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為加強鹹寧市城市水體及生態資源保護,彰顯香城泉都特色,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鹹寧市城市規劃區內藍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城市規劃區內水域保護控制藍線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住建、國土、城管、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藍線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生態環境、遵守城市藍線的義務;有權了解城市藍線範圍及其規劃,對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管理提出意見,對破壞城市藍線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二章 藍線劃定與審批
第六條 劃定原則
(一)完整性原則。統籌考慮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協調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實現水系連通、景觀和諧、功能協調。改善城市水系生態和人居環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和水源工程的供水安全。
(二)強制性原則。對在城市藍線範圍內進行的各種建設活動和行為進行約束,實現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間上的強制性管制和保護。
(三)可操作性原則。藍線保護與控制範圍界定清晰,實現線界落地。包括界線標識的準確性、用地權屬的明確性、用地改造的可能性,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定性:確定藍線所涵蓋範圍的性質或功能;
定量:確定藍線所涵蓋的大小或圈定的面積;
定位:線界落地,確定坐標。
(四)動態性原則。藍線劃定應有計畫地進行更新與完善。編制法定圖冊和詳細藍圖時,應詳細落實城市藍線。
第七條 劃定要求
(一)滿足堤防建設、防洪安全、原水供應、環境保護、景觀營造、生態修復的需要。
(二)貫徹落實合理用地、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的政策方針,實現與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的有機協調,在可持續發展原則下取得有機平衡。對遠期需要調整的用地,劃定時考慮其靈活性。
(三)與同階段城市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
(四)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 劃定對象
城市規劃區內主要河流、支流、湖泊、水庫、濕地及按照城市規劃需要保護的堰渠、池塘等人工和自然水體。
第九條 藍線審批
城市藍線劃定,應徵求公眾及相關部門意見,經修改後提交市規劃委員會進行技術審查。
城市藍線劃定並經法定程式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公布實施。
第十條 藍線調整
城市藍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
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布局結構變化等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城市藍線的,應當依法調整城市規劃,並相應調整城市藍線。調整後的城市藍線,應當隨調整後的城市規劃一併報批。
調整後的城市藍線應當在報批前進行公示,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三章 城市藍線的實施
第十一條 城市藍線是城市規劃區內河流水系與水體保護、水源工程建設和管理的重要依據。在藍線範圍內進行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在藍線範圍內的道路、魚塘、綠化帶、碼頭等,由交通、農業、城管、港務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能進行管理,但不得妨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藍線管理的需要實施的統一管理和調整。
第十三條 在城市藍線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藍線內水域;
(三)影響水系安全的爆破、採石、取土;
(四)擅自建設各類排污設施;
(五)其他對城市水系保護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城市藍線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經批准的城市規劃。
在城市藍線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對不符合藍線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占用城市藍線內的用地或水域的,應當報經相關部門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後,應當限期恢復。
第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藍線的控制與管理,定期對城市藍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藍線範圍內從事各類違法建設活動和行為的,由水務、規劃、住建、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藍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鹹寧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鹹政規〔2018〕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鹹寧高新區管委會:
現將《鹹寧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鹹寧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政策解讀

為加強鹹寧市城市水體及生態資源保護,創造良好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鹹寧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鹹政規〔2018〕7號),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鹹寧市中心城區的淦河、龍潭河、橫溝河、浮山河、楊下河是縱貫城區連線金水水系的重要河渠,十六潭等湖泊類水體創造了優美的自然生態環境,獨特的城市空間形態增強了未來鹹寧的競爭力。近年來,我市圍繞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保護水生態環境和維護溪流穩定,積極開展河道自然岸線保護、恢復、整治和安全生態水系建設等工作,全市水系保護和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隨著城市建設發展進程的加快,城市建設與水爭地的現象時有發生,侵占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線的現象呈抬頭趨勢。為全面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決落實好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強鹹寧市城市水體及生態資源保護,凸顯香城泉都特色,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制定出台具體管理辦法,明確水系生態藍線規劃,細化管理職責,確保水系水環境的安全穩定,達到城市與自然生態和諧共生,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二、主要內容
《鹹寧市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包括總則、藍線的劃定與審批、城市藍線的實施、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二十四條,對城市藍線的定義、實施範圍、劃定的原則和標準、藍線實施和保護以及法律責任做了較為詳盡的說明。
(一)總則(第一條至五條),對《辦法》的起草目的和依據、實施範圍、藍線定義、部門職責及社會義務進行了確定。
1、《城市藍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5號)為本《辦法》的主要依據。
2、本《辦法》適用的鹹寧市城市規劃區是《鹹寧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所劃定的中心城區範圍。
3、關於定義解釋。本《辦法》所稱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4、關於管理主體。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城市規劃區內水域保護控制藍線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住建、國土、城管、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藍線監督管理工作。
(二)藍線劃定與審批(第六條至十條),對藍線劃定的原則、要求、對象、標準及審批和調整進行了說明。
1、關於劃定原則。藍線劃定主要有三個原則,即完整性原則、強制性原則、可操作性原則。
完整性原則:統籌考慮城市水系的完整性、協調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實現人水和諧共生。
強制性原則:作為地方性法規,《辦法》對藍線範圍內的建設活動具有約束性,對城市水系的管理和保護具有強制性。
可操作性原則:考慮城市現狀與發展,做到藍線劃定的“定性、定量、定位”。
2、關於劃定要求。藍線劃定應滿足防洪安全、環境保護和水利建設要求,貫徹落實土地政策方針,與同階段城市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3、關於劃定對象。包括城市規劃區內主要河流、支流、湖泊、水庫、濕地及按照城市規劃需要保護的堰渠、池塘等人工和自然水體。
河流藍線劃定是依據《湖北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八條劃定。
湖泊藍線劃定是依據《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第三章第二十條劃定。
水庫藍線劃定是依據《湖北省水庫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劃定。
濕地、調蓄洪水區和其他城市規劃區內需要保護的水體,塘、堰、人工湖、溝渠等藍線劃定是依據《鹹寧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並參照河流、湖泊、水庫等劃定標準適當降低。
4、關於藍線審批。城市藍線劃定應充分徵求公眾及相關部門意見,經修改後提交市規劃委員會進行技術審查,並經法定程式審核,由市政府審批並公布實施。
5、關於藍線調整。因城市發展與布局結構變化確需調整城市藍線,需在調整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相應調整城市藍線,並在報批前按規定進行公示。
(三)城市藍線的實施(第十一條至十七條),主要對藍線實施過程中的管理要求、建設情況和禁止行為進行說明。
1、關於管理要求。各職能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管理,但不得妨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藍線管理的需要實施的統一管理和調整。
2、關於禁止行為。禁止違反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擅自填埋、占用藍線水域,影響水系安全的爆破、採石、取土,擅自建設各類排污設施和其它對城市水系保護構成破壞的活動。
3、關於藍線範圍內工程建設情況。在城市藍線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對不符合藍線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需要臨時占用城市藍線內的用地或水域的,應當報經相關部門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後,應當限期恢復。
三、法律責任
《辦法》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一是在城市藍線範圍內從事各類建設活動和行為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的,將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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