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太湖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是太湖縣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實施意見》(皖農合〔2020〕38 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太湖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實施意見》(皖農合〔2020〕38 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縣城規劃區外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縣城規劃區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執行《太湖縣縣城規劃區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太政辦秘〔2015〕156號)。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宅基地(以下簡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建設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生產、經營性建設用地等。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開發區是宅基地審批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審批管理負總責。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履行宅基地用地審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及日常監管等。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積極探索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新增宅基地需求通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畫、鄉村規劃許可和房地一體登記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宅基地審批管理及執法等相關工作經費;公安部門負責宅基地申請人戶籍信息確認;電力部門負責對經審批的建房戶施工提供電力,對經驗收合格的建房戶辦理生活用電入戶手續,嚴禁向未批先建、違建超占、建新後應拆舊不拆舊等違法違規建房戶供電;花管處、林業、交通、水利、住建、電信、供水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配合和協調,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宅基地審批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與舊村改造、土地整治、美好鄉村建設、鄉村振興等相結合,從嚴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外建設住宅。
(二)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農戶建房要依法申請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集體建設用地,優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其中占用耕地的,要落實耕地占補平衡。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有計畫地逐步向中心村、小城鎮集中。
(三)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計畫。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設用地應納入年度計畫,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分配、使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時,要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計畫。同時,在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時,建新地塊要優先保障拆遷安置的宅基地用地需求。
(四)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遵循一戶一宅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使用土地。
(五)確保全全原則。宅基地選址應避開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區及高壓線路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嚴控農民切坡建房。
(六)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買賣宅基地。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涉及重點工程項目拆遷安置的,原則上進行統一安置。
(七)凡農村村民新建、擴建、改建和重建住宅的,均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章 規劃與計畫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用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涉及花亭湖風景名勝區的,必須符合花亭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時,應充分考慮農村居民點及宅基地的規模和布局。
第六條 原則上不準沿國道、省道、縣道線狀新建、改(擴)建房。水源地保護區、生態紅線控制區、風景名勝區和河道、湖泊、水利設施、村鎮道路控制區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控制。村鎮規劃區內道路紅線按照村鎮規劃控制要求執行。
第七條 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納入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鼓勵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爭取的周轉指標優先用於安排宅基地用地。
第八條 宅基地經批准占用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組織開墾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給予補充,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耕地占用稅按現行的標準由農戶在宅基地農轉用審批後繳納。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的(分戶後父母身邊須有一個子女),且原住房面積低於人均建築面積50平方米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
(四)因原宅基地不符合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不允許就地重建的;
(五)經縣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的,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六)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選址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三)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定的;
(四)申請位置在已查明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可能造成切坡建房的;
(五)將原有住房出租、出賣、贈與、以其他形式轉讓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六)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兩戶及兩戶以上宅基地面積標準,要求分戶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不得改建、擴建原住宅,但是危房改造除外:
(一)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範圍的;
(三)原住宅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
(四)原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建築風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面積最高不超過160平方米。在集鎮規劃區內申請建房的,執行如下標準:
(一)5人以上(含5人)為大戶,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使用其他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3至4人為中戶,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100平方米;使用其他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三)2人以下(含2人)為小戶,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80平方米;使用其他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可在上述規定的範圍內,綜合宅基地所在區位、占地類型以及農村人口和土地資源狀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分戶建房條件和“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十三條 宅基地申請程式:
(一)申請。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以戶為單位向戶口所在地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2.《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3.家庭戶口簿複印件和戶主及申請人(家庭中申請宅基地成員)身份證複印件。
(二)公示。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會議通過並經全組2/3以上農戶簽字同意後,將申請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擬用地位置和面積)和建房(規劃許可)方案(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 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村(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經調查異議成立的,撤銷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規劃許可)方案再予以公示;異議不成立的,按程式上報審查。
(三)審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員會審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材料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重點審查戶主及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宅基地資格、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了擬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
(四)報送。審查通過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一併報送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設立的統一受理視窗。
在原宅基地拆舊重建,按此程式申請。
第十四條 宅基地審批流程:
(一)部門聯審。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受理農戶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後,要及時組織農業農村(開發區社會事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水利等部門現場勘查,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並在1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部門聯合審核工作(不含花亭湖風景名勝區前置審核時間)。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對申請人戶籍信息有疑問的,憑合法手續到當地公安部門查詢,公安部門應予配合)、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並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開發區管理範圍內,由開發區社會事務局負責履行此項職能)。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涉及花亭湖風景名勝區的,按《太湖縣花亭湖風景名勝區建設等活動規範管理暫行辦法》(太政發〔2019〕19 號)第九條規定的程式辦理前置審核手續。
