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5月19日印發了《定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9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定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包括村莊和集鎮。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與宅基地相連的農業生產性用地、農戶超出宅基地範圍占用的空閒地等土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符合《定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指導意見》規定的人。
第三條 農村宅基地實行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管理,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農戶宅基地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
第四條 宅基地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
(二)嚴格按規劃落實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將買賣宅基地作為管理出發點、不得將退出宅基地作為村民進城入戶的條件,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依法分配、無償使用的宅基地;
(四)堅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民眾自願,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管理作用,確保戶有所居,維護農村穩定。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持“市級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工作機制。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交通、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依法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工作。市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對農村宅基地及住房進行登記發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整合鄉鎮(街道)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單位相關職能和力量,成立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負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審批和管理工作。
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發揮宅基地所有權主體作用,成立村級宅基地管理小組,在鄉鎮(街道)指導下,每村至少設立1名宅基地協管員,做好本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規劃和用地管理
第六條 結合考慮市、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工作節奏,堅持試點先行、分類推進,根據村莊定位和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實際需要,科學編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實用性村莊規劃,做到應編盡編。
第七條 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於村民居住、農村公益設施等用地。中心村、人口數量大和宅基地剛需較多的村莊,要預留足量的宅基地用地,引導農民有序集中建房。農民已建成住房符合“一戶一宅”或“戶有所居”規定、符合宅基地用地標準、符合地質災害防治要求,原則上納入市鄉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範圍。
第八條 嚴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農村村民建房應依據《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已有村莊規劃的,要嚴格落實。村莊規劃暫未批准的,在審批宅基地用地時,統籌考慮宅基地規模和布局,與未來規劃做好銜接。暫時沒有條件編制村莊規劃的,應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村莊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作為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依據。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未批覆前,已依法批准的原鄉鎮村莊規劃經評估符合要求的,可作為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依據。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要推薦具有鄉土風貌、地域建築特色、體現時代氣息的通用設計方案,供建房農戶選用,並做好技術指導服務。農民自建住房原則上不超過三層且在我省施工許可限額範圍內;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限額以上工程應依法依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開工許可後,方可組織建設,並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農業農村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開展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需求統計調查,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摸清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需求。農村村民有合理用地需求的,應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村內現有閒置宅基地、依法收回的宅基地以及農民自願有償退出的宅基地,要優先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新增宅基地需求,確保農民建房剛性需要。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市自然資源局會同農業農村局提出農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需求,依法按程式上報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多形式保障村民戶有所居。城鎮開發邊界外的村莊,實行“一戶一宅”的宅基地分配製度;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村莊,主要通過集中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等方式滿足農民居住需要。已經在城鎮穩定就業並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村民,可通過納入城鎮居民住房保障體系實現戶有所居。
第三章 宅基地所有權
第十二條 農村宅基地依法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定有權對下列宅基地管理事項作出決定:
(一)在編制村莊規劃時,因地制宜布局宅基地,保護歷史遺蹟和特色民居,統一規劃村容風貌;
(二)對農戶宅基地資格權進行認定;
(三)按程式向宅基地資格權戶分配宅基地;
(四)對符合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情形的,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五)按有關規定確定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收繳標準和收繳方式;
(六)對本村範圍內的宅基地退出進行管理,並制定補償標準;
(七)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進行審核,按規定收取宅基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並確定宅基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取比例;
(八)其他涉及宅基地管理的事項。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事項進行決策的,應當召開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集體商議並形成決議,到會人數應占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過人數達到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有效。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本辦法第十三條收取的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和宅基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應當納入農村“三資”管理範圍,主要用於管理服務、改善農村環境等。
第四章 宅基地資格權
第十六條 農村宅基地資格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按照法定面積標準,依法無償、長期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宅基地資格權以“戶”為單位,按照“一戶一宅、限定面積”原則認定登記,並以“戶”為單位統一行使(以下簡稱資格權戶)。
第十七條 宅基地資格權戶的認定應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為基礎,統籌考慮戶籍關係、實際居住、土地承包、權利義務等情況,做好與戶籍管理的銜接,不得設立互為前置的申請條件。
戶的認定標準應依據《定州市農村宅基地資格權管理指導意見》,遵循“依據法律、村民自治、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民主程式確定。夫妻雙方無論戶口是否在一起只能認定為一戶,防止出現“假分戶”現象。
