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墾區建房管理實施細則

《文昌市墾區建房管理實施細則》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31日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墾區建房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墾區建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文府規〔2021〕27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墾區建房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文昌市墾區建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文昌市域範圍內墾區建設職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墾區國有土地資源,保障墾區企業、職工及居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墾區職工、戶籍在墾區的居民新建、擴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
第三條 墾區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個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墾集團)及其二級企業組織職工、居民集中建設安居房的行為。個人建房是指墾區職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為。
第四條 墾區建房以集中建房為主,個人建房為輔。除了符合我市“多規合一”總體規劃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並場隊和難僑隊職工或居民可以審批個人建房外,墾區原則上實行集中統一規劃建設安居房。
第五條 墾區建房應當堅持安全、適用、經濟和美觀的 原則,應符合規劃、節約用地、注重防災、安全施工、保護環境,體現地域特色,注重加強建築風貌管控引導。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轄區墾區建房管理負總責;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墾區內的集中建房用地審批管理;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墾區內集中建房報建審批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編制並督促建設計畫實施、建設審批和監管;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墾區所屬鎮人民政府負責墾區個人建房規劃審批、管理年度計畫申報、人員資格審核、驗收備案、規劃核實等具體事務,鎮人民政府可委託農場居實施具體事務。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協調海墾集團及其墾區二級企業做好督促、指導工作。墾區二級企業負責建房資格初審報送。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
第七條 墾區建房應當符合我市“多規合一”總體規劃、嚴格遵循“先規劃、後建設”原則,不符合規劃的不得審批墾區建房。已編制墾區場部控制性詳細規劃、居民點規劃的區域,必須符合相關規劃管控要求。
城鎮、產業園區、旅遊度假區等重點管控區範圍內的墾區建房必須同時符合相關規劃管控要求。
第八條 墾區集中建房或者個人建房所用土地屬於國有土地,經市人民政府審核符合條件並發放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個人建房戶享有70年土地使用權。
墾區建設的住房不得對外銷售或轉讓。確因需要退出的,由墾區二級企業按規定回購,統一管理、統一分配。
第九條 墾區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符合條件的一戶職工、居民只能使用一處住宅用地或者購買一套安居房。
第十條 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擴建住房,每戶住宅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樓層不得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12米;對並場隊可根據土地資源狀況、申請人的人口等情況適當放寬,但每戶住宅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建築面積不得超過400平方米,樓層不得超過三層。
集中建房的應符合我省居住建築高度管控要求,連隊區域參照鄉村居住建築高度管控原則不超過12米,場部區域參照鄉鎮居住建築高度管控原則不超過20米。集中建房套型面積參照安居房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墾區建房應當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確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應遵循節約集約利用原則,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等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提倡選用省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推薦的村鎮居民住宅建築設計圖集。
第三章 申報主體和條件
第十三條 戶籍在墾區範圍內的職工、居民,或戶籍不在墾區,但在墾區企業連續工作滿5年的墾區職工,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購買墾區集中建設的安居房或個人新建、擴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個人新建住房僅限於並場隊、難僑隊的居民和職工。
(一)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面積低於我市劃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實施城鄉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住房或購買墾區集中建設的安居房。
(一)墾區職工在墾區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我市劃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二)墾區居民在海南省境內擁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除外)的(連隊區域、並場隊、難僑隊原有住宅的仍可原址重建、改建);
(三)墾區職工、居民將墾區內自有住房進行出租、轉讓的;
(四)不符合房地產調控政策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章 個人建房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墾區職工、居民個人申請建設住房的,應向其所在墾區二級企業提出建房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昌市墾區居民、職工住宅報建審批表》;
(二)《文昌市墾區居民建房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書》;
(三)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複印件;
(四)宗地坐標資料,載明建房選址和用地面積四至圖,其中用地四至須明確清晰,申請新建住房的用地區域須位於場部以外相對集中的生產隊居民點範圍;
(五)建房承諾書等相關材料;
(六)居民、職工夫妻雙方的備案登記證明書及無房證明材料;
(七)建築設計圖紙,包括但不限於住房樓層、結構和戶型面積。
第十六條 墾區二級企業接到墾區居民、職工個人建房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在《文昌市墾區居民、職工住宅報建審批表》和《文昌市墾區居民建房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書》上作出初審意見,經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初審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建設地塊是否符合“多規合一”、墾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各項相關規劃及土地利用現狀等。
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墾區職工、居民將相關材料報送所在農場居覆核。農場居在接到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作出覆核意見,並將審核結果在申請人所在生產隊及農場場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報當地鎮人民政府。覆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七條 公示內容包括:
