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國土規划行政許可全過程記錄製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程式、強化證據意識,保障行政相對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規定和工作要求,結合國土規划行政許可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國土規划行政許可全過程記錄製度
  • 發布單位: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許可全過程記錄,是指通過文字、文書、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國土規划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材料審查、實地核查、專家評審、審批決定、文書送達等整個審批辦理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第三條  全過程記錄應以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許可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程式進行跟蹤記錄。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鑑定意見、聽證報告、內部程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採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第四條  行政許可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局機關各處室、各中心城區分局和局屬相關單位,應按職責分工的要求,制訂相應的實施行政許可全過程記錄具體工作辦法,並根據國土規划行政許可工作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等,採取合法、規範、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行政許可全過程實施記錄。
第六條  行政審批服務視窗人員、後台審批人員在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實施行政許可所有工作環節,均應按相關要求完成全過程記錄。
第七條  行政許可需要現場踏勘、專家評審、公開聽證的,應當對踏勘、評審、聽證等環節實施全過程記錄。內容包括:相關通知檔案、簽到表、會議議程、現場記錄、踏勘報告、評審報告等。
第八條  對於需延期辦理、不予許可、變更或延續許可的事項,相關責任處室和單位應按規定完善記錄資料,做好審批記錄並妥善保存。符合《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註銷手續,並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註銷決定書》。
第九條  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載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和經集體討論的記錄或會議紀要。
第十條  局機關各處室、各中心城區分局和局屬相關單位應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案卷管理制度,並進行規範化管理、保存、使用。
第十一條  局信息中心負責按行政許可全過程記錄的工作要求調整升級網上審批系統,加強行政許可電子檔案的管理,保證電子檔案的安全、可靠、完整、真實、可查。
第十二條  實施行政許可全過程記錄製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製作或不按要求製作全過程記錄資料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行政許可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行政許可全過程記錄製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行政審批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