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吳忠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已經吳忠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3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忠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3日
  • 發布單位: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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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製定程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以下簡稱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調整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重要的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七)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排除事項包括:
(一)政府立法決策;
(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三)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後勤管理以及內部工作流程等事項;
(四)為執行上級決策部署出台的、沒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作出變更規定的具體實施措施,可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五)部門能夠依職責許可權決策或決策更有效率的,應當自行決策或依市政府授權決策,不納入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五條  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和調整,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是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主體,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認定,牽頭組織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建立目錄編制工作聯絡機制,指導下一級政府、本級政府部門做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
政府部門、政府派出機構和下一級政府應當按規定做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的申報工作,並配合決策目錄編制單位做好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和調整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目錄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第七條  決策事項目錄編制單位應當於每年年初向本級政府部門、政府派出機構和下一級政府徵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
第八條  政府部門、政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級黨委、政府年度重點工作部署以及決策機關領導人員的意見建議,結合本部門承擔的職責和任務分工,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也可以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建議、提案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建議中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名稱;
(二)決策承辦單位;
(三)計畫完成時間;
(四)決策主要依據;
(五)決策的主要內容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六)實施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條  政府部門、政府派出機構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經集體研究後報本級政府決策事項目錄編制單位;下一級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後報上一級政府決策事項目錄編制單位。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目錄編制單位應當會同申報單位和有關部門,對徵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進行研究論證;必要時,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諮詢論證;認為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形成決策事項目錄。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目錄應當經決策目錄編制單位集體研究,報本級政府研究確定,並按程式報同級黨委同意。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包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單位和完成時限等內容。
決策事項目錄由本級政府印發,除依法不得公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列入決策目錄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
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十五條  決策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對列入決策目錄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加快工作進度,確保按時完成;確需進行調整的,應當向決策事項目錄編制單位提出書面建議並說明理由,由決策事項目錄編制單位組織研究論證後,報本級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的,由決策事項目錄編制單位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報請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縣(市、區)政府部門和鄉級政府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和調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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