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本市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

《關於加強本市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本市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
  • 適用範圍: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上海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關於加強本市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滬府辦[2015]49號
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關於加強本市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關於加強本市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適應上海農村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轉變,維護農民的基本居住權益,最佳化城鄉空間布局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破解土地資源緊約束瓶頸,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發展,根據《土地管理法》《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的若干意見》等的規定,現就加強本市宅基地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目的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目的任務
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權益,加強本市農村地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最佳化鎮村規劃管控,明確農村住宅用地規模、布局和結構,引導本市農村村民居住向城鎮集中、個人建房向集體建房轉變。以高質量的新型城鎮化推動高水平的城鄉一體化發展,探索建立特大型城市農村村民住宅用地保障和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則
1.依法保障村民合法權利。以不損害農民利益作為本市完善宅基地管理的工作底線。保障農村村民基本居住需求,建立滿足農村村民住宅需求的多種保障形式,健全完善農村村民住房配置方式,多種形式、自願選擇。
2.鎮村規劃引導和管控。根據農村宅基地現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及農村村民建房需求等情況,科學編制鎮村規劃,合理確定農村住宅用地規模、布局、結構和用地計畫等。
3.節約集約用地。加強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總量調控,根據農民意願,鼓勵農村村民住房集中布局、集體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水平。
4.村民民主自治。完善村民自治管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在宅基地分配、使用、監管等方面的作用。
(三)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中心城、新城規劃範圍以外的村民集體建房規劃和土地管理。中心城、新城規劃集中建設區範圍內的農村村民建房需求,按照征地房屋補償政策予以安置。
二、加強鎮村規劃引導
(一)開展宅基地調查。有關區縣政府要以農村地籍更新調查為基礎,進一步補充調查宅基地現狀及其使用情況,摸清農村戶籍人口狀況以及各宅基地上人口構成、就業、身份和戶籍狀況,房屋的建築質量、面積合規性等情況,以及宅基地上房屋自用、出租或空置狀況等情況。宅基地調查以行政村為調查單元,由區縣政府組織實施。
(二)加強鎮村規劃編制。在宅基地調查基礎上,各區縣政府組織編制鎮村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等)。在鎮村規劃編制過程中,要根據鎮、村宅基地現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狀況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標準等情況,合理確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規模、布局、結構以及相關公共配套服務設施。鎮村規劃中要按照建設用地總量控制要求,明確存量宅基地利用、復墾以及實施計畫。
三、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方式和組織實施
(一)統一農村村民住房的建設方式。新建農村村民住房,原則上要以集體建設方式實施,並納入鎮(鄉)政府集體建房年度計畫,由鎮(鄉)政府或集體經濟組織實施。鎮域範圍內農村村民建房需求較少,未達到集體建房規模的,可以通過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予以保障。
(二)加強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申請的審查。村民委員會接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申請後,要對申請人資格、已有宅基地及其使用情況進行審查,並在本村張榜公示。符合條件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納入鎮(鄉)農村村民集體建房年度計畫。
申請人已有宅基地存在違章建築、超占面積等情況的,要按照相關規定完成整改後,方可納入建房計畫。區縣政府要在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整改要求。
申請利用原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房翻建的,要符合鎮村規劃;與鎮村規劃不符的,要納入集體建房計畫,退出原有宅基地。
(三)加強集體建設資金管理。集體建房資金由區縣、鎮(鄉)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個人共同承擔,由鎮(鄉)政府統籌落實。參與集體建房的農村村民按照區縣政府公布的村民住房建設標準,承擔個人部分的房屋建造費用。
有關土地取得、房屋建造、配套設施等費用標準,要在集體建房配售方案中明確。
區縣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資金管理,相關集體建房資金納入專項管理,用於農村村民集體建設。
(四)多渠道支持集體建房。通過多種渠道、方式,統籌落實集體建房資金。集體建房使用國有土地的,可以按照本市宅基地置換有關出讓金返還、稅費減免等政策執行。宅基地退出結餘建設用地指標,可以掛鈎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市級出讓金部分參照宅基地置換有關政策執行。
鎮(鄉)政府要根據鎮級財力狀況投入資金,用於農村集中居住配套設施建設和農村村民集體建房。
集體建房項目的配套商業用房可由集體經濟組織持有和經營,也可用於對自願退出宅基地、自願減少住房建築面積的村民經濟補償。
四、農村村民住宅用地供應和管理
(一)嚴格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規劃管控。新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要符合鎮村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等),農村住宅用地要在新市鎮、小集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集中安排,不再分散布點。對現有村民住房,按照“保護村”、“保留村”和“撤併村”等三種類型實施分類指導。
(二)完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供應方式。農村村民集體建房申請使用集體土地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由區縣政府批准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申請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可以參照本市動遷安置房供地方式予以保障。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可以使用鎮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也可以使用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涉及其他村集體土地的,可以通過友好協商,給予合理經濟補償後,將有關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權屬調整為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有關材料作為用地申請的附屬檔案材料。
(三)鼓勵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在保障農村村民住房合法權利和合理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按照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要求,鼓勵結合鎮區集中建設多高層公寓式農村村民住房。
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村民住房的,鼓勵農村村民自願減少住宅建築面積,並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也可以折算為等價值的經營性物業或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等,由村民自願選擇。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制定。
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建設村民住房的,在保障農村村民住房權益不降低的前提下,要適當減少農村村民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具體計算標準,由區縣政府制定。
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自願降低住房建築面積的經濟補償標準、使用國有建設用地適當減少住房建築面積的計算標準,要在集體建房配售方案中明確。
五、引導存量宅基地布局最佳化
(一)引導存量宅基地自願退出。引導“一戶多宅”、超標準占用、通過繼承房屋占有的宅基地有序退出。農村存量宅基地退出形成的建設用地指標由鎮(鄉)統籌。集體經濟組織要統籌聚合各類支農政策和資金,給予退出宅基地的農村村民以合理補償,補償標準可以參照農村村民自願減少住房建築面積的經濟補償標準確定。
(二)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的,以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等占有的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導,通過村民民主自治管理,探索實行有償使用。集體經濟組織要制定有償使用標準,按照標準收取有償使用費,並納入專戶管理。
(三)積極推進“三線”沿線宅基地置換。在本市高速鐵路、高速公路、高壓走廊等“三線”範圍內,可以按照本市宅基地置換政策,參照本意見相關規定,推進新建農村村民住宅集中建設和農民集中居住,改善“三線”沿線農民的居住環境。
六、完善宅基地集體自治管理
健全村民自治管理制度,制訂關係到農民各項利益的相關決策,要嚴格履行法定公告程式、民主程式,嚴格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保障廣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
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發揮所有權主體的作用,積極參與鎮村規劃編制,合理確定村民住宅用地布局和規模;加強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和集體建房民主管理,對集體建房申請資格、分房條件等進行內部審查和結果公示,組織實施集中統建和配售農村村民住房;組織加強宅基地使用監管,探索實施宅基地有償使用,促進存量宅基地有序退出,盤活利用存量宅基地。
本意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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