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在2013.11.28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頒布時間:2013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規定全文,修訂的規定,相關報導,相關新聞,修訂解讀,

規定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9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2013年10月30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陳武
2013年11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證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提高行政決策質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機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決策規則。
第四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二)制定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生態建設、防災減災、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計畫生育、安全生產、食品安全、教育衛生、住房建設、交通管理、國有企業改制等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五)編制財政預決算草案、大額資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七)制定或者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八)制定或者調整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九)行政區劃變更方案;
(十)為民辦實事的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政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部門根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結合本部門職能確定,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六條 政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程度高或者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政府公報、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當經過以下程式:
(一)決策調研;
(二)諮詢論證;
(三)公眾參與;
(四)風險評估;
(五)合法性審查;
(六)集體討論決定;
(七)公布結果。
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應當向本級人大報告。
第二章 決策調研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
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調研。
第十一條 決策調研的主要內容: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可行性;
(四)決策事項的法律、政策依據;
(五)其他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十二條 決策調研後,應當擬訂決策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經協商意見不一致的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第三章 諮詢論證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專業性較強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諮詢專家意見。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完善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可以聘請若干專家提供常年決策諮詢。
第十五條 專家諮詢論證可以採用諮詢會、論證會或者書面諮詢等方式,並形成書面意見。召開專家諮詢會、論證會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席聽取意見。
第十六條 專家諮詢會、論證會的結論及專家諮詢意見應當作為行政機關決策的參考。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相關行政機關職能的,還應當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相關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研究,明確提出意見並及時反饋。
行政機關之間有原則性分歧意見的,應當進行協調處理。
第四章 公眾參與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應當公開徵求意見。
公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公示、調查、座談、聽證等方式。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當地報紙、廣播電視、政府入口網站、政務公開專欄等形式進行公示,也可以採用展示模型、圖片、幻燈、影視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示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
(二)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涉及民眾切身利益;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
(三)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公告下列內容: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第二十三條 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聽證公告確定的條件、受理申請的先後順序和持不同意見人員比例等情形,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的,行政機關應當隨機選擇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第二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參加人,宣布聽證會程式;
(三)決策事項承辦人員陳述;
(四)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
(五)圍繞聽證事項進行質證和辯論;
(六)聽證主持人總結髮言。
第二十六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並交聽證參加人簽字。聽證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並將聽證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開徵集的意見進行歸類整理,提出採納或者不採納的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充分聽取意見。採取輿情跟蹤、抽樣檢查、重點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決策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確定風險等級。根據評估情況相應確定高、中、低三個風險等級。
(五)形成評估報告。
第三十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作出評估,並相應提出防範、減緩或者化解處置預案。
第三十一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行政機關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
風險評估認為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不得作出決策。
風險評估認為存在中低風險的,應當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措施後,再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交集體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通過的,行政機關不能進行決策。
第三十三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由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政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是否超越決策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三)是否違反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
第三十五條 政府法制部門或者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應當及時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行政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七條 提請集體討論決定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事項報告;
(二)調研報告;
(三)徵求意見及處理情況;
(四)專家諮詢論證意見;
(五)風險評估報告;
(六)合法性審查意見;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會前告知集體討論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策事項提請部門向會議作匯報並回答提問;
(三)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發表意見;
(四)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其他與會人員發表意見;
(五)行政機關首長或者會議主持人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首長根據集體討論情況,可以對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召開重大行政決策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應當根據會議記錄製作會議紀要。
第四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結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應當及時予以公開。
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在當地媒體公開報導。政府規章、重要的規範性檔案簽署公布後,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應當及時刊登。
