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文  號:桂政發[1998]28號
  • 發布日期:1998-6-9
  •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規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希盛乎則。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西重要講話和“建設壯美廣西 共圓復興夢想”重要題詞精神,持續深入落實“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個紮實”新要求,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的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主席負責制。主席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主席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聯繫工作;受主席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主席領導下,負責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主席離桂外出期間,受主席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席或其歡棗疊拳他副主席主持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
十、為保持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的連續性,提高行政效率,實行AB角工作機制,互為AB角的副主席,一方因公出國(境)、離桂、外出學習或請假,由另一方臨時代為處理其分管聯繫工作。
十一、各委員會、廳、辦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閥連灑漏部門的工作。
各委員會、廳、辦根據法律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自治區審計廳在主席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企主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三、認真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堅決打贏三大攻堅戰,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擔束民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貫徹落照炒辯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運用大數據和現代高科技手段,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淚習項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自治區司法廳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自治區司法廳承辦。
二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全面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自治區司法廳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事項,應當事先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由自治區司法廳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地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政府參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推進並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要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加強對各級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網上督查與網下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紮實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持續推進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要求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義務,把政務公開貫穿政務運行全過程,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自覺接受自治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自治區人大代表建議和自治區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十三、認真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堅決打贏三大攻堅戰,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運用大數據和現代高科技手段,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自治區司法廳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自治區司法廳承辦。
二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全面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自治區司法廳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事項,應當事先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由自治區司法廳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地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政府參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推進並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要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加強對各級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網上督查與網下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紮實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持續推進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要求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義務,把政務公開貫穿政務運行全過程,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三十、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自覺接受自治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自治區人大代表建議和自治區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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