依法維護特殊群體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外來人口家庭成員、返鄉大學生享有宅基地資格權,符合分戶條件的,可認定為資格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外出務工、服兵役、大中專院校就學、服刑等期間保留宅基地資格權,以“戶”為單位行使資格權。
第十八條 宅基地資格權戶的認定應由符合認定條件的家庭戶提出申請,村集體經濟組織初核登記,經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張榜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認定,並報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認定結果,登記形成《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登記簿》,為宅基地資格權戶發放資格權登記卡。
第十九條 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區分暫時退出(退出使用權、保留資格權)、永久退出(同時退出使用權和資格權)等不同方式,制定退出辦法和補償政策,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勵機制。
第二十條 宅基地資格權不可轉讓,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剝奪和限制宅基地農戶資格權,不得以退出宅基地資格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對宅基地資格權進行動態調整,對於新增資格權戶或資格權消滅,履行民主程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認定。
第五章 宅基地審批管理
第二十二條 依法執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定200平方米的限額標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
第二十三條 農村村民翻建和改擴建住宅時,要符合村莊規劃要求,不得超過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面積。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宅基地上的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不允許進行翻建和改擴建,可轉讓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農戶或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第二十四條 城鎮開發邊界內已納入近期改造計畫的村莊,不得新增村民住宅用地,不再允許住宅的翻建和改擴建,只可以進行原狀維修,但在改造實施方案未批准前,經鑑定屬於危房、符合“一戶一宅”的,允許進行危房原址翻建。暫時未納入近期改造計畫、位於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村莊,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不得新建單家獨院式住宅,符合“一戶一宅”及宅基地建房標準的村民可以進行住宅的翻建和改擴建。城鎮開發邊界內村莊村民住宅的翻建和改擴建,按照相關程式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後進行建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監管。
第二十五條 按照“農戶申請、村級審查、鄉鎮審批、市級監管”的原則,落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依法辦理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擴建住房的審批管理手續。具體審批管理程式依據《定州市宅基地分配和村民建房審批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鄉鎮(街道)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單位組建農村宅基地綜合管理服務辦公室,健全聯審聯辦制度,推行村莊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式、審批結果、投訴舉報方式“五公開”,全面落實申請審查到場、批准後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後核查到場“三到場”要求。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規範綜合執法機構設定,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及時有效承接相應的行政處罰事權,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實行格線化管理,組織執法人員以及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進行巡查並做好記錄,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違規行為。市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強相關事項的工作指導。
第六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租、入股、轉讓、互換、贈與等方式在全市範圍內進行流轉。
第二十九條 在防範風險、權屬清晰和保證農民有穩定住所前提下,允許宅基地使用權人將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融資。
第三十條 在堅持規劃管控、合理布局、科學有序的基礎上,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通過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種方式,盤活利用農村閒置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經批准後用於興辦農村電商、民宿、餐飲、養老、文化等產業和符合條件的小型加工業等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允許返鄉下鄉創業人員與農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條 將宅基地使用權出租、轉讓的,出讓方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宅基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取比例為契約價款的4%。
第三十二條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交易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下,由農戶本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在農村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出台《定州市農村宅基地流轉管理辦法》《定州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交易規則》,規範農村宅基地流轉交易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現有宅基地的,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依法依規調整新宅基地,並對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二)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因實施村莊規劃,已調整新宅基地的,集體收回原有宅基地;
(四)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
(五)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六)其他需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因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和超標準占用的宅基地的,以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農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宅基地的,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有償使用費。
第七章 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式
第三十五條 建立農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設自治管理議事協商制度。對於宅基地的發放、退出、流轉、農房翻建、收益分配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四議兩公開一審核”(“四議”即:黨支部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兩公開”即: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一審核”即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審核,並對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監管)民主程式進行決策。
第三十六條 完善民主監督制度。村級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相關宅基地重大事項是否按照“四議兩公開一審核”的民主程式決策實施,並對公開內容的全面性、及時性、真實性監督評議。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宅基地矛盾糾紛調解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成立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委員會,村級成立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小組,充分發揮鄉村兩級矛盾糾紛調解作用,及時化解宅基地矛盾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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