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指導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強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體現宅基地的公平使用,逐步解決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標準占用、閒置浪費等問題,實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導下的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5月19日印發了《定州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指導意見(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州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指導意見(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9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政府
定州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指導意見(試行)
農村宅基地歸本村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應當堅持“一戶一宅”,公平使用。為進一步強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體現宅基地的公平使用,逐步解決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標準占用、閒置浪費等問題,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廳字〔2020〕18號)精神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實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導下的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有償使用對象
本集體組織成員使用宅基地,超出規定面積,不能或不願退出的,應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有償使用費;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占用宅基地,所有面積都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有償使用費。
二、有償使用範圍
因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和超標準占用的宅基地,以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農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
三、起征面積
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遵守法律、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利於工作的原則,制定本村有償使用費起征面積。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參考本村宅基地平均面積來制定,也可以參考近年村集體統一發放宅基地規定面積來確定;徵收對象控制在全村戶數的15%以內。1987年已獲得土地部門發放宅基證的,超過證載面積的實行有償使用。
四、收取標準
(一)“一戶一宅”的,有償使用根據其超起征面積實行階梯式計費。
1. 超起征面積1~100平方米的,超占面積按1元/㎡/年計費;
2. 超起征面積101~200平方米的,超占面積按2元/㎡/年計費;
3. 超起征面積201平方米以上的,超占面積按3元/㎡/年計費。
(二)“一戶多宅”的,其中一宅超起征面積的,超出部分加多宅部分面積按3元/㎡/年計費;一宅未超起征面積的,多宅部分全部按3元/㎡/年計費,不扣除一宅不足面積部分;因實施村莊規劃形成的超標占用或一戶多宅的,由村委會通過民主程式自行決定。
(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分家或繼承在農村占有和使用一處宅基地的,全部面積按1元/㎡/年計費;已經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宅基地,形成多宅的,全部面積按3元/㎡/年計費。
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本村實際,在本條規定的計費金額基礎上進行30%範圍內浮動;精準扶貧建檔立卡戶、五保戶可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議定,給予減免。
五、繳費方式
根據繳納對象自願申請,選取以下方式之一繳納宅基地有償使用費:
(一)按年度繳納。每年在當年12月底前主動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交費的,優惠5%。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1%的滯納金,退出宅基地的退回當年度的有償使用費。
(二)按時間段繳納。分5年期繳納,10年期繳納。5年期一次性繳納的優惠10%,10年期一次性繳納的優惠15%。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1%的滯納金。中途申請退出宅基地的,按未使用年限退回有償使用費。
六、收費主體和拒繳措施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收取。村“兩委”幹部、村組幹部、黨員、村民代表應帶頭繳納。
涉及市域範圍內行政、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交納,否則申請由市財政部門或所在單位配合執行;工商戶、企業業主不按時交納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的,申請相關部門不辦理相關證照及年檢;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拒不交納的,收繳款項從集體收益分配中抵頂,並不予辦理抵押貸款、確權登記發證等事項。
七、有償使用費管理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實行村財鄉管,集體經濟組織應將賬務情況報鄉鎮政府備案,並向村民公開收支明細。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要進行公示,接受村民監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減免、截留、挪用、侵占宅基地有償使用費。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應全額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基礎設施建設、民生保障、公益事業、公共支出、宅基地有償退出回購等。
八、加強組織領導
各鄉鎮(街道)要切實加強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收取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各村實際,制定詳細具體的工作方案;密切關注村集體在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妥善解決各類矛盾和問題,保護集體成員應有的權益,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促進農村宅基地改革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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