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玉溪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2021年9月30日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打造鄉村振興示範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玉溪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以下簡稱宅基地)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條 宅基地管理工作實行市級和縣級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管理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建立宅基地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水平。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和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村民建房新增需求通報同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畫和規劃許可管理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依法辦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動產確權登記。
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宅基地管理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宣傳宅基地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負責宅基地的審核批准和日常監管,及時制止違法占用宅基地行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履行宅基地所有權人主體職責,健全宅基地申請審核有關制度,確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開、公平、公正。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所有權人有關職責由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
第五條 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村民通過申請經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禁止違背村民意願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第六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宅基地管理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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