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作規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作規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作規則》,是為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自然資源部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2020年1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作規則》經第29次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作規則
  • 發布時間:2020年1月2日 
  • 發布機構: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 發文字號:桂自然資發〔2020〕1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切實履行法殃全律賦予的職責,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自然資源部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全面領導,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西重要講話和“建設壯美廣西 共圓復興夢想”重要題詞精神,持續深入落實“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個紮實”新要求,堅紋求台決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和自然資源部的決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全面正確履行部門職責。
三、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自然資源管理的重要論述、指示批示精神,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敢於負責、敢於較真、敢於碰硬,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
四、統一領導和管理自治區林業局,管理自治區海洋局、自治區地礦局。

第二章

職責分工
五、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行政管理工作實行廳長負責制。廳長領導廳全面工作。副廳長、總規劃師、總工程師等廳領導協助廳長工作,按照分工愚戲察負責分管工作;受廳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實行AB角工作機制,互為AB角的雙方,一方因公出國(境)、離桂、外出學習或催她龍櫃請假,由另一方臨時代為處理其分管聯繫工作。
六、廳辦公室主任協助廳領導處理廳機關日常工作。廳機關各處(室、局,以下簡稱“各處室”)、廳直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並直接向廳長和分管廳領導負責。
七、廳各處室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三定”確定的職責行使職權。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工作事項涉及多個處室的,由廳辦公室指定牽頭處室,牽頭處室要主動溝通協調,相關處室要積極協調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章

堅持依法行政
八、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和法治思維,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部門。按照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九、遵循《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自治區相關規定開展部門立法工作,適應自然資源管理形勢發展和實際需要,及時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建議,及時制定、修改或廢止廳規範性檔案,不斷完善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體系。
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起草(代擬)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民眾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自然資源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刪汽辯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代擬)的所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涉及公眾權益等事項狼店剃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必要時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意見,或按程式組織聽證。
十、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有關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一、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紀委監委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健全完善執法督察工作機制,推進共同責任機制和問責制度建設,依法查處自然資源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十二、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管,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民眾權益和自然資源管理秩序。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三、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增強自然資源管理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建立健全廳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十四、出台(代擬)自治區人民政府擔旬紋捉規章、規劃計畫、政策措施、改革方案等,必須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自治區有關部門、相關單位和地方的,應事先充分協商、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加以調整完善。
十五、堅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和自然資源部的決策部署,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推進政務公開
十六、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自治區關於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把公開透明作為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務信息發布制度,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依法依規、及時主動公開政策性檔案、規劃計畫、行政許可事項、重要統計數據等政務信息。
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由牽頭處室負責,通過廳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政府規章及廳出台的規範性檔案在廳網站公開。
十八、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牽頭處室應及時公布。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落實政策檔案起草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的“三同步”制度。
十九、實行行政審批事項“審管分離”、網上辦理、網上查詢,與會審工作有機銜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由廳辦公室依法受理,轉交相關業務處室辦理,在法定時限內答覆申請人。
二十、建立內部通報制度,向自然資源系統定期或不定期通報重要自然資源工作事項。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一、依法認真辦理自治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時予以答覆,認真接受詢問和質詢,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按要求公開辦理結果。
二十二、主動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和駐廳紀檢監察組監督;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定、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指導。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認真查處和整改,並按要求作出報告。
二十三、加強內部監督,及時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範性檔案,以及違法的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主動徵詢並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部門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十四、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正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作為行政複議機關的,由政策法規處代表廳做好行政複議工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作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的,按“誰行為、誰負責”的原則,確定作出行政行為的處室為案件承辦處室,政策法規處組織協調,相關處室配合。原具體行政行為被變更、撤銷、確認違法並引起行政賠償的,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並不斷改進工作。重大問題由牽頭處室負責組織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二十六、高度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廳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二十七、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實行廳黨組會議、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廳專題會議、全區性工作會議和區域性專業會議。廳黨組會議按照《廳黨組工作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八、廳務會議由廳長或廳長委託的副廳長召集和主持。廳領導和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和議題內容,由召集人決定列席人員。廳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和自然資源部的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研究貫徹落實廳黨組會議作出的有關重要決定;
(三)討論修改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和代自治區人民政府起草的規章草案以及廳頒布的重要規範性檔案;
(四)討論修改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的重要政策性檔案或者廳下發的重要檔案;
(五)研究部署年度工作以及一個時期的全廳工作重點;
(六)討論其他需廳務會議研究的事項等。
廳務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1~2次。
二十九、廳長辦公會議由廳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廳領導出席。根據工作需要和議題內容,由廳長決定列席人員。廳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自治區黨委、政府和自然資源部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有關重要決定和指示;
(二)研究落實廳黨組和廳務會議的決議、決定;
(三)協調有關處室之間的重要工作;
(四)其他需廳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等。
廳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三十、廳專題會議由廳領導召集和主持,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和處理某一專項工作問題。提交議題的處室要提出出席會議人員的建議名單,報會議召集人確定。
廳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三十一、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廳長確定,會議的準備和組織工作由廳辦公室負責。需要印發會議討論的材料由有關處室負責並提前送廳辦公室分發。廳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並整理會議紀要。提交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涉及幾個處室的,牽頭處室應主動與有關處室進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廳領導組織協調後再提交會議審議。
廳專題會議的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會議的準備和組織工作由牽頭處室負責。牽頭處室負責會議材料的準備、會議記錄和紀要起草。提交研究的事項,應先由牽頭處室主動與有關處室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協商一致的要簡要說明分歧點,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設性意見,方可提交會議研究。
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經辦公室審核後由主持會議的廳領導簽發;廳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經牽頭處室負責人審核,辦公室核稿後由主持會議的廳領導簽發;會議記錄和資料按有關規定整理、歸檔。對於會議研究、討論的各項內容,有關人員須嚴格遵守規定,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傳達和擴散。傳達、貫徹會議作出的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並按規定範圍傳達。
三十二、嚴格會議紀律。出席和列席會議的人員要準時與會,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能與會的,要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並告知廳辦公室或牽頭處室,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提前退出的,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廳領導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會議組織者或有關處室(廳辦公室或牽頭處室)向廳領導匯報會議情況。
三十三、召開的全區性會議,由牽頭處室擬定會議方案,辦公室統籌協調,經分管廳領導審核,報廳長同意後執行;廳各處室召開區域性專業會議,由牽頭處室擬定會議方案,辦公室統籌協調,報分管廳領導同意後執行;安排廳領導出席會議的,需報經廳長同意。
三十四、需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應事先徵得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請示。以廳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原則上不邀請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全區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
三十五、各類會議要按照精簡、務實、高效、節約的原則,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嚴格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會議管理規定,嚴禁發生各類違規行為。沒有實質性內容的會議一律不開,切實減輕基層負擔,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三十六、廳領導在全區或區域性自然資源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稿,經主辦處室提出並經廳領導批准後,可以內部情況通報形式印發。
三十七、上級召開的要求我廳參加的會議,一般按分工對口原則由廳辦公室協調、安排有關廳領導參加,必要時由廳長指定。廳領導和處室負責人出席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部召開的會議,以及全區性或涉及自然資源問題的專題會議,會議決定的重要問題,由出席人及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廳長報告或向其他廳領導、廳內有關部門通報,涉及重要事項的,要書面報告。

