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實施辦法

2022年,甘肅省平涼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平涼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涼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 發文字號:平政辦發〔202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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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述

該《辦法》共23條,從審查範圍、送審要求、審查程式、審查方式等方面對政府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進行了明確規範。

內容解讀

《辦法》規定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政決策法定程式,特別是在制定規範性檔案、謀劃建設重大項目、簽訂重要合作協定、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過程中,必須把合法性審查作為前置程式,確保各項工作依法依規開展。司法行政部門要嚴把審查關,對決策的主體、許可權、依據、內容和程式等環節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作出決策。同時,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有效發揮專家團隊作用,建設覆蓋各級行政機關的高素質法律顧問隊伍,為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解讀2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市司法局依據相關規定,借鑑有關省、市經驗做法,結合工作實際,在充分研究討論的基礎上,起草了《平涼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實施辦法》,徵求了政府各部門意見建議,形成審議稿,經五屆平涼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
二、制定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指出,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要牢固樹立依法決策意識,嚴格遵循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作出決策,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聽取合法性審查機構的意見,注重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的意見。
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平涼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中分別規定: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三、基本內容
《實施辦法》共23條,主要包括審查範圍、送審要求、審查內容及依據、審查方式、審查結果等方面內容:
(一)審查範圍
共包括三個方面:重大行政決策、重要契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轄區內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作出的決定。
重大契約是指市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等內容的重要契約。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由市政府作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行政執法決定,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下列事項不屬於合法性審查範圍:
1.向上級機關報送的工作報告;
2.貫徹落實上級工作安排出台的檔案;
3.提請市政府會議審議的有關日常工作開展情況及工作安排、實施方案、工作計畫等事項;
4.機構設立、撤銷、合併及編制調整事項;
5.目標管理責任書、重點工作任務分解、工作要點、考核結果、人事任免、表彰獎勵、財務費用等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事項;
6.專業機構出具的評估、審計、鑑定意見;
7.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事項;
8.其他不涉及法律方面的政策類事項。
(二)送審要求
承辦單位報請合法性審查時,應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送審稿及起草說明;
2.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3.有關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程式的履行情況、論證結論及意見建議採納情況;
4.承辦單位的內部法制審核意見;
5.審查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含具體權利義務的合作框架協定及簡易涉法事項的送審材料可適當簡化。
(三)審查內容及依據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2.決策程式是否依法履行;
3.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審查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
承辦單位負責合規性審查,確保決策事項符合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規定。
(四)審查方式
審查部門收到審查申請和相關材料後,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1.書面審查;
2.聽取承辦單位工作情況介紹,向有關單位函調相關材料或實地了解相關情況;
3.通過召開座談會、協調會、發書面徵求意見函等形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4.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有關專家及律師進行諮詢或論證。
(五)審查結果
審查部門在合法性審查結束後,按照以下類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1.不屬於市政府法定職權範圍的,建議承辦單位依法向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報批;
2.未履行法定程式或者履行程式不符合規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式;
3.決策內容或風險防範化解處置措施等不符合規定的,建議進行修改。
4.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市政府會議討論;
5.對於決策事項合法合規、程式履行完備的,出具審查合法的意見書。

發布意義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作為對行政權力的重要監督方式,有利於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有利於保障公民權利,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對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

平政辦發〔2021〕9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平涼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實施辦法》已經平涼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根據《平涼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平政發〔2020〕22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必須經過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審議或者制發檔案。
第三條 市司法局是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以市政府名義制定的重大行政決策、簽訂的重大契約、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等。
本辦法所稱的承辦單位,是指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的牽頭組織、起草和實施單位。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轄區內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作出的決定。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全市戰略支撐產業中長期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重大專項規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年度財政收支預算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保、社會民生等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事關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社會保障等重大事項。
第六條 重大契約是指市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等內容的重要契約。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由市政府作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行政執法決定,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第八條 下列事項不屬於合法性審查範圍:
(一)向上級機關報送的工作報告;
(二)貫徹落實上級工作安排出台的檔案;
(三)提請市政府會議審議的有關日常工作開展情況及工作安排、實施方案、工作計畫等事項;
(四)機構設立、撤銷、合併及編制調整事項;
(五)目標管理責任書、重點工作任務分解、工作要點、考核結果、人事任免、表彰獎勵、財務費用等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事項;
(六)專業機構出具的評估、審計、鑑定意見;
(七)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事項;
(八)其他不涉及法律方面的政策類事項。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依據《甘肅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市政府常務會議題及市政府制發檔案的合法性審查,依據本辦法規定的審查範圍執行。
第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法律顧問或公職律師、法制機構人員參與決策草案的前期調研論證,對決策的法律風險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形成內部法制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報請合法性審查時,應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送審稿及起草說明;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有關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程式的履行情況、論證結論及意見建議採納情況;
(四)承辦單位的內部法制審核意見;
(五)審查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含具體權利義務的合作框架協定及簡易涉法事項的送審材料可適當簡化。
第十二條 送審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部門可以將其退回承辦單位,或要求承辦單位限期修改或補充材料後再申報:
(一)不屬於合法性審查範圍的;
(二)提請審查事項的基本條件尚未成熟的;
(三)無法定依據或超越法定許可權的;
(四)有組織、公民對草案的主要內容有較大分歧意見,且理由充分的;
(五)送審材料不齊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
(六)有其他不符合規定情形的。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審查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對合法性審查工作的具體要求進行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審查部門收到審查申請和相關材料後,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書面審查;
(二)聽取承辦單位工作情況介紹,向有關單位函調相關材料或實地了解相關情況;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協調會、發書面徵求意見函等形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四)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有關專家及律師進行諮詢或論證。
第十五條 審查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
承辦單位負責合規性審查,確保決策事項符合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程式是否依法履行;
(三)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七條 重大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時間為 5個工作日內;有特殊情況的按照相關要求辦理。
第十八條 審查部門在合法性審查結束後,按照以下類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一)不屬於市政府法定職權範圍的,建議承辦單位依法向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報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式或者履行程式不符合規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式;
(三)決策內容或風險防範化解處置措施等不符合規定的,建議進行修改;
(四)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市政府會議討論;
(五)對於決策事項合法合規、程式履行完備的,出具審查合法的意見書。
第十九條 審查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查依據;
(二)審查內容;
(三)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補充。
第二十一條 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意見只供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在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的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由其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或法律顧問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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