第八章 決策糾錯和決策責任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保證決策的正確實施。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糾錯機制,通過民意測驗、抽樣調查、跟蹤反饋、決策後評估等方法,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制定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應當聽證而未聽證、應當風險評估而未評估、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法、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導致決策錯誤的,依法追究行政決策過錯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政府派出機構、管理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規定。
一般行政決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6日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2號)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修訂的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於2020年1月7日經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陳 武
2020年1月2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許可權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民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依法履行法定程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職督查機構按照規定對本級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辦。
第九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包括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決策執行和調整等。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決策啟動
第十一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式:
(一)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二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必要時可以委託專家、專業機構或者社會組織進行調研。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調研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可行性和風險預測;
(四)決策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五)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分析預測;
(六)其他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充分掌握有關信息,全面梳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涉及決策機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係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爭議點、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和理由以及依據提交決策機關決定。
第三章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當廣泛聽取意見,與利害關係人進行充分溝通,並注重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涉及企業權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企業家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 決策機關應當加強社會公眾參與平台建設。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民意調查、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和參與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做好社會公眾意見收集、記錄,將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報告決策機關,並向社會公開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的,應當邀請利益相關方、行政管理部門、專家學者以及民眾代表等就重點問題座談研討。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將座談會的議題和相關背景資料送達與會人員。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第二十一條 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舉行聽證會: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
(二)可能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
(三)存在較大分歧。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舉行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5日前公告下列內容: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決策草案及其說明、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第二十三條 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
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聽證機關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
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於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參加人,宣布聽證會議程;
(三)決策事項承辦人員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四)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
(五)圍繞聽證事項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
(六)必要時可由專家解釋說明;
(七)聽證主持人總結髮言。
第二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並交聽證參加人簽字。聽證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並將聽證報告作為決策機關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六條 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推行民意調查制度。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民意調查,應當及時制定調查方案,科學設計調查內容、問卷,採取措施提高調查知曉率、公眾參與度以及意見反饋的真實性,認真研究分析調查情況,並形成民意調查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進行民意調查。第三方組織民意調查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進行實地走訪的,應當深入實地就決策草案主要內容充分聽取利益相關方、基層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並做好解釋說明。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四章專家論證
第二十九條 決策事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並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並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三十條 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諮詢會、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召開諮詢會、論證會的,決策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出席聽取意見。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三十二條 決策機關決策時應當充分參考諮詢會、論證會的結論以及專家諮詢意見。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規範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或者聘請若干專家提供常年決策諮詢。
第五章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三十五條 風險評估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排查梳理風險。採取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排查決策風險點;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的可控性;
(四)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明確決策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受委託的第三方應當保持獨立地位,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負責、客觀中立的原則,保證評估工作質量,提供客觀、準確、完整的評估報告。
第三十七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機關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採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
第六章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八條 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三十九條 決策機關將決策草案轉送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將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下列材料一併轉送:
(一)決策草案起草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以及借鑑經驗的相關資料;
(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的說明以及相關材料;
(四)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機構的意見;
