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慶陽市人民政府令
〔2015〕第1號
《慶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2015年5月27日慶陽市人民政府三屆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貟建民
2015年6月5日
規定
慶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
(二)研究需要報告省政府或者提請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三)研究審定市政府工作報告,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編制市級財政預算、安排重大專項資金;
(四)編制或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五)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六)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
(七)政府重大投資和建設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八)市政府重要的獎懲決定;
(九)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調整;
(十)制定涉及全市經濟發展、改革開放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與調整;
(十二)其他需由市政府決策的關係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項。
第三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式,並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方法,尊重客觀規律,保證決策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和需要。
(二)民主決策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與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貫徹民眾路線,保障人民民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決策,保證決策符合最大多數人的利益。
(三)依法決策原則。堅持各項決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保證決策許可權合法、程式合法、實體合法。
第二章 公眾參與
第四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均應以適當方式引導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根據該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和程度,採取公示、調查、座談、論證、聽證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
徵求公眾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地域、民族、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徵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政府入口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
公示內容應包括:決策事項名稱及主要內容、基本情況說明、決策依據和理由、反饋意見方式和時間以及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七條 在公眾參與的過程中,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嚴禁只聽取贊成的意見,嚴禁漏報、瞞報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事項一併提交市政府審議。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公眾參與的結果作為市政府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採納。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對條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納的公眾意見,視情況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或作出解釋。
第三章 專家論證
第十條 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諮詢專家庫,入庫專家由市政府各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和行業特點提出候選人名單報市政府審定。
相關專家負責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諮詢論證,並實行動態管理和相關利益迴避制度。
第十一條遴選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紀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二)具備從事相關工作所要求的中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
(四)能夠按時參加並完成委託的有關論證工作;
(五)具有較高的社會公認度,公正誠信,能夠客觀、獨立、負責地提出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論證: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學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經濟社會效益研究;
(五)執行條件研究;
(六)對環境保護、居民健康及生產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影響研究;
(七)負面影響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研究。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從市重大行政決策諮詢專家庫中選擇諮詢論證專家,提出專家組建議人選報市政府確定;
(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複雜程度、時間要求等實際情況,給予專家組比較充分的研究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並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
(三)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決策目標等信息的基礎上,在指定時間內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相關研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
(四)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將專家組書面意見連同決策事項一併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十四條 參加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享有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權利,對提出的論證意見署名負責,並服從監督管理,承擔應盡的保密等義務。
第十五條 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於3人。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或內容特別複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於5人。
第四章 風險評估
第十六條 凡是直接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包括涉及征地拆遷、農民負擔、國有企業改制、環境生態、社會保障、公益事業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作出決策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除市政府指定的評估主體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為評估主體;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由市直有關部門,有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專家學者,以及決策所涉及民眾代表等參加的評估小組進行評估;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調查對象、評估步驟與方法等,並提供評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評估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就決策事項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受決策影響較大的企事業單位、群體、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和個人要重點走訪,當面聽取意見,並講清決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決策方案、決策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便民眾了解真實情況、表達真實意見;
(五)評估小組分門別類梳理各方意見和情況,對決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風險可控性進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會穩定風險點,參考相同或者類似決策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情況,預測研判風險發生機率,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激烈程度和持續時間、涉及人員數量,可能產生的各種負面影響,以及相關風險的可控程度;
(六)評估小組根據分析論證情況,按照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類別,確定決策實施後可能造成的風險等級,作出評估報告;
(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將評估報告,連同決策事項一併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十八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採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
(四)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五)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九條 對評估報告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應當區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後再行決策;對存在中風險的,待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風險措施後,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對存在低風險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並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妥善處理相關民眾的合理訴求。
第五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及相關單位配合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送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一併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說明;
(二)與該決策有關的法律政策依據;
(三)與該決策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風險評估報告等;
(四)與該決策有關徵求意見的報告;
(五)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需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收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交的決策方案和相關材料後,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和市政府相關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於法有據;
(二)決策程式是否依法履行;
(三)決策內容是否依法合規。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查研究或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時限為10個工作日;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結束後,按照以下類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一)不屬於市政府法定職權範圍的,建議決策提請單位依法向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報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式或者履行程式不符合規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式;
(三)決策方案或風險防範化解處置措施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規定的,建議進行修改。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第二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只供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列入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決策方案及說明、決策的法律依據;
(二)徵求公眾意見及吸納情況;
(三)專家論證意見;
(四)風險評估意見;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相關材料,市政府辦公室至少於會前1天送達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在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上,匯報決策方案及其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履行決策法定程式的有關情況、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見及研究處理情況等;
(三)會議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
(四)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對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討論的決定;
(五)市政府辦公室如實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其他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形成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三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作出通過決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權的市政府班子成員簽發。作出修改決定的,屬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後由會議主持人或其授權的市政府班子成員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通過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經省政府、市委批准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按程式報請審議決定。
第七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要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市政府有關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修改的,可以通過信函或政府入口網站留言等形式向市政府提出建議。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根據其相關部門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授權有關單位對該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研究評估,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決定的,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三十七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以及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慶陽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