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州市農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指導意見(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9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政府
為規範村級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管理,保障村集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廳字〔2020〕18號)和《定州市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定發字〔2021〕35號)檔案精神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宅基地增值收益是集體資產的主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土地增減掛鈎收益、有償使用費、流轉後集體所得、抵押融資、對外投資等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由集體成員共同分享,重點用於宅基地退出、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建立適應農村改革發展要求的公開、公平、公正的收益分配製度,有效增強村集體經濟基礎,保障集體成員權益,增加集體成員的財產性收入。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發揮村集體內部機製作用,推進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處理好分配和積累的關係,確保分配的可持續性。
二、分配原則
(一)收益決定分配原則。收益分配應依據當年宅基地增值收益情況,合理確定分配額度和各項支出比例。收益較多年份應控制分配額度,並結轉下年使用,實行以豐補歉。
(二)科學合理合法原則。村集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要科學合理,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堅持分配與積累並重,在保障村集體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保障成員的財產性收收益。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收益分配實行陽光操作,嚴格依照村級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搞變通,更不得違規分配、舉債分配,嚴格按照操作程式實施,切實規範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確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嚴明、公開監督。
三、操作程式
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參照章程提出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方案。按照“421”工作法民主決議。要保證收益分配額度確定、審批結果、資金使用、操作步驟等各個環節在公開公正、陽光透明條件下進行,廣泛接受民眾監督。分配方案可一年一定,也可一定幾年,最長不得超過主要幹部任期。
四、監督管理
(一)做好審計監督。鄉級“三資”委託代理中心要把農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情況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資產、資源平台,實行專賬(戶)管理,鄉級政府嚴格落實日常審計和定期專項審計制度做到實時查詢、實時指導。
(二)嚴格審批手續。鄉鎮(街道)要對轄區內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方案進行審核把關,確保收益使用分配計畫合理,公積公益金使用審批嚴格,專款專用,村集體成員的收益分配權得到充分保障。
(三)落實民主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應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全程監督,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嚴格落實民主管理、民主理財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相關財務管理制度,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各項收益開支均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審核。村集體經濟組織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收益收支情況,數額較大,往來較多的應當每月公開一次,方便成員(股東)監督。
(四)做到“五嚴禁”。一是嚴禁未經成員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討論進行收益分配;二是嚴禁違規或擅自用集體收益資金用於發展個人項目或在扶持項目選定上搞偏親向友;三是嚴禁擅自用收益資金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等不當支出;四是嚴禁違規使用收益資金抵押擔保;五是嚴禁使用收益資金進行應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費支出。
五、加強工作領導
各鄉鎮(街道)要制定符合實際的農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指導意見,指導各村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收益分配製度,制定村級農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方案。鄉鎮(街道)農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指導意見到市農業農村局進行備案,村級分配方案到鄉鎮(街道)進行備案。各鄉鎮(街道)要因地制宜,關注村集體在收益分配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妥善解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中出現的矛盾,保護集體成員應有的權益,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和成員可持續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