(五)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記錄;
(六)相關單位意見和採納情況;
(七)按規定需要報送的公平競爭審查等其他相關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上述材料不完備或者不規範的,決策機關或者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重新報送、補充完善。
第四十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決策事項複雜或者存在較大意見分歧需要組織調研、協調、論證的,可以適當延長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四十一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合法性審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
(三)與決策承辦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溝通、協商;
(四)座談會、聽證會、協調會和書面等形式聽取意見;
(五)專家諮詢論證;
(六)委託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七)其他必要的審查方式。
第四十三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對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修改完善、履行相關程式的書面審查意見,並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作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七章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四十四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 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並根據會議記錄製作會議紀要。
第四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四十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八章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四十九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並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並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五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執行單位建議進行評估,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後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後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決策機關未按照規定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五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式或者履行決策程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和政府派出機構、園區管委會、鄉級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本規定,確定本部門、本地區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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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審議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根據《規定》,凡是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充分聽取民眾意見,凡是損害民眾利益的做法都要堅決防止和糾正。重大行政決策必須經過決策調研、諮詢論證、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公布結果共七個程式,保證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開展調查研究時要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諮詢專家意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要採取公示、調查、座談、聽證等方式公開徵求意見;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要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提交集體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通過的,行政機關不能進行決策。行政機關要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查,保證決策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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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重大行政決策從作出、執行到監督將有一系列“規矩”。近日,重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我區的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必須經過決策調研、諮詢論證、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公布結果等7個程式。
電價、水價、計程車價格、燃氣價格等這類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資源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均在重大行政決策之列。此次修訂,其中一點就是明確突出重大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完善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
由於目前聽證制度和法規尚不夠完善,聽證會容易流於形式,有的聽證會甚至成了某些利益群體的“走秀場”。為增強決策聽證的操作性,《規定》要求:明確有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等情形的,必須要舉行決策聽證會;聽證會前,提前10天發布聽證公告,讓相關市民有時間報名參與聽證;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媒體採訪報導,使聽證真正成為聽取民意的渠道。
聽證會請誰來聽?為解決聽證參加人的產生不受公眾監督、產生機制不透明等情況,《規定》規範聽證參加人要這樣產生: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根據聽證公告確定的檔案、受理申請的先後順序和持不同意見人員比例的情況,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申請參加聽證會人數較多的,隨機選擇參加人,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應向社會公布。
另外,為避免出現“聽而不取”、聽證結果可有可無的現象,今後聽證會要製作筆錄,並交聽證參加人簽字。聽證筆錄將做成聽證報告,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參考。此外,凡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一名參加過聽證會的市民代表認為,聽證代表產生的程式如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的方式,意味著確定“誰”來聽存在“想推薦誰就推薦誰”的主觀空間。因此隨機選取聽證人的過程應該公開,比如在程式和方式上,可以採取公開隨機搖號確定聽證代表等形式,以此接受社會監督,防止利益集團暗箱操作。
“最主要的是把聽證會‘當回事’,讓聽證代表認為聽了沒有白聽。”一名法律界的自治區政協委員認為,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且具有廣泛民意基礎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如果沒有採納的,還應作出必要的說明,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修訂解讀

名稱與調整範圍
《實施辦法》自2008年9月1日實施以來,我區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有意願修志編鑒的部門、行業、團體、鄉鎮村以及企事業單位越來越多,將部門志、行業志、鄉鎮村志、企事業單位志等的編纂行為納入調整範圍是新時代的新要求。同時,國務院64號檔案也明確要求要“重視軍事、武警及其他各類專業志鑒、民族地區地方志、鄉鎮村志和地方史編纂工作。加強對已開展和準備開展志鑒編纂工作的行業、部門、單位等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支持民族地區做好地方志編纂工作。指導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做好志書編纂工作,做好中國名鎮志文化工程、中國名村志文化工程組織編纂工作。具備條件的,可將地方史編寫納入地方志工作範疇,統一規範管理。” 為此,《辦法》將適用範圍由《實施辦法》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擴大為“志書、年鑑”,涵蓋了地方志書、部門志、行業志、專題志、地方綜合年鑑、部門年鑑、行業年鑑等,同時還增加了地方史。
正是因為調整範圍的擴大,已經超出了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的調整範圍,再使用原名稱已不適宜。徵求意見中,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建議將《實施辦法》的名稱修改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志工作規定》。專家論證會上,多名政府法律顧問也建議修改名稱。經反覆研究,將名稱由《實施辦法》修改為《辦法》。
修改的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對立法目的進行了修改;二是將地方史、部門志、行業志、專題志、部門年鑑、行業年鑑等的編纂、審查驗收和出版備案納入了調整範圍;三是增加了政府建立修志編鑒工作機制、建設實體方誌館和數字方誌館以及加強地方志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職責;四是明確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地方志、鑒的編修時間間隔;五是對建立健全主編、總纂責任制度,審查驗收制度的責任主體以及審查驗收主體進行了明確;六是對參與志書、年鑑、地方史編纂的人員依法享有署名權並可以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獲得稿酬或者報酬進行了明確;七是增加了不按照地方志工作規劃確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完成編纂工作以及擅自編纂出版志書、年鑑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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