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規定

《昆明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規定》在1992.06.17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6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6月17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引導農民合理使用土地,建立健全我市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雲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國務院國發(1990)4號檔案和雲南省政府(1990)56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昆明市行政轄區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以下簡稱宅基地),均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條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依法確定給農村居民用於住宅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的用地,包括住房、畜圈、倉庫、庭院、廁所等的用地。
第三條 凡在昆明市轄區內使用宅基地的農村居民,按規定回鄉定居的離休、退休、離職幹部、職工,歸國華僑,因征地農轉非後仍使用宅基地的城鎮居民,均應按照本規定交納宅基地使用費,領取使用證後,方可享受宅基地使用權。
第四條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雲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昆明市加強土地管理的規定》所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用地手續。違反規定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條 農村居民住宅的改建,擴建和選址新建,要嚴格按照經批准的村鎮規劃的要求進行,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荒地和坡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六條 宅基地面積標準規定如下:
城市近郊區人均20平方米,每戶最多不得超過90平方米;
壩區人均25平方米,每戶最多不得超過110平方米;
半山區人均30平方米,每戶最多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山區人均40平方米,每戶最多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第七條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1、標準面積以內的,每平方米每年按0.10-0.30元計收。
2、超出標準面積的部份,原則應退歸集體。凡未按規定退出的,按累進制方法提高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但不得確認超標宅基地使用權。
3、宅基地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擅自出租或用於經營時,除責令其恢復原使用性質外,屬標準面積以內的部份,每平方米每年再加收0.5-1元的費用。屬標準面積以外的部份,以前款計費方式為基礎,每平方米每年再加收1-5元的費用。
4、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非農業人口,其收費標準與當地村民相同。
5、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從次年起收取使用費。
第八條 經批准臨時使用村內空閒地的,應交納土地使用費,但不予確定使用權。使用期滿,必須無條件退還集體。臨時用地的收費標準,由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未經批准擅自占用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築物。
第九條 烈軍屬、殘廢軍人、鰥寡孤獨困難戶等,確無能力繳納宅基地使用費且宅基地面積不超標準的,由本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和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實行減交,緩交或免交。對減、緩、免要嚴格控制,不得亂開口子。
第十條 獨生子女戶、烈屬戶在實有人數的基礎上,可增加一個人標準的宅基地面積。服役期間的戰士,可按標準享受宅基地面積。
第十一條 宅基地使用費每年末收取一次,具體收費時間由各縣區政府自定。超過規定時間三個月拒不交費的,按應交使用費10%-30%的比例加收滯納金。超過規定時間半年的,註銷其宅基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費實行取之於戶,用之於村;適度收費,使用得當;村有鄉管,專戶存儲的原則。宅基地使用費主要用於村鎮規劃中的村內公益事業建設,公共設施建設,舊村改造拆遷補償。開支項目須經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大會討論,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意。
各戶收費數額、村社收費總額和年度費用支付情況必須向民眾公開,接受民眾和鄉鎮財政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為他用。貪污、挪用宅基地使用費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昆明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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