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南沙區村民非公寓式住宅規劃許可及宅基地管理工作,把好“一戶一宅”審核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及《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20〕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南沙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沙區農村村民“一戶一宅”核定工作指引
- 實施日期:2021年05月10日
- 文 號:穗南農規字〔2021〕1號
- 發布機關: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
全文,政策解讀,一、制定背景,二、制定依據,三、主要內容,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南沙區村民非公寓式住宅規劃許可及宅基地管理工作,把好“一戶一宅”審核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及《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20〕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南沙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工作指引適用於南沙區村莊規劃確定的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村民申請建設非公寓式住宅,在核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前,是否符合本指引規定的“一戶一宅”的核定和監管。
第三條 鎮(街)在轄區屬地範圍內做好“一戶一宅”的審核和監督工作。南沙區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工作指引。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人的村民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一戶一宅”情況進行核查並組織公示。各鎮(街)應參考農村地籍調查數據及不動產登記情況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一戶一宅”並出具意見。
第四條 符合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一戶”:
(一)夫妻與未達到法定婚齡子女同住的為一戶。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應與其父母為一戶,其餘兄弟姐妹達到法定婚齡或結婚後可申請分戶。
(三)是獨生子女的,結婚後可以繼續與父母為一戶,也可單獨立戶。
(四)離異後無房一方再婚且配偶無房的可為一戶。
“一戶”的核定依據上述標準認定,不強制以戶籍登記規定的“一戶”的標準來確定農村建房的分戶標準。與父母為一戶的兄弟姐妹應為具有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
第五條 “一宅”的認定,由村(居)民自行向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經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公示後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意見,並報鎮(街)審核確認。
第六條 以下情況可核定為“一戶一宅”:
(一)符合第四條規定分戶情形,但未辦理戶籍分戶,村民及其家庭成員名下宅基地及集體土地上房屋總套數沒有超過家庭分戶戶數的。
(二)村民與他人共有宅基地或集體土地上房屋,該村民放棄共有宅基地或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份額後,可視為符合“一戶一宅”。
(三)符合分戶建房條件,但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後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且實際使用的建築面積沒有超過分戶後建房合計建築面積標準的住宅,在符合村莊整體風貌或整治後與周邊整體環境相協調的情況下,視為多戶合併建房,每戶可認定為“一戶一宅”。
(四)法律法規或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以下情況不計入家庭房屋住宅套數:
(一)看戶棚等臨時性農業附屬設施,與舊房屋不連體的廚房、廁所等無居住功能的臨時性房屋。
(二)非南沙區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或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明晰“一戶一宅”負面清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新建農村住宅或購買村民公寓式住宅:
1.不符合分戶條件的。
2.存在“一戶多宅”情形的。
3.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贈與他人的。
4.已視為多戶合併建房,並認定為“一戶一宅”的每一單戶。
5.違反“建新拆舊”政策,未將舊宅基地退回給集體經濟組織的。
6.有住房被依法徵收已得到住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
第九條 南沙區農業農村局和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加強對“一戶一宅”認定工作的指導,及時統一各鎮(街)對“一戶”和”一宅”情形的理解和適用。
第十條 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鎮(街)應實事求是按本工作指引要求核查“一戶一宅”情況。如在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捏造事實的,將嚴格按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本工作指引由南沙區農業農村局和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兩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農村“一戶一宅”核定,直接關係到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農村的和諧穩定,農村“一戶一宅”核定是“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廣大農民民眾密切關注“一戶一宅”核定工作。為進一步規範南沙區村民非公寓式住宅規劃許可及宅基地管理工作,把好“一戶一宅”審核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20〕18號)等有關規定,檔案主體內容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符合現行國家政策要求。
三、主要內容
共十二條內容,主要包括:法律政策依據(第一條)、適用範圍(第二條)、“一戶一宅”的審核和監管職責(第三條、第十條)、“一戶”和“一宅”的認定標準(第四、五、六、七條)、“一戶一宅”認定的負面清單(第八條)、政策的解釋和有效期(第九條、十一條、第十二條)。
在“一戶一宅”認定標準中,除引用《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外,還結合長期以來的工作經驗,增加了對未辦理分戶、共有宅基地、以及房屋依法徵收已得到住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等具體情形作出相應規定,提升界定工作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