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農村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三亞市農村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由三亞市政府印發,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農村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三亞市政府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7日
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全文

三亞市農村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的活動,促進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保護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強化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的規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所有土地。
本辦法所稱盤活利用,是指在宅基地收回、退出和整治的基礎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宅基地經營權,宅基地經營權人開發利用宅基地的行為。
本辦法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農村村民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應當始終堅持宅基地集體所有權,嚴格保護宅基地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充分保障宅基地經營權。
第四條 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應當符合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做好城鄉建設用地指標的騰挪銜接,突出節約集約用地導向,促進鄉村振興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宅基地盤活利用應當統籌考慮農村村民生產、生活需求,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優先用於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應當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原則,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增加收入。
第五條 市、區應當整合涉農資金,利用好現有財政、稅收、金融等扶持政策,積極推進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
市、區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建設,通過道路、供水、供電、排水、通信、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廁所改造等基礎設施配套,促進閒置宅基地合理利用。
鼓勵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為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提供融資、保險等金融服務。
第六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管理工作指導。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的管理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收回、退出和整治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為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二)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村內無主、絕亡戶的宅基地;
(四)非法轉讓宅基地或住房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對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條 宅基地收回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或由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宅基地收回決議的,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1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宅基地收回決議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自願退出宅基地使用權: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一宅,有具有所有權的其他合法住所的;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多宅、超占面積的;
(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占有宅基地。
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可以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但是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第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退出的,可以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確定回購價格。該回購價格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第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區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規劃,採取集中建設新村、舊村改造等方式,自主開展宅基地整治。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宅基地整治,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或由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並形成宅基地整治方案。
宅基地整治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整治宅基地的位置、面積;
(二)整治宅基地需搬遷的農村村民戶數、人數、宅基地和房屋的面積;
(三)需搬遷的農村村民的安置補償辦法和安置規劃方案;
(四)整治後多餘宅基地的處置方式。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宅基地整治方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容公示15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宅基地整治方案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宅基地整治方案的決定。
第三章 盤活利用當事人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依法決定宅基地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對象、方式、期限等。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願委託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宅基地經營權的,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流轉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宅基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十八條 受讓方享有宅基地經營權,有權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占有宅基地,依法開展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受讓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宅基地,並依法辦理建設報批手續,鼓勵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休閒農業、鄉村旅遊、餐飲民宿、文化體驗、創意辦公、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以及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
第十九條 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受讓方可以將宅基地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也可以依法用宅基地經營權向銀行抵押貸款。
第二十條 流轉期限屆滿,受讓方應當返還宅基地。
流轉期限屆滿,受讓方繼續使用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提出異議的,原流轉契約繼續有效,但是流轉期限為不定期。
流轉期限屆滿,受讓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續約的權利。
第四章 盤活利用方式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宅基地經營權,宅基地所有權不變。
宅基地經營權出租,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宅基地經營權租賃給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宅基地經營權入股,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宅基地經營權作價出資,成為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等股東或者成員,並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鼓勵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通過入股等方式,聯合開展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促進宅基地規模化、集約化利用,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須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
第五章 盤活利用契約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的,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宅基地經營權流轉契約。
第二十五條 宅基地經營權流轉契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繫方式等;
(二)宅基地的坐落、面積等;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六)宅基地的用途;
(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八)契約到期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
(九)宅基地被依法徵收、徵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十)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流轉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流轉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契約;但是,約定的流轉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六章 盤活利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受讓方就宅基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款等進行協商並簽訂流轉意向協定書。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受讓方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流轉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流轉意向協定書;
(二)流轉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權屬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並就擬用宅基地是否符合區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規劃、流轉項目規劃可行性等方面徵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等相關部門意見。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作出審核意見期限。
第三十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受讓方簽訂宅基地經營權流轉契約。
第三十一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的指導和管理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及時協同執法等有關部門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台賬,及時準確記載盤活利用情況,應當對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有關檔案、資料及契約等進行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條 鼓勵宅基地經營權流轉通過海南(三亞)農村產權交易服務中心開展。
第三十四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強迫、阻礙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國家農村改革試驗區。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配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6日。

內容解讀

《辦法》提出的宅基地盤活利用,是指在宅基地收回、退出和整治的基礎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宅基地經營權,由宅基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開發利用宅基地,以此促進農民增收和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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