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的通知》是2017年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
- 發布日期:2017年4月7日
- 施行日期:2017年4月7日之後30日開始
- 制定機關: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
發文通知,規定全文,
發文通知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
現將《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規定全文
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
第一條 為嚴格拆遷管理工作,維護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全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4號)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京國土房管征〔2003〕60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昌平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本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積極配合,做好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工作。
第三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徵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補助、安置的,適用本規定。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補助、安置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及昌平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准,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認定。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積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積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按照拆遷地區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40%給予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必須嚴格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200號)。1982年以後劃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積為準,且每戶最高不超過0.3畝(折合200平方米),但符合《昌平縣城鄉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四款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標準進行補償;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上述用地標準的,可按照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折合267平方米)的標準認定。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面積超出上述規定標準,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審批宅基地條件的,經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確認後,可以按照在原宅基地內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拆遷補償,並可給予適當的獎勵和補助。
第五條 2003年8月1日(《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施行日期)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國土部門批准檔案,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屬於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屬於占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確定,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後執行。拆遷人應按照批准後的標準給予被拆遷人補償。
2003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6日(《北京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市規發〔2010〕1137號)試行日期)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拆遷人可參照前款實施補償。
2010年12月6日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規劃國土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者未經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同意或確認建設的,拆遷時不予補償。
第六條 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根據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農村村民(以下簡稱困難戶),其補助標準為:本次拆遷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0.25畝×30%。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困難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拆遷範圍內有住房並且長期居住,同時本人及其配偶在拆遷範圍以外沒有住房;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戶籍註冊地在拆遷範圍內;
(三)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審批宅基地政策條件的。
困難戶申請補助必須在拆遷公告後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拆遷人提出,並提交相應的有效證明材料。拆遷人應在收到困難補助申請3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困難戶標準的,在拆遷範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7日。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由拆遷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間未提出異議的,或重新核查後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拆遷補助和獎勵。
第七條 利用宅基地內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因拆遷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按照每建築平方米300—1000元的標準給予被拆遷人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經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批准後執行。
被拆遷人在申請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被拆遷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准建設手續或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經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規定同意或確認;
(二)拆遷時被拆遷房屋實際用於生產經營;
(三)有工商營業執照,且工商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拆遷房屋;
(四)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出具納稅證明或憑證。
對於承租宅基地房屋進行經營的,對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拆遷人按照雙方協定約定給予補助;雙方沒有約定的,被拆遷人可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對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按照被拆遷房屋每建築平方米15元的標準進行補助。由拆遷人負責搬遷的,不予補助。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可以按照每宗宅基地給予提前搬家獎,具體標準由拆遷人在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中確定。
第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以宅基地面積加上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
各鎮(街道)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執行以下標準,城北街道、城南街道、回龍觀鎮、東小口鎮、沙河鎮、北七家鎮、南邵鎮、天通苑北街道、天通苑南街道、霍營街道範圍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每平方米7150—8850元;南口鎮、馬池口鎮、小湯山鎮、百善鎮、興壽鎮、崔村鎮、陽坊鎮、十三陵鎮、流村鎮、延壽鎮範圍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每平方米6800—8220元。具體拆遷項目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在規定範圍內評估確定。
第十條 另行審批宅基地安置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徵得區政府同意,且被拆遷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區域內具備安排宅基地條件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土地,被拆遷人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
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對被拆遷人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另行審批的宅基地面積少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積,對不足部分按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積給予補償;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部分,按上述補償方法計算補償款的40%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後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等各項補償補助標準,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2004年區政府令第4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已取得區政府批准的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且正在實施拆遷工作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實施拆遷工作,本規定施行後的拆遷項目,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