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律師行業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範律師行業行政處罰公示工作,提高行政處罰工作透明度,促進律師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武漢市司法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律師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律師行業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
  • 發布單位: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政府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律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對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等(以下簡稱行政處罰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公示。
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公示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
(三)公示後可能會影響案件調查處理的;
(四)涉嫌犯罪需移送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調查處理或者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正在調查處理中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公示原則】司法行政機關公示律師行業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公示載體】司法行政機關機關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要求,在本級入口網站、市信用平台進行公示。也可以採取下列靈活多樣、方便民眾的方式公開,並及時予以更新:
(一)通過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
(二)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公開;
(三)其他公開方式。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入口網站政務公開欄目下設立“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欄”,全面、準確、及時、規範公開行政執法信息。司法行政機關公示律師行業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由案件承辦機構提出,經信息公開審核後在本部門入口網站公示,並及時推送至市信用平台或者其他媒體。 
第五條【公示時限】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律師行業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應當在決定作出後7個工作日內主動公示。
第六條【公示對象】律師行業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可以採取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摘要的方式進行。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摘要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名稱、日期和公示的期限。
第七條【隱私保護】採取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方式的,公示內容應當與送達行政處罰相對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並隱去執法決定文書中有關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單位或者個人財產狀況等涉及的財產信息以及個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通訊方式等身份信息。
第八條【公示期限】司法行政機關公示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應當區分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分別按照以下規定明確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的公示期限。
(一)對律師處以警告、3千元以下罰款,對律師事務所處以警告、2萬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公示期限為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
(二)對律師、律師事務所作出責令停業,對律師處以3千元以上罰款,對律師事務所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公示期限為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異議處置】行政處罰相對人及其他相關人員認為公示信息存在錯誤、遺漏、超期公示等情況的,可依法向公示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公示信息進行核查,並依據核查結果分別作出維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的決定,及時回復申請人。
第十條【主動更正】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公示後,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確認無效或者變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撤下已公示的相關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第十一條【信用修復】 司法行政機關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書面告知行政處罰相對人申請信用修復的時限、方式和途徑。對行政處罰相對人信用修復的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依法審核通過後,撤下行政處罰公示信息。
第十二條【結果運用】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結果信息記入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檔案,對具有行政處罰結果公示有效信息記錄的,加強“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律師年度考核等監管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作為評先獎勵、推薦“兩代表一委員”、選聘擔任黨政機關法律顧問等重要否決條件。
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處罰的內容登記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
第十三條【統計報備】區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格式向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備。
第十四條【申請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律師行業行政處罰相關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考核監督】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律師行業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公示的情況,納入年度法治建設績效考核內容。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未按要求公示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的,由本級司法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處罰處分銜接】市律師協會依法依規作出公開譴責以上的行業處分,應當自決定作出後7個工作日內在市律師協會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限參照本辦法第八條執行;對作出公開譴責以下的行業處分,按照有關規定在全市律師行業進行通報。市律師協會對律師作出行業懲戒的,應當自行業懲戒決定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工作處報備。
第十七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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