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農村新增宅基地審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關於規範農村新增宅基地審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圍繞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專項整治和“八不準”要求,明確農村新增宅基地申請條件及面積標準,規範農村新增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管理,堅決遏制農村亂占耕地建房行為,切實保障農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農村新增宅基地審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通知》指出,要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制度。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農房每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丘陵地區和山區農房每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新增農房每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經批准異址新建住宅的應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原址翻建或改擴建住宅的,面積不得超過自治區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通知》明確,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申請,經村組審查公示後由鄉鎮政府審批。鄉鎮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台賬,並及時報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備案。
  對農村用地建房全面落實“三到場”要求,即到現場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確定建房位置;到現場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准面積、規劃要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所確定的圖集或房屋設計方案建設住房。同時,在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要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各地可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地計畫指標單列,原則上不低於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5%,對於合理的農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實行核銷制。
  《通知》強調,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市、區)政府統籌解決,不得向建房農民收取。農民建房經批准確需占用耕地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實施土地整治補充耕地等多種途徑統一落實占補平衡,不得收取耕地開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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