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墾區建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三府規〔2021〕22號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三亞市墾區建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21年10月28日七屆市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三亞市墾區建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三亞市域範圍內墾區職工、居民建房的行為,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墾區國有土地資源,保障墾區企業、職工及居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
海南省墾區建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墾區職工、戶籍在墾區的居民改建、重建和新建自住住房的管理。墾區職工、居民在生產用地自建的生產管理用房不在本實施細則管理範疇。
第三條墾區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個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墾集團)及其二級企業組織職工、居民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個人建房是指墾區職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為。
第四條墾區建房以集中建房為主,個人建房為輔。除了符合我市國土空間規劃的原址改建、重建和新建住房以外,墾區原則上實行集中統一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個人新建住房僅限於並場隊、難僑隊的職工和居民。
第五條墾區建房應當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原則,應集約節約用地、注重防災減災,體現地域特色的原則。
第六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墾區建房規劃、用地等審批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編制並督促保障房備案、建設計畫實施、建設審批,並負責個人建房和集中建房審批後的建設施工和監管;市(區)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市發改、財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會同海墾集團及其墾區二級企業負責組織編制墾區產業發展規劃、墾區詳細規劃;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可委託農場居負責人員資格審核等具體事務。
海墾集團及其墾區二級企業負責建房資格初審報送,並負責年度集中建房計畫的制定;海墾集團及其墾區二級企業共同配合協助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做好墾區建房協調、督促、指導工作。
第二章用地規劃和實施要求
第七條墾區建房應當符合我市國土空間規劃、墾區產業規劃或墾區詳細規劃,嚴格遵循“先規劃、後建設”原則,不符合規劃的不得審批墾區建房。已編制墾區場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必須符合相關規劃管控要求。
城鎮、產業園區、旅遊度假區等市重點管控區範圍內的墾區建房必須同時符合相關規劃管控要求。
第八條墾區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符合條件的一戶職工、居民只能使用一處住宅用地或者購買一套墾區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住房或購買墾區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一)墾區職工、居民在墾區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33平方米的;
(二)墾區職工、居民在海南省境內擁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除外)的;
(三)墾區職工、居民將墾區內自有住房進行出租、轉讓的;
(四)不符合房地產調控政策的。
第十條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改建、重建和新建住房,每戶住宅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擬建建築占地面積不得大於住宅用地面積,樓層不得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12米;位於並場隊的可根據土地資源狀況、申請人的人口等情況適當放寬,但每戶住宅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5平方米,住宅建築基底面積不宜大於宅基地面積的70%。
集中建房的應符合我市國土空間規劃和墾區詳細規劃及我省居住建築高度管控要求。生產隊區域參照鄉村居住建築高度管控原則不超過12米,場部區域參照鄉鎮居住建築高度管控原則不超過20米。集中建房套型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
墾區建房應注重建築特色風貌管控,兼顧傳統村落保護。建築風格、體量、色彩、材質等需符合我市墾區詳細規劃、我市城市設計和建築風貌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墾區建房應當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確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應遵循集約節約利用原則,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等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可選用省和市相關部門推薦的村鎮居民住宅建築設計圖集或自行委託建築設計單位設計住宅建築設計圖紙。
第三章個人建房
第十三條戶籍在墾區範圍內的職工、居民,或戶籍不在墾區,但在墾區企業連續工作滿5年的墾區職工(以社保繳納憑證或個人所得稅繳納憑證為準),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個人新建、擴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個人新建住房僅限於並場隊、難僑隊的職工和居民:
(一)無住宅或現有住宅面積低於人均33平方米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實施城鄉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第十四條墾區職工、居民符合個人建房申報條件的,申請人應向其所在墾區二級企業提出建房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三亞市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報建審批表》;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複印件;
(三)宗地坐標資料,載明建房選址和用地面積四至圖;
(四)《個人建房承諾書》等相關材料。
以上宗地坐標測繪費及後續建築圖紙設計費等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墾區二級企業接到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在《三亞市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報建審批表》上作出初審意見。初審內容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是否符合申請建房條件,擬建設地塊四至範圍、家庭成員或相關權利人是否存在土地糾紛,擬建地塊是否符合墾區詳細規劃。經初審符合條件的,墾區二級企業將相關材料報送所在農場居。對初審不符合條件的,墾區二級企業應一次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農場居在接到申請人申報材料後將符合建房申報條件的審核結果在其所屬場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農場居需在3個工作日內出意見。公示期內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核實其異議不成立的,農場居視同人員資格符合條件並在《三亞市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報建審批表》作出審查意見。對覆核不符合條件或公示期內有異議且經核實異議成立的,農場居應一次性出具書面覆核意見告知申請人不符合條件。
