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水體及生態資源保護,改善城市水環境,促進社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住建部《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藍線,是指新鄉市城市規劃區內規劃確定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水庫、湖泊、濕地、水渠等地表水)邊界控制線。
第三條市規劃
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區河渠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藍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藍線規劃和藍線劃定
第四條城市藍線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區河渠主管部門編制,經市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公布實施。
第五條劃定城市藍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城市藍線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所確定的河道、水庫、湖泊、濕地、水渠等界限劃定;(二)城市藍線控制範圍應當包括為保護城市水體而必須進行控制的區域;(三)城市藍線劃定應當考慮堤防、防洪、環保、景觀、排灌等需要;(四)控制範圍清晰,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六條在城市總體規劃階段,應當確定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需要保護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體,劃定城市藍線,並明確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的要求。
第七條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城市藍線,規定城市藍線範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並附有明確的城市藍線坐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八條城市藍線應在批准前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徵求民眾意見,接受民眾監督。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城市藍線一經確定,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不得變更或調整。
第十條需對城市藍線進行變更或調整的,應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市區河渠、水利、環保行政主管等部門論證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在城市藍線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行為;
(二)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墾荒、耕種、放牧等破壞城市水體的行為;
(三)攔河、取土、打井、挖坑、建窯、埋葬、棄置泥沙等破壞地形地貌的行為;
(四)填埋、占用城市藍線內水體的行為;
(五)其他對城市藍線構成破壞性影響的行為。
第十二條在城市藍線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依法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城市規劃許可,規劃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批。審批前應徵詢河道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需要臨時占用城市藍線內用地或水域的,不得影響防洪搶險、除澇排水、引水暢通、水環境保護以及河道景觀,在徵得河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河道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規劃部門及河道部門審批內容應註明限定使用時限,使用期滿應當恢復原貌。
第十四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規對城市藍線範圍內及其周邊的各類用地、建(構)築物、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做好規劃控制工作。
市區河渠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藍線的控制與管理,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藍線範圍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城市藍線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