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於2016年9月18日由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發布,全文共二十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6年9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侖政〔2016〕66號 
  • 索引號:11330206002954449B/2016-27377 
  • 規範性檔案編號:BBLD00-2016-0005 
全文,發布信息,

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民建房難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46號)和《寧波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3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北侖區農村宅基地管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著力破解農民建房難問題,根據國家及省市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侖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農村村民個人只有使用權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遵循“一戶一宅、拆舊建新、法定面積”的原則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堅持科學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各街道要合理編制好農村集中居住區布點的村鎮建設規劃和新農村規劃,並與舊村改造、農村土地整治等相結合,優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莊空閒地、邊角地等存量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引導農村村民建房向中心村、中心鎮(社區)集聚,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七條 各街道每年年初以行政村為單位,制定年度農民建房實施方案,明確建房名單、規劃選址、用地規模、時序安排以及規劃實施保障措施,重點解決無房戶、危房戶和困難戶的建房需求。宅基地申請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各街道按規定組件上報農轉用資料,區國土部門根據省政府相關規定辦理農轉用審批工作,農轉用批覆後方可使用土地。年度農民建房新增用地計畫指標經區政府統籌安排下達至各街道,並由各街道逐宗落實到戶直至完成供地。
第二章 審批條件
第八條 農村宅基地申請對象限於本村村民,但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布局及遷建安置等需要,也可在本區跨街道或跨村安排宅基地。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一戶是指由所有家庭成員組成(含三代及以上),不等同於公安戶口簿中的戶。
農村村民申請建房以戶為單位,戶籍關係在本村的,方可計入建房人口,非農業戶籍人口原則上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建房。
第九條 一戶中有兩個及以上農業人口兒子,且其中一個兒子已年滿22周歲的,方可分戶申請建房(以此類推)。
父母須與兒子合戶,一般不單獨立戶。未婚女兒須與父母或兄弟合戶。
第十條 宅基地面積標準規定如下:
1.新碶城區內(範圍為大路、星陽、高潮、橫浦、小山、貝碶、備碶、向家、永久、算山、沿海、許胡、永豐村)宅基地面積標準為:小戶(3口及以下)不超過87平方米;中戶(4-5口)不超過95平方米;大戶(6口及以上)不超過115平方米。
2.除新碶城區範圍外宅基地的面積標準為:小戶(3口及以下)不超過100平方米,中戶(4-5口)不超過120平方米,大戶(6口及以上)不超過125平方米。
3.房屋拆遷遷建安置戶凡使用政府統一配套的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參照本條第1項。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1.因國家建設、墾區移民、災毀或受地質災害威脅等需要搬遷的;
2.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3.符合單獨立戶(含分戶)條件的;
4.原有宅基地面積低於規定面積上限90%的;
5.原有宅基地面積雖高於規定面積上限90%,但因地塊規劃建設條件限制原因無法翻建且屬危房等需搬遷的;
6.除新碶城區外四代及以上同堂,且原住房人均宅基地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允許按人均20平方米適當擴建住房用地;確實無法原地擴建的,允許舊房拆除後申請新宅基地。上述兩種情形宅基地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
7.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計入建房人口:
1.原戶籍在本村,現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含幹部);
2.原戶籍在本村,現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
3.原戶籍在本村,現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4.原戶籍在本村,未享受房改房集資房或其它住房福利政策的非農業人員,其戶籍已遷回本村或村所屬社區且滿三年以上的(畢業後直接遷回原戶籍所在村或村所屬社區的大中專院校學生,不受年限限制);
5.未婚獨生子女可增加一個建房人口;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宅基地:
1.將宅基地出租、出賣、贈予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後申請宅基地的(經批准調劑的除外);
2.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3.夫妻一方已享受房改房、集資房或其它住房福利政策的;
4.作為拆遷戶已以貨幣、調產或遷建等安置形式予以補償安置的;
5.農村村民有違章建築而尚未拆除的;
6.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四條 特殊規定:
1.因本村集體土地徵收而農轉非且房屋未拆遷的,視同農業人口。
2.入贅女婿(以戶口遷入為準,且在原行政村未作為申請人申請建房的)視同兒子政策執行。
3.因戶口無法遷出的農嫁非村民,其兒子(本村農業戶口)年滿22周歲且父親未以申請人申請建房的,在滿足一戶一宅政策的前提下,兒子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宅基地。
4.原已有宅基地的離婚戶雙方均未再婚的,均不得申請宅基地。一方再婚滿三年後按以下情形審批:無兒子跟隨或有兒子跟隨(兒子未滿22周歲)的男方可單獨立戶,但宅基地審批面積須與離婚時分配所得的面積合併計算,新增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且需同時符合本意見中相應戶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男方再婚後仍按本項要求執行。兒子年滿22周歲的,可單獨立戶,但兒子跟隨方需與兒子合戶,宅基地審批面積仍按本項要求執行。
5.城鎮非農業戶口世居居民確因住房困難而利用原合法宅基地進行翻建住宅的,在符合城鎮規劃的前提下,參照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報批條件和程式執行,宅基地審批面積按原合法宅基地面積,且最高不得超過第十條規定的宅基地審批面積。