第十七條人員資格審核合格後,由農場居將申請人申報材料轉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按程式審批。
(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應當在接到申報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經辦人進行實地踏勘,核實土地利用現狀,審核擬用地是否符合我市國土空間規劃和墾區詳細規劃。對符合規劃同時符合土地利用現狀的,出具墾區個人建房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對符合規劃但不符合土地利用現狀的,即個人建房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墾區二級企業將相關材料報所屬轄區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再由所屬轄區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審核後按批次組織材料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部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報批手續,涉及耕地的由墾區自行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其中所涉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費用由市政府承擔。待個人建房用地的土地利用現狀變更為建設用地後,所屬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再出具墾區個人建房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對不符合規劃又不符合土地利用現狀的,應將申報材料退回並一次性告知不能辦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項等。
(二)申請人依據墾區個人建房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圖紙設計(包括但不限於住房樓層、結構和戶型面積),或選用免費提供的設計圖紙。
(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對設計圖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準等。審查合格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在《三亞市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報建審批表》作出審查意見並出具工程審批意見。
第十八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應當將已批准的建設工程在現場予以公布,公布內容包括:
(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單體建築平面圖、立面圖等相關材料;
(二)投訴舉報受理單位及受理途徑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放驗線及規劃核實
(一)建設工程基礎開挖前,建設個人須向所屬轄區便民服務視窗提出申請驗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相關人員到現場核驗,驗線合格後方可施工。
(二)工程竣工半年內,建設個人應當持《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等材料,向所屬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申請辦理規劃核實手續,經現場核實符合該項目工程審批意見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應當出具核實合格證明;未經核實或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章集中建房
第二十條戶籍在墾區範圍內的職工、居民,或戶籍不在墾區,但在墾區企業連續工作滿5年的墾區職工(以社保繳納憑證或個人所得稅繳納憑證為準),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購買墾區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一)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面積低於家庭人均33平方米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實施城鄉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第二十一條墾區二級企業作為實施主體集中統一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在符合我市國土空間規劃、墾區產業規劃或墾區詳細規劃前提下,由墾區二級企業於每年年初制定年度集中建房計畫報海墾集團批准。
年度集中建房計畫經海墾集團批准後,墾區二級企業應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將其納入市保障性住房計畫,並向有關部門辦理項目立項等相關手續。
墾區建設的住房不得對外銷售或轉讓。
集中統一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應符合我市國土空間規劃和墾區詳細規劃,堅持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遵循經濟適用、生活設施配套齊全、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經批准建設墾區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實施,向有關部門提交申請及材料,按程式辦理報建手續和施工許可等手續。
保障性住房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劃建設管理的規定程式報批、建設,不得變更批准的項目規模、套型結構和用途。交付標準需按市級相關標準執行。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區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綜合行政執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按職責加強對墾區建房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墾區二級企業需加強對本轄區內墾區職工、居民個人建房進行事後管理,對住房的建設情況進行複查並對該房屋建立台賬。
第二十五條墾區二級企業、墾區職工、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將墾區土地對外轉讓或合作開發建設的;
(二)未取得工程審批意見或未按照工程審批意見進行建設的;
(三)採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批准檔案的;
(四)非法占用墾區土地建設的。
第二十六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市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及各區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農場居等單位工作人員在墾區建房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賄賂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所稱墾區,是指海墾集團管理的下屬單位海南農墾神泉集團有限公司、海南農墾立才農場有限公司、海南農墾南繁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在三亞市域內的管理區域,以及農墾整體移交三亞市管理的三亞南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南新農場)管理區域。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所稱並場隊是指在農墾發展各個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轉制、並場等方式劃入國有農場管理的,且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劃撥土地的農場生產隊。難僑隊是指墾區於1978-1979年間安置印支難民所建的安置點形成主要用於印支難民、歸國華僑生產生活的生產隊。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海南省、三亞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