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農村宅基地退出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升宅基地管理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5月19日印發了《定州市農村宅基地退出暫行辦法》,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州市農村宅基地退出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9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政府
定州市農村宅基地退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通過完善農村宅基地退出制度,盤活農村閒置、低效利用的宅基地,提升宅基地管理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宅基地退出的責任主體,組織編制具體實施方案;村委會是宅基地退出的實施主體,負責村民的宣傳發動、簽訂協定、統籌使用等工作。
第三條 退出方式。
(一)無償退出
1. 建新後應該交出的舊的宅基地;
2. 房屋坍塌,長期無人居住的;
3. 依法申請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兩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
4. 因搶占或違法占地形成的,且不符合“一戶一宅”或村莊規劃的。
(二)有償退出
1. 在保障戶有所居的前提下,屬於“一戶一宅”自願退出的;
2. “一戶一宅”超標占用的部分;
3. “一戶多宅”的多宅部分,且合法取得符合規劃的;
4. 不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自願退出的。
第四條 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和農房的價格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協商確定。
1. 對宅基地原則上參照宅基地基準地價進行補償;
2. 對宅基地的建築物、構築物通過協商或按評估價進行補償,其他附屬設施自行處理。
第五條 執行方案。
(一)在保障戶有所居的前提下“一戶一宅”的退出
1. 暫時退出(退出使用權、保留資格權)的,執行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2. 永久退出(同時退出使用權和資格權)的,執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二)“一戶一宅”超標占用部分退出
執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三)“一戶多宅”多宅部分(合法取得、符合規劃)退出
鼓勵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自願退出的,執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四)不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的退出
對不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自願騰退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地上房屋的,執行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條 退出程式。
(一)申請人持以下材料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1. 自願退出宅基地的申請表;
2. 土地使用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3. 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 本集體經濟組織意見;
5. 全部退出宅基地的,提交不再重新申請宅基地承諾書。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退出宅基地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申請人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協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協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自願退出宅基地協定》以及有關材料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並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七條 宅基地退出戶按照協定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騰出現有房屋,並將建築物、構築物清除,或簽訂放棄建築物、構築物協定書。鄉鎮(街道)對退出的宅基地進行登記造冊。
第八條 宅基地永久退出戶自願放棄本辦法規定的退出補償,可憑村委會證明及《不再申請宅基地承諾書》,享受《定州市農村宅基地資格權保障獎補暫行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 退出的農村宅基地統一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調配安排使用,可預留一定面積用於宅基地,或按村莊規劃用於農村產業發展、公益設施建設,或組織復墾。各鄉鎮(街道)及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共同做好後期管護,在退出地塊四周設定明顯界限,杜絕出現拋荒或者違法違規占用。
第十條 宅基地退出要在本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接受村民監督。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退出資金的監管審計;各鄉鎮(街道)要指導村委會嚴格執行宅基地退出補償標準,保障農民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條 退出資金保障。探索創新財政、金融等政策,利用好市級投資平台或設立市級宅基地有償退出專項基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發展集體經濟、盤活集體資產、開展有償服務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允許從土地出讓、宅基地有償使用、流轉、宅基地復墾指標交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集體收益中,安排宅基地有償退出補償資金。
第十二條 在宅基地退出工作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紀檢監察部門嚴格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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