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辦法》是為規範促進我市土地整治工作,實現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目標,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而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時間:2016-12-30
  • 發文機關: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泰安市土地整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促進我市土地整治工作,實現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目標,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整治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整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土地整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土地整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土地整治機構具體負責土地整治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其所屬的土地整治機構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具體負責土地整治工作。
發改、財政、農業、水利、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審計等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土地整治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工作機制,統籌整合土地整治、農田水利、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和資金,實行統一規劃布局,統一建設標準,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六條 土地整治實行項目管理。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土地整治規劃和土地整治年度計畫,建立土地整治項目儲備庫,確定年度土地整治項目。 
第七條 土地整治項目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
(二)項目所在區具有土地整治所必須的路、水、電等配套基礎設施;或者已經制定相關的道路、水利、電力工程等建設方案,並落實有關措施與資金,擬同步規劃、同步實施;或者上述配套基礎設施正在實施;
(三)土地相對集中連片且土地權屬明晰無爭議。
第八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蹟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森林、濕地等重點保護區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內開發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治項目的名義開採礦產資源、毀壞森林和林木、圍湖造田、圍墾河道。 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土地整治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土地整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土地整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具項目區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總體規劃圖等相關圖件,專家論證意見,項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代表和相關土地權利人意見,土地權屬調整方案以及協定等資料。
第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通過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設計與預算。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對土地整治項目區進行實地踏勘,充分徵求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代表和相關土地權利人的意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編制項目設計與預算。
項目設計方案應徵求當地民眾意願,在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內對規劃設計有異議的,項目承擔單位應負責做好解釋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將土地整治項目設計與預算聯合批覆給項目承擔單位後實施,並不得擅自變更。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變更的,按下列條件進行變更:
(一)不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和項目支出預算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研究解決;
(二)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或項目支出預算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原審批程式報經批准。
依照前款規定變更項目設計與預算的,不得降低項目設計預設的工程質量等級和耕地質量等級。
第十二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項目批覆一個月內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土地整治項目實施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契約管理和公告等制度,並按照規定進行工程結算、財務決算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土地整治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依法採取招標投標方式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簽訂施工契約和監理契約。
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設計和施工契約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設位置、規模、標準和內容。
項目監理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設計、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契約和監理契約,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情況依法實施監督。 
第十五條 對投資規模小、技術要求低的地塊平整、溝渠涵閘、防護林網等工程,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項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實施。 
第十六條 土地整治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剝離耕作層表土的,應當先按照表土和底土分別剝離、分別存放的原則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於耕地質量建設。
第十七條 土地整治項目工程竣工後,應當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評定。
未經耕地質量等級評定或者經評定耕地質量等級未達到項目設計質量等級的,不得進行土地整治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土地整治項目工程竣工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組織編制工程結算書和財務決算書,報縣(市、區)財政部門審查。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審並出具評審報告,具體評審工作可委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具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
評審合格的,進行項目初驗;評審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見並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經評審合格的項目,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及項目區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項目設計與預算標準對項目進行初驗。初驗不合格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返工或者返修 。
第二十條 經初驗合格的項目,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持下列資料,分別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項目終驗:
(一) 項目竣工驗收申請;
(二) 項目竣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土地權屬調整情況、工程管護措施、投資預期效益分析、項目組織管理的主要措施與經驗、存在問題與改進措施以及文檔管理情況等;
(三) 項目建設情況表、項目經費收支情況表、項目投資預期效益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情況表;
(四) 竣工驗收圖、土地開發整理後的土地利用現狀圖或地籍圖;
(五) 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及批覆檔案;
(六) 項目工程監理總結報告、工程結算審核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等部門及時組織相關專家及項目區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項目設計與預算標準進行項目終驗。
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合格證明;驗收不合格的,出具書面整改意見。
第二十二條 項目工程竣工及工程審計完成後,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到位。簽訂相關契約的,遵從契約約定。
第二十三條 土地整治項目驗收後三十日內,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落實工程管護主體,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明確管護責任和義務,簽訂管護契約。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巡查項目工程後期管護情況,建立土地整治項目工程運行監測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第二十五條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應當用於農業生產,並依法確定承包經營主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劃入基本農田保護範圍。
承包經營主體應當加強耕地管護,進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質量,提升耕地產能,不得棄耕撂荒。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新增費)、土地出讓金收入中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等。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嚴格按照國家、省等有關規定的使用範圍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條 中央、省補助我市的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省返還我市新增費市、縣分成部分和市級計提的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採取因素法、按規定比例分成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八條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竣工項目工程結算及財務決算編報工作,負責項目工程結算報告初審工作,並協助財政部門做好審核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申請撥款制度。
項目結轉和結餘資金的管理,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制度。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做好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專賬核算工作,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並嚴格按照批准下達的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不得用於土地整治支出範圍以外的其他支出,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三十一條 土地整治相關支出範圍包括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開發支出、基本農田保護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
土地整治項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費、設備費、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其他費用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拆遷補償費。支出標準按照《山東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魯財綜〔2014〕65 號)的規定執行,預算定額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可參照當地相關工程建設的預算定額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項目區外不直接與項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電力工程和村莊改造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支出。
(二)與項目實施無關的車輛、機械等設備購置;以及農業生產用具、設備等不屬於項目規劃設計需要的設備購置支出。
(三)辦公場所改擴建、發放獎金津貼、補充工作經費、平衡公共預算。
(四)對外投資;贊助和捐贈支出;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與項目實施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 為土地整治項目配套的灌溉與排水工程按規定需有關部門批准的,應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五章 項目監督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土地整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土地整治項目進行督導、檢查和覆核。
第三十五條 建立項目績效評價制度,以年度為周期,按縣級自評、市級重點抽查的程式進行。績效考評工作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農業等部門對土地整治項目的耕地質量改善、工程管護、資金使用等情況和項目實施後產生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進行評價;或者委託專家或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採取重點抽查等方式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財政部門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土地整治項目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土地整治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對土地整治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順利實施,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對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切實提高土地整治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效率,並對業務部門專項資金信息公開進行督促指導。
第三十九條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使用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對弄虛作假、冒領騙取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等失信、失范行為進行記錄和懲戒。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使用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對土地整治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許可權,上級檔案有特殊規定的,按照上級檔案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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