6.原宅基地上全部合法老屋出賣給本村村民,且該買入方村民符合建房條件和相應面積標準,按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報批程式批准後可視作調劑。
7.子女戶口已全部外遷的,其原合戶的父母可以申請宅基地,但宅基地審批面積須與原所有子女宅基地面積合併計算。
8.現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面積上限90%的僅允許翻建(第十一條第五項除外)。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十五條 按照“農戶申請、村級審查、街道審批、區管轉用”的模式,區政府以委託方式將農民建房審批許可權下放給街道。具體審批程式如下:
1.申請受理。農村村民應向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提出書面建房申請。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在調查核實村民的在冊人口情況、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積、建築占地面積、位置、鄰里意見等情況後進行集體討論,認定符合申請建房條件後在村公示欄內進行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簽署意見後報所在街道城建科審查。
2.聯合審查。街道城建科應在收到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上報材料後,會同國土資源所進行聯合實地踏勘。城建科在踏勘後出具規劃審查意見,並附帶具有坐標的規劃審批附圖,同時在《北侖區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審查意見表》作出審查意見後提供給國土資源所。國土資源所在作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後轉報給街道審批。有關拆舊建新、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以及註銷相關產權證等事項內容一併在審查意見表中審核表述。
3.審核審批。在收到國土資源所轉報的意見後,街道作出具體審批意見。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在區政府審批意見一欄蓋“北侖區人民政府農村私人建房審批專用章(X)”。對不符合建房條件的,應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書,並書面告知。
4.批後公示。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將批准結果在村公示欄內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各街道發放宅基地批文。
5.備案存檔。各街道農村宅基地審批材料由各自統一編號歸檔,並將《北侖區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報區國土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申請建造新房的,要堅持先拆後建原則,即在核發宅基地批准書前,先拆除舊房,原有使用權證予以註銷。舊房因文物保護、拆除後危及其他住宅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村集體收回並將房屋騰空,房屋產權變更為村集體。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各街道、國土資源所、綜合行政執法中隊和村級組織要建立和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街道在農民建房管理過程中,要嚴格落實審批“四公開”制度,做到審批程式公開、申請條件公開、建房名單公開和審批結果公開;嚴格落實完善“四到場”制度,確保建築放樣到場、基槽驗線到場、施工過程到場和竣工驗收到場,有關責任人員須到場簽字。農民建房竣工後,由街道城建科牽頭,會同國土資源所、綜合行政執法中隊、行政村聯合驗收,建房戶根據用地批准檔案及驗收資料等相關材料依法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可以註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檔案,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
2.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3.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4.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應依法申請審批建房,依照規定要求提供真實詳細資訊,主動履行好建房各項程式。以借戶、虛報人口或瞞報舊房等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批准手續的,經查實後,註銷批准檔案,拆除新建房屋。未經審批機關實地放樣、擅自動工的,砌基後擅自移位、超面積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二十條 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十一條 村幹部、國家工作人員在建房申請審查、審核和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組織落實
第二十二條 各街道全面負責轄區內的農村宅基地管理,並將農村宅基地管理納入區政府對各街道的年度目標考核。區國土部門要做好宅基地相關政策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下達、農轉用審批、業務培訓指導以及對各街道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考核等工作。區規劃部門要做好全區農民集中居住區布點規劃工作,指導各街道做好村鎮規劃和新農村規劃的編制與調整,合理布局建房空間;同時進一步明確禁建區、控建區範圍,建房規劃控制條件給予合理規範。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做好農村私人建房動態巡查、對巡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培育和建立農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農民建房村級協商議事機制,通過“村規民約”、民主協商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村委會和村民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提高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切實保障農村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在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等過程中引導村民全程參與、全程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意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北侖區農村宅基地管理實施意見》(侖政〔2004〕115號)同時廢止。

發布信息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區垂直管理各單位: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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