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國土規划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切實提升行政執法公信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國土規划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 地點:武漢市
第二條  國土規划行政執法公示是指國土規划行政執法依據、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執法結果、救濟途徑、執法人員信息等相關信息,依法採取一定方式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國土規划行政執法公示範圍為本局依據行政權力清單所確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檢查、行政裁決、行政確認等事項。
第四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各行政執法部門(機關處室或局屬單位)為行政執法公示責任單位。
行政審批處負責指導公示工作開展,並會同監察室對公示工作進行監督。
財務處負責執法收費信息公示工作組織協調工作。
政治處負責執法人員信息公示的組織協調工作。
辦公室負責公示信息保密審查工作。
信息中心協助做好技術保障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一)執法依據。包括行政執法機關職責,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等;
(二)執法許可權。包括行政執法職責、執法區域、執法範圍等;
(三)執法程式。包括執法流程、執法制度、執法規範等;
(四)執法人員信息。包括執法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執法證件號碼及其有效期等;
(五)執法結果。包括案件信息、執法決定、執行結果、送達情況以及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等;
(六)救濟方式。包括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應當享有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途徑、期限等;
(七)投訴舉報途徑。包括接受監督舉報的部門、地址、郵編、電話、網址、信箱以及受理反饋程式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第六條  行政執法公示責任單位應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諾期限內公開行政執法信息,並及時予以更新。具體可採取以下方式公開:
(一)在局入口網站“智慧武漢-國土資源和規劃網”上公開;
(二)通過新聞發布會和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
 (三)在市民之家或集中服務中心設定執法公示欄(牌)、電子顯示屏、資料索取點等設施公開;
(四)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公開;
(五)通過建立執法信息資料庫,接受公眾查詢;
(六)執法現場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公示;
(七)其他公開方式。
本制度第五條規定應當公示的內容已經通過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權力清單等方式公示的,不再重複公示。
第七條  因職能調整、新頒布或者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崗位調整等原因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各行政執法公示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更新公示內容。
第八條  各行政執法公示責任單位應當對行政執法公示內容進行嚴格審核,並對公示內容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行政執法公示內容應按照局信息公開辦理審查辦法進行保密審查。
第九條  各行政執法公示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要求公示行政執法信息的,由監察室責令改正。
第十條  本制度由行政審批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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