涉及林業、水利、電力、公路等部門的,各部門要及時履行各自職責,提出明確意見並出具相關手續。
(二)鄉鎮審批。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對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不涉及農用地轉用,經審核確認符合申請條件、報送材料完備的,應當自聯審合格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同時收回原宅基地申請批准檔案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鄉鎮農業農村綜合服務中心(開發區社會事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所(分局)分別同步將審批情況報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備案。
經聯審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依法答覆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屬報送材料不完備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全的材料和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宅基地涉及農用地的,根據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由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農用地轉用申請。符合農用地轉用條件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方可審批宅基地。
第四章 建房管理
第十六條 實行拆舊建新。已有住房申請新建的,原則上應當先拆除舊房後方可開工建設。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先建後拆的,建房申請戶在領取《農村宅基地批准書》時,應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舊房拆除協定書》,並報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備案。按協定約定時間,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督促建房戶將舊房拆除到位。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全過程監督。農戶經批准用地建房後,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要組織農業農村(開發區社會事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准的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做好現場工作記錄和影像資料保存,督促農戶按照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宅基地。
在施工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應組織綜合執法、農業農村(開發區社會事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和村幹部、協管員進行巡查,重點檢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對發現未按審批方案及相關要求施工的應及時處置,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關執法部門查處。
住宅竣工後,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要及時組織農業農村(開發區社會事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和用途使用宅基地進行實地核查,並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經驗收合格後,建房戶憑相關材料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和生活用電入戶手續。涉及退出原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後核發《不動產權證》。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開發區)、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因房產繼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處農村住宅,可以出租給他人,也可以在徵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轉讓或贈與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申請分配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因上述原因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轉移的應當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二十條 按照“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負責轄區內宅基地管理工作。
(一)建立管控網路。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要整合鄉鎮綜合執法、農業農村(開發區社會事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及其他相關部門力量成立宅基地工作專班,強化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村級組織要設立宅基地協管員制度,指定 1 名村級組織負責人兼任宅基地協管員,負責開展宅基地日常監管。要結合實際制定針對違法用地建房的發現、報告、處置措施和獎懲辦法,壓實鄉、村(居)責任人的屬地管理責任。
(二)受理民眾舉報。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和信箱,及時受理民眾舉報和投訴,對村民違規建房的舉報信息,及時組織工作專班現場查證,及時制止,將違建行為消除在初始狀態。
(三)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專班要嚴格按照“六個一”(一張巡查路線圖、一份巡查職責、一份巡查記錄、一個被巡查單位證明、一月一報和一季一互查)的要求開展動態巡查,發現村民未批先建或其他違法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下達停建通知書,責令立即停止建設,等候處理。
(四)分類處置。對宅基地審批和日常巡查中發現的問題,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要統籌協調,分類處理。
1.符合規劃和建房條件但未批先建的,限期履行報批程式;
2.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並及時通知縣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嚴格宅基地執法監察。縣級相關職能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宅基地違法案件查處、執行工作。
(一)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對超過規定標準,多占土地建住宅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宅基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宅基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三)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建住宅的,由縣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房戶承擔。
(四)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住宅,妨礙行(蓄)洪或者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蓄)洪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有關費用由建房戶承擔。
(五)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限期內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二條 對土地衛片執法中發現農民違法違規建房,確實屬於農民違法建造住宅的,移交農業農村部門查處;農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房,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查處。
第二十三條 歷史遺留問題處理。2020年1月1日前宅基地管理遺留問題,由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組織農業農村(開發區社會事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及其他相關部門查清事實,按照宅基地占用時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政策並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提出分類處理意見並組織實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處理。
第六章 檔案與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宅基地審批管理檔案需永久保存。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要明確專人負責宅基地檔案的管理,確保檔案收集真實、完整,按一戶一檔規範化整理建檔,每年年底以前將上年度宅基地審批管理檔案移交縣檔案館保存。
第二十五條 縣農業農村局要按照信息公開規定,組織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批信息“縣、鄉、村”三級信息公開平台,將宅基地用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畫向社會公開。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和村級組織應及時公開審批結果,特別是《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建立農村地籍調查資料庫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房確權初始登記 。
第二十七條 縣農業農村部門結合國土調查、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等工作,全面摸清縣內宅基地規模、布局、利用等情況,負責建立農村宅基地管理資料庫和信息管理系統,推進宅基地申請、審批、流轉、利用、退出、違法用地查處等的信息化管理,並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互通。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成立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專門受理視窗,安排專人辦公。執行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宅基地聯審聯辦制度,為農民民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要加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充實執法力量,各相關部門也要加強專業執法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第三十條 縣、鄉鎮(開發區)宅基地審批管理及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在宅基地審批、監管、查處工作中,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和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防止出現工作“斷層”“斷檔”。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追責。
第三十二條 實行農村村民違法建房情況通報制度,並將通報結果納入各鄉鎮和縣相關部門年度績效考核。
第三十三條 各村(居)民委員會對轄區內新增違法用地要早發現早報告早制止,對發現後不報告不制止的,對包片村乾進行誡勉談話;對轄區內年度新增違法用地達2起及以上的,由鄉鎮(開發區)對村(居)主要負責人和包片負責人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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