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試行辦法

《銀川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試行辦法》在1992.08.27由寧夏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8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8月27日
  • 頒布單位:寧夏
檔案名稱稱,檔案內容,

檔案名稱稱

《銀川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試行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改革宅基地使用制度,強化約束機制,節約耕地,促進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局《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有償劃撥給村民作為宅基地使用,並由土地使用者向集體交付宅基地使用費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凡村民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均應按本辦法交納宅基地使用費。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標準用地面積: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實施以前,按自治區《土地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每戶宅基地在330平方米以內;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實施以後,規定每戶宅基地在267平方米以內;
(三)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規定的用地面積。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的有償使用應遵循“取之於戶、收費適度;用之於村、使用得當”的原則。
第六條 農村宅基地使用費收取標準:
(一)標準內用地,每平方米0.05—0.10元;
(二)超標準占地50平方米以內的,每平方米收0.5元;超占50—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收1元;超占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收2—3元;擠占溝渠巷道的,一律視為超標準占地,在超標準的基礎上再加收50%。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上述標準劃分若干區域對不同地段具體制定收費標準。
第七條 宅基地使用費按上述標準每年收取一次,在每年年終前由村民委員會一次收清。新批准劃撥的宅基地從批准之日起收取當年費用。
第八條 宅基地使用費實行村有、鄉管、銀行立戶制,專款專用,用於村內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時需經村民委員會做出計畫,村民大會通過,鄉政府批准。
第九條 宅基地使用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接受鄉級財政監督,年終做出決算,經審計機關審計,在村民大會公布。
第十條 對挪用、貪污宅基地使用費者,鄉政府須向責任者追繳款項並可處以相同數額的罰款或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貧困戶、烈軍屬,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報鄉(鎮)人民政府酌情減免。
超標準占地,收費一律不得減免。
第十二條 對拒不交納宅基地使用費者,其宅基地由土地管理部門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從當地實際出發,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土地管理局和銀川市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