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農村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確權登記暫行辦法》是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5月19日印發的檔案,辦法有效期為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州市農村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確權登記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9日
- 發布單位:定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河北省國土資源廳、中共河北省委農村工作部、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農業廳、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冀國土資發〔2012〕74號)、《河北省國土資源廳中共河北省委農村工作部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農業廳關於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意見》(冀國土資發〔2014〕1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河北省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若干政策指導意見》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是指歷史上形成的一戶多宅、超標準占用宅基地、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宅基地以及違法違規占用宅基地等問題。本辦法適用於定州市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不包括以任何形式開發的商品住房。
第三條 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一宅”法律規定和“面積法定”原則。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宅基地面積區分不同情形予以確認和註記,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房屋,按合法取得宅基地或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積予以確認;沒有合法手續的,統一執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按每處宅基地二百平方米予以確權登記。實際占地面積超過批准面積部分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內註明。
第四條 區分不同情形,嚴格確認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
(一)除依法繼承外,宅基地使用權按照“一戶一宅、面積法定”的原則,依法確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在退出原宅基地並註銷登記後,依法確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
(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四)1987年定州市宅基地清理登記工作中(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範圍至今未擴大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15日無異議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最大不超0.9畝)予以確權登記,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1987年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時止,非農業戶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15日無異議的,按照批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批准的面積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中註明,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五)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印發前,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等,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經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又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可以依法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國辦發〔1999〕39號”檔案印發後,城市居民違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購買農房的,不予登記。
(六)原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升學、兵役、婚姻、就業、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遷移成為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經村委會公告無異議的,其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準予確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並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註明“該權利人原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七)農民進城落戶後,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第五條 按照不同歷史階段解決面積超占問題。
農民集體成員經過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未履行批准手續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1987年定州市宅基地清理登記依法進行登記的宅基地,依據當時定縣政府規定農村宅基地最大不超0.9畝,市區內宅基地最大不超0.6畝,結合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二)1987年後,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前提下,但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後,依法對標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占面積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中註明。
第六條 結合實際依法處理“一戶多宅”問題。
(一)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記到“戶”。宅基地作為共有不動產,權利人填寫戶主姓名,其餘權利人在“權利其他狀況”欄記載。
(二)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准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同意並公告15日無異議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後,依法予以確權登記;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後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三)對村民“一戶”認定,原則是根據公安部門管理的戶籍來認定,具有以下情形的,村委會出具證明材料並公告15日無異議的,可按一戶確權登記。
1. 已婚且已分家單獨居住生活的;
2. 依法繼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未成年人;
第七條 違法違規問題
(一)1988年6月10日後,凡在堤防和護堤地新建、擴建房屋均屬違法。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無論其土地權屬,均屬違法工程,不予確權。
(二)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予確權。
(三)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
(四)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五)土地及房屋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六)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七)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八)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消滅的;
(九)依法沒收、徵收、收回宅基地使用及房屋所有權的。
(十)違法宅基地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十一)夫妻雙方按“一戶”進行登記,不允許夫妻分戶兩處宅基地。
第八條 其他情形處理
(一)歷史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農戶轉讓、贈與宅基地上房屋,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二)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因依法繼承、分家析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憑相關證明材料,經鄉鎮審核批准,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
(三)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合併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所涉及宅基地沒有權屬來源資料的,由村民委員會公告15日無異議並出具相關證明後,以實際房屋所有權人為申請人,予以確權登記。
(四)對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由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確認、公告30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並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予以確權登記。
(五)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和進城落戶農民的宅基地權益。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民集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同時註銷其原宅基地使用權。
第九條未頒發不動產登記證的情況
(一)因地上沒有房屋未頒發不動產登記證的。對發放宅基地閒置2年以上未開工建設的,村集體通過召開村代表大會,報鄉鎮、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無償收回。
(二)因不符合一戶一宅未進行審批的,說明宅基地已經滿足居住條件,應儘量考慮有償退出的原則。
第十條 市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鄉鎮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全面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要充分發揮村委會及村民代表會的作用,按照“面對現實、尊重歷史、公平公正”的原則,妥善處理土地權屬糾紛,避免矛盾升級,影響社會穩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僅適用於此次工作。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定州市宅基地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在工作中遇到的特殊問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解決。期間如遇相關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調整,以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