(一)建房戶家庭信息;
(二)原有住房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
(三)擬安排建房用地範圍界線、面積、擬建房屋層數、高度及建築面積;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建房申報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鎮資規所進行實地審核,作出審核意見。審核內容包括擬用地是否符合“多規合一”、墾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居民點規劃、其他相關規劃要求、擬建房位置、面積、層數以及高度是否符合標準等。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鎮人民政府將相關材料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一組織報批,依法定程式分批次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等審批手續。所涉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由市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九條 在控規規定的鎮域內建房的,需向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申請辦理人防異地建設審批手續並繳納相應費用。在建房前應向鎮自然資源和規劃所申請批後定樁,建房需在用地範圍內建設,不得超出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用地範圍。
第五章 集中建房
第二十條 墾區二級企業作為實施主體集中統一建設的安居房項目,在符合市總體規劃、墾區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由墾區二級企業於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建房計畫報海墾集團批准。
海墾集團批准後,墾區二級企業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查,符合條件的上報市人民政府並納入市安居房計畫。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建設的墾區安居房,墾區二級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編制用地方案,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辦理集中建房用地手續,墾區集中建房用地必須符合相關規劃管控要求。
第二十二條 墾區集中建房應按我市一般建設工程項目的相關規定及工作流程向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六章 竣工驗收與規劃核實
第二十三條 個人建房戶應在房屋竣工15日內會同施工人員等進行竣工初驗,合格後向鎮自然資源和規劃所申請竣工驗收和核實備案。
第二十四條 個人建房戶應在房屋竣工半年內攜帶相關建房資料向鎮人民政府申請規劃核實。竣工規劃核實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建房戶根據鎮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築設計方案內容和契約約定會同施工承攬人進行初核,並填寫《文昌市居民建房規劃核實審批表》相關內容;
(二)建房戶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向當地鎮人民政府申請竣工測量,測量結果應體現建築占地範圍及四至坐標、總建築面積及各層建築面積、建築高度等相關內容。
(三)建房戶應當在房屋竣工六個月內攜相關材料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申請規劃核實,在有控規規定的鎮域內建房的需同時向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辦理人防異地建設覆核手續。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驗;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自現場核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規劃核實檔案。
第二十五條 墾區居民、職工建房規劃核實申請材料:
(一)《文昌市農村居民建房規劃核實審批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原件,收複印件);
(三)竣工測量報告。
第二十六條 建房戶辦理規劃核實手續通過後,由建房戶按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提交登記申請材料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每月10日前將上月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情況形成報表,抄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之日起一年內動工建設。在有效期屆滿一個月前建房戶可向鎮人民政府提出延期申請,經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 集中建房參照一般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程式辦理竣工驗收等程式。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墾區建房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准檔案和規劃建設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三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單位要按職責加強對墾區建房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墾區二級企業對本轄區內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進行事中事後管理,對住房的建設情況進行複查並建立台賬。
第三十三條 墾區二級企業、墾區職工、居民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擅自將墾區土地對外轉讓或合作開發建設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單位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墾區土地建設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鎮人民政府、農場居等單位工作人員在墾區建房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賄賂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符合我市“多規合一”等各相關規定、墾區場部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居民點規劃的已建個人唯一自有住房及相關歷史遺留問題的,可參照本辦法完善有關報建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墾區,是指海墾集團及其下屬企業所管理的區域範圍。農墾移交我市管理的農場、華僑農場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並場隊是指在農墾發展各個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轉制、並場等方式劃入國有農場管理的,且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劃撥土地的農場生產隊。難僑隊是指墾區於1978-1979年間安置印支難民所建的安置點形成主要用於印支難民、歸國華僑生產生活的生產隊。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海南省、文昌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執行。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7日。本細則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文昌市墾區居民、職工住宅報建審批表
2.文昌市墾區居民建房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書
3.個人建房承諾書
4.文昌市墾區居民、職工建房建築工地安全施工承諾書
5.文昌市墾區居民、職工建房規劃核實審批表
6.文昌市墾區居民、職工住宅報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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