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程式。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係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作出的決定。具體事項範圍及量化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四條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一)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市政府人事任免、行政問責事項;
(三)市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貫徹落實上級改革發展決策的具體措施;
(五)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對決策程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科學、民主的原則,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市長代表市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行使決策權。
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活動的組織安排、審查提報、依法公開、督查落實及情況反饋等工作。市政府各部門依照法定職責或市政府領導確定的意見承辦相關工作。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作出與執行中的行政監察和行政問責工作。
第二章 決策程式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七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進入決策程式;
(二)副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三)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同意並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同意並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同意並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第八條 決策建議進入決策程式後,由市政府辦公室依照職權分工擬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報市長決定;決策事項涉及兩個(含)以上單位職責的,應明確牽頭承辦單位。
第九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並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範圍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充分協商協調。重大行政決策的調查研究應包含以下方面: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和存在問題;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決策事項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其他需要調查研究的內容。
第十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擬定重大行政決策方案。
決策方案應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執行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後評估計畫等內容,並應附有起草說明。
對需要進行多個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對涉及面較廣、實驗性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先行擬定試點性決策方案。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一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和程度,採用多種形式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可通過市政府網站、本單位網站、泰安日報、泰安廣播電視台等在全市具有普遍影響力的公共媒體公布決策徵求意見稿及說明,告知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起止時間及聯繫單位和聯繫方式等。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根據需要還可以通過座談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5個工作日前公告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四)申請參加聽證會人員的條件。
第十五條 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公告確定的條件、受理申請的先後順序和持不同意見人員比例相當的原則,合理確定參加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隨機選擇合理數量的參加人,並保證參加人的代表性。
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宣布聽證會內容;
(三)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工作人員陳述;
(四)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
(五)圍繞聽證事項進行辯論;
(六)製作筆錄,並交聽證參加人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筆錄製作聽證報告,並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以座談會等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並將決策方案及起草說明等相關材料提前5個工作日送達與會代表。
以問卷調查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委託獨立調查研究機構進行,並作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對收集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研究,決策方案起草說明中應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作出說明。
公眾意見及其採納情況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公眾意見應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並形成論證報告。
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公開邀請等方式遴選5名以上相關領域具有權威性、代表性的專家參加論證會,或者進行書面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