到安全要求後方可建造;涉及占用現狀農用地的,由鄉鎮政府匯總後按批次向市縣政府申請辦理農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住房建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相關部門審批。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便民服務視窗,統一受理農村村民的建房申請,統一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鄉(鎮...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
新開墾耕地驗收、耕地開墾費繳納、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等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條 本省依法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市(州)人民政府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二節 土地徵收 第三十三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和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
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進行集中建房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進行集中建房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占用土地進行集中建房等行為。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當年農民建房專項指標安排使用由市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各鎮申報宅基地占用農用地面積統籌分配,並制訂年度分配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視各鎮人民政府審批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情況,統一組織農民建房批次用地...
第八條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可採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的方式,推進“空心村”治理、舊宅基地及其他廢棄建設用地復墾,周轉出的指標經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確認後,可在全區範圍內統籌用於農民建房,不再占用新增建設用地計畫。第九條各區...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村民建房涉及使用林地的管理。對符合政策建房的,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從嚴控制占用天然林、生態公益林地。確需占用的,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
第十三條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以鄉鎮為單位,依法落實占補平衡。(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鄉(鎮)人民政府要對...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墾區土地建設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鎮人民政府、...
根據《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 (含附屬設施),按照人均占地不超過30平方米計算面積(申請戶人口不足3人可按3人計算),總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面積(占用農用地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設施農用地管理辦法及用地標準,這些做法有如下特點:一是將設施農用地區分為辦理和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兩類,劃分標準有差異,有的按臨時設施或永久設施劃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劃分。二是對附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