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國土規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完善國土規划行政執法程式,規範國土規划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國土規劃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國土規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 發布單位: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政府
第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對涉及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生態控制線及其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專項規劃調整的建設項目作出的國土規划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適用存在爭議或對社會公眾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土規划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擬作出重大國土規划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在進行集體討論決策之前,對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形式審查的過程。
第四條  市局法制機構負責市局各業務處室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組織協調工作,並對全局系統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區)分局、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的法制機構負責本單位業務部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組織協調工作。未設定法制機構的單位,應當及時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開展本單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第五條  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屬於法定職權;
(二)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是否準確;
(四)程式是否合法、規範;
(五)自由裁量權基準是否適當;
(六)文書製作是否規範;
(七)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六條  應當進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事項,行政執法決定的承辦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定期限內,以工作聯繫函的形式提請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同時向法制機構提供行政執法案卷和相關材料。
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法制審核工作聯繫函、行政執法案卷和相關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情況複雜的,報經法制機構分管領導批准可延長3個工作日。
第七條  法制審核完成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意見:
(一)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準確,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當,程式合法,文書規範的,提出同意提交集體決策的意見;
(二)主體不適格,超越或濫用職權的,提出停止行政執法行為的意見;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補充調查的意見;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準確或行使自由裁量權不適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五)程式不合法或文書不規範的,提出糾正完善的意見;
(六)超出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八條  法制審核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一式2份,1份由法制機構留存歸檔,1份歸入行政執法案卷。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部門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審一次,複審後仍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提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制度,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被撤銷等,造成不良後果的,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由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