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澗彝族自治縣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辦法

《南澗彝族自治縣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辦法》是2018年4月23日南澗縣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發布的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南澗彝族自治縣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管理工作,保護集體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和《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及《雲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經依法審批,用於居住使用的集體土地。
第三條南澗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南澗縣”)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工作遵循“政府領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各負其責、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原則。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日常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縣國土資源、農業、財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分工,明確工作任務,加強協調配合,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第六條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配合做好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縣人民政府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管理經費納入縣級財政保障。
第八條農村宅基地權屬來源確認依據包括下列檔案資料:
(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處理決定;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
(四)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定;
(五)履行指界程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定書等地籍調查成果;
(六)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檔案等。
第九條申請宅基地確權但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檔案資料的,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所在村民集體或村委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範圍等進行確認後,公告30天無異議,並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予以確權登記。
第十條農村宅基地使用的權利主體一般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農轉城”後在原居住地居住的居民),申請宅基地確權登記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辦理確權登記手續:
(一)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
(二)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居民(含華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三)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十一條申請宅基地確權登記的,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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