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

《河源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是2020年6月1日河源市農業農村局、河源市自然資源局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河源市農業農村局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河源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河源市農業農村局河源市自然資源局
2020年5月28日
河源市農業農村局辦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發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及《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鄉村振興重點工作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實施意見》(粵發〔2020〕4號),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河源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結合實際,就全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作出以下指引。
一、基本原則
(一)符合規劃原則。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一戶一宅”原則。嚴格落實“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以《河源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為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簡政放權原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宅基地審批管理應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心下移,由鄉鎮政府按照完善基層治理體系要求,建立一個視窗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集中辦公的宅基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一站式為民眾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二、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建房:
(一)同戶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員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需要建房分戶居住的。
(二)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積未達到規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積標準,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因村鎮規劃調整、國家、集體建設需要或者移民搬遷,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損毀,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屬危舊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宅基地審批程式
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農戶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寫《河源市農村宅基地申請表》(附屬檔案1);
2、申請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
3、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屬檔案2)。
(二)村級審查。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申請後,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河源市農村宅基地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審查。
沒有設立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則由農戶向村民小組提出申請,依照上述程式辦理。沒有分設村民小組的,則由農戶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在本村村務公開欄和申請農戶建房所在地人口集聚區域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村民委員會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審查通過的,在《河源市農村宅基地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村委會討論會議記錄、公示資料等一併報鄉鎮人民政府。村級審查未通過的,應及時告知申請農戶並說明理由。
(三)鄉鎮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視窗收到村委會提交申請資料後應組織本鎮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審查,按照下列程式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在宅基地範圍內建房,不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在《河源市農村宅基地審批表》(附屬檔案3)簽署審批意見。
2、申請集體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由縣區自然資源部門按有關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
3、申請涉及占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設用地的,由鄉鎮匯總後上報縣區自然資源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山邊水邊村邊結合部建房的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履行宅基地審批程式後,村民方可建房。
4、涉及削坡建房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先進行風險評估,通過評估後再審批。
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辦結,出具《河源市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附屬檔案4)和由接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5),並報縣區自然資源部門備案。涉及上級審核批准的在規定時限內辦結。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進行公布。材料不齊全的,書面通知村民委員會,由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四)施工放樣。宅基地申請人取得《河源市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可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免費放樣服務,填寫《河源市農村宅基地建房放樣申請書》(附屬檔案6)。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工作人員按批准用地和規劃許可進行免費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具體建房位置。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或者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築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採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勵引導村民在政府免費提供的農房建設樣式圖集中選擇採用住宅建築樣式。村民建設2層或者2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經其審核的施工圖,或者應當使用農村住房通用設計圖集;建設1層住房的,鼓勵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或者農村住房通用設計圖集。鼓勵村民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住房施工進行監理。
(六)竣工驗收。村民建房完工後,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應及時安排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實地核查規劃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況,符合規劃許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驗收手續,在《河源市農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驗收表》(附屬檔案7)提出驗收意見。經驗收合格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意見書及相關材料報送縣區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七)確權發證。農房竣工驗收合格後,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縣區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核發不動產權利證書。
四、工作要求
(一)落實工作責任宅基地實行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管理機制。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有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指導監督,落實經費保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機制。縣鄉鎮人民政府要承擔屬地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要整合人力資源、健全機構,完善辦公和執法監督條件,依法履行職責,切實承擔起宅基地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責。村級組織要健全宅基地申請審核有關制度,確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開、公平、公正。
(二)建立審查審核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部署,建立“一個視窗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公布辦理流程和申請要件,印製辦事指南,方便農民民眾辦事。在審批過程中,鄉鎮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建房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並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核建議。鄉鎮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徵求意見。
(三)嚴格用地建房全過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的全程監管,落實村莊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式、審批結果、投訴舉報方式“五公開”制度,做到建築放樣到場、基槽驗收到場、施工過程到場、竣工驗收到場“四到場”要求。村民建房施工現場應當懸掛告示牌,載明建設規劃許可的主要內容和圖件,接受政府、村民組織和村民的監督。要定期不定期開展農村宅基地動態巡查,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
(四)建立檔案管理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台賬,及時將資料整理歸檔。對本指引中的附屬檔案1-7有關申請表等資料審批流程結束後,由受理視窗負責整理裝訂成冊(其中涉及上交縣區備案的可以複印件),實行專櫃存放,切實管好宅基地申請建房檔案資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電子檔案,實現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五)加快組織實施。各縣區要高度重視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在本指引實施之日起2個月內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出台有關的實施辦法或細則要及時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備案。各縣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對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層高和建築面積標準作出管控要求,完善以戶為單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資格的具體條件和認定規則,對附屬檔案表格等也可以進一步簡化、最佳化和細化,規範申報材料和工作流程。有宅基地管理任務的街道參照鄉鎮政府執行。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依法嚴肅追責,確保宅基地申請審查、審核批准等各環節履職到位、管理到位。
本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新修訂)》《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河源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起草了《河源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經市政府審定同意,現就印發了的《河源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有關措施方面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背景
2020年2月11日馬興瑞省長主持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鄉村農房管控、風貌提升及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要依法做好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3月12日小衛副市長和4月1日偉良、小衛副市長分別召集了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等部門專題研究了我市關於鄉村農房管控、風貌提升和宅基地管理有關貫徹意見和措施。3月23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提出:各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要主動入位,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相關政策,指導和督促基層開展工作。要最佳化細化工作流程,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簡化和規範申報材料,在本通知實施之日起2個月內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為貫徹落實上述有關檔案精神和要求,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我局牽頭會同市自然資源局起草了《河源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
二、檔案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新修訂)》
2.《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鄉村振興重點工作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實施意見》(粵發〔2020〕4號)
3.《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
4.《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
5.《河源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號)
三、主要內容
《河源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主要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原則。主要是提出3點基本原則。一是符合規劃原則;二是“一戶一宅”原則;三是簡政放權原則。
第二部分: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為保持一致性主事參照《河源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以戶為單位符合6個方麵條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建房。
第三部分:宅基地審批程式。主要是吸收和梳理了省級以上檔案要求,細化了《河源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提出了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的7個流程,其中屬於審批階段有3個流程:1.農戶申請、2.村級審核、3.鄉鎮審批,批後管理階段有3個流程:1.施工放樣、2.安全施工、3.竣工驗收,不動產登記階段有1個流程,可以依法向縣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登記。我局還根據7個流程情況製作了宅基地審批流程圖,方便基層幹部和民眾了解。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主要對宅基地審批管理有關工作及需建章立制方面提出五點要求:一是落實工作責任;二是建立審查審核機制;三是嚴格用地建房全過程管理;四是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五是加快組織實施。
四、推進落實
為確保《河源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組織實施,市農業農村局將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加強宅基地審批政策宣傳培訓,指導監督縣、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屬地責任,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切實承擔起宅基地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責。
五、解讀途徑和時間
解讀材料主要以文字形式進行,在《河源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印發後的10個工作日內,通過以下途徑向公眾進行解讀:
(一)市政府入口網站上的固定欄目以及“政策解讀”專欄;
(二)“河源農業農村局”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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