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墾區個人建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墾區個人建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十六屆縣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墾區個人建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陵水黎族自治縣縣域範圍內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的行為,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墾區國有土地資源,保障墾區企業、職工及居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
海南省墾區建房管理辦法》等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墾區範圍內墾區職工、戶籍在墾區的居民新建、改建、擴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審批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墾區個人建房是指墾區職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為。
第四條 墾區個人建房應當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原則,應節約用地、注重防災、安全施工、保護環境,體現地域特色。注重加強建築風貌管控引導。
第五條 縣政府對本行政轄區墾區建房管理負總責;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墾區內的用地等審批管理;縣發改、財政、住建、執法、審批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墾區所屬鄉鎮政府負責墾區個人建房審批管理並負責依法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海墾集團及其墾區二級企業會同所屬鄉鎮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墾區詳細規劃;負責墾區職工、居民的人員資格、土地權屬來源的審核以及協助縣相關部門做好墾區建房協調、督促、指導工作。
第二章 用地和規劃
第六條 墾區個人建房應當符合我縣國土空間規劃(含現行正在實施的各類法定規劃)和相關管控要求,科學選址,不占或儘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不得在地質災害隱患點建房,嚴格控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利用山體切坡建房,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治理達到安全要求後方可建造。
第七條 墾區建房應當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確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由所屬鄉鎮政府將相關材料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統一組織報批,分批次申請辦理農轉用等審批手續。
第八條 墾區個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屬於國有土地。墾區個人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符合條件的一戶職工、居民只能使用一處住宅用地。
第九條 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擴建和重建自住住房,每戶住宅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樓層不得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12米;對於並場隊的可根據土地資源狀況、申請人的人口等情況適當放寬,但每戶住宅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5平方米。
第十條 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可選用省和縣相關部門推薦的村鎮居民住宅建築設計圖集或自行委託建築設計單位設計住宅建築設計圖紙,所屬鄉鎮政府應加強對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的風貌管控。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程式
第十一條 戶籍在墾區範圍內的職工、居民,或戶籍不在墾區,但在墾區企業連續工作滿5年的墾區職工(以社保繳納憑證或個人所得稅繳納憑證為準),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個人新建、擴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個人新建住房僅限於並場隊、難僑隊的職工和居民。
(一)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面積低於我縣劃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實施城鄉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住房。
(一)墾區職工、居民在墾區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本縣劃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二)墾區居民在海南省境內擁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除外)的;
(三)墾區職工、居民將墾區內自有住房進行出租、轉讓的;
(四)不符合房地產調控政策的。
第十三條 墾區職工、居民符合個人建房申報條件的,申請人應向其所在墾區二級企業提出建房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陵水黎族自治縣墾區個人建房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二)《陵水黎族自治縣墾區個人建房報建審批表》;
(三)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複印件;
(四)宗地坐標資料,載明建房選址和用地面積四至圖;
(五)建房承諾書等相關材料;
(六)建築圖紙設計;
(七)申請個人新建住房的,需提供夫妻雙方的備案登記證明書及無房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墾區二級企業接到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墾區個人建房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和《陵水黎族自治縣墾區個人建房報建審批表》上作出初審意見。初審內容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是否符合申請建房條件,擬建設地塊四至範圍、家庭成員或相關權利人是否存在土地糾紛,擬建地塊是否符合墾區詳細規劃。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墾區二級企業將相關材料報送所至所屬居委會。對初審不符合條件的,墾區二級企業應一次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居委會在接到初審申報材料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資格是否符合個人建房要求進行覆核,並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墾區個人建房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和《陵水黎族自治縣墾區個人建房報建審批表》上作出覆核意見,同時將符合建房申報條件的審核結果在其所屬連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報所屬鄉鎮政府。對覆核不符合條件或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居委會應一次性出具書面覆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鄉鎮政府應當在接到申報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組織資規所人員進行實地踏勘,核實土地權屬及土地利用現狀,審核擬用地是否符合我縣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現狀和墾區詳細規劃,審查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準等,並在《陵水黎族自治縣墾區個人建房報建審批表》上作出審核意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鄉鎮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對符合規劃但不符合土地利用現狀的,即個人建房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墾區二級企業將相關材料報鄉鎮政府,再由鄉鎮政府將相關材料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統一組織報批,依法定程式分批次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等審批手續。所涉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由縣政府承擔。
對不符合規劃又不符合土地利用現狀的,應將申報材料退回並一次性告知不能辦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項等。
第四章 批後管理
第十七條 已批准的墾區個人建房須在現場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公布內容包括:
(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單體建築平面圖、立面圖等;
(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證載內容;
(三)投訴舉報受理單位和受理途徑。
第十八條 墾區個人建房放驗線及竣工驗收
(一)墾區個人建房基礎開挖前,建設個人須向所屬鄉鎮政府提出申請驗線,鄉鎮政府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核驗,驗線合格後方可施工。
(二)工程竣工半年內,建設個人應當持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等材料,向所屬鄉鎮政府申請辦理規劃核實及竣工驗收手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各所屬鄉鎮人民政府、縣綜合行政執法、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按職責加強對墾區建房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墾區二級企業需加強對本轄區內墾區職工、 居民個人建房進行事後管理,對住房的建設情況進行複查並對該房屋建立台賬。
第二十一條 墾區二級企業、墾區職工及居民未經批准擅自將墾區土地對外轉讓或合作開發建設的,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縣綜合行政執法、各鄉鎮人民政府、居委會等部門工作人員在墾區建房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賄賂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墾區,是指海墾集團管理的下屬單位海南農墾牛嶺農場有限公司管理區域。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並場隊是指在農墾發展各個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轉制、並場等方式劃入國有農場管理的,且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劃撥土地的農場生產隊。難僑隊是指墾區於1978-1979年間安置印支難民所建的安置點形成主要用於印支難民、歸國華僑生產生活的生產隊。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2年12月15日開始施行,有效期3年。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陵水黎族自治縣域範圍內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的行為,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墾區國有土地資源,保障墾區企業、職工及居民合法權益。
二、主要內容
該《細則》主要分為六章。第一章總則,共5條,介紹了該細則制定的目的、相關依據、實施範圍和相關部門的在該細則實施過程中的職能範圍。第二章是用地和規劃,共5條,介紹墾區個人建房關於用地和規劃相關要求。第三章是申報條件和程式,共6條,介紹墾區個人建房申報條件和程式內容。第四章批後管理,共2條,介紹建設工程批准後的管理辦法。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共5條,介紹各職能部門對墾區建房監督檢查的相關職責和相關的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共4條,對該細則實施進行補充說明。
三、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陵水黎族自治縣行政區域墾區範圍內墾區職工、戶籍在墾區的居民新建、改建、擴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審批管理,包含光坡鎮嶺門居、群英鄉南平居以及三亞市海棠區南田居位於陵水黎族自治縣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墾區職工、居民。
(二)墾區個人建房應當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原則,應節約用地、注重防災、安全施工、保護環境,體現地域特色,在墾區居民建房管理過程中注重對建築風貌進行引導和管控,建議建房戶參考選用陵水黎族自治縣村鎮住宅建築設計方案圖集。
(三)墾區個人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擴建和重建自住住房,每戶住宅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樓層不得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12米;位於並場隊的可根據土地資源狀況、申請人的人口等情況適當放寬,但每戶住宅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5平方米。
(四)戶籍在墾區範圍內的職工、居民或是戶籍不在墾區但在墾區企業連續工作滿5年的墾區職工(以社保繳納憑證或個人所得稅繳納憑證為準),在滿足相應的條件下才可申請個人新建、擴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個人新建住房僅限於並場隊、難僑隊的職工和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