第八章

公文辦理審批制度
三十八、廳各處室辦理的各類公文,要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廳機關公文處理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
三十九、報送廳領導審批的公文,按照收文和發文的辦理審批程式及廳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四十、收文辦理制度。收文單位為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的所有來文來函均由廳辦公室負責接收(按規定由廳駐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視窗收文、涉及紀檢舉報事項的來文來函除外),辦公室根據來文內容報廳領導批閱後或由廳辦公室直接轉有關處室辦理。直接報送廳領導個人或處室的公文,應轉辦公室登記後按程式辦理。未經廳辦公室登記、批轉的公文,不予辦理。
四十一、發文審批制度。發文須經主辦處室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臨時委託的處室領導簽字後方可送廳辦公室核稿。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處室(單位)公文辦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經辦人為直接責任人。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責任。審簽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的審批意見,嚴禁“簽名了之”或互相推諉。
凡涉及多個處室的,須經相關處室會簽。涉及多個處室的公文,各處室間如有分歧意見時,牽頭處室負責人必須主動與相關處室協商;對於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辦理建議。必要時,由廳辦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進行協調,協調意見附送廳領導審批時參考。
各處室(單位)辦理的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行文應當嚴謹精練表述觀點意見,努力做到確有必要、講求實效、觀點鮮明、邏輯清楚、文字簡練、結構嚴謹。主辦處室(單位)擬稿人和負責人重點對公文內容符合國家法規政策,提出的觀點、措施和方案可行、有效及文字表述準確、規範負責。廳辦公室重點對公文體例、格式等進行審核,對在文字、政策措施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公文要主動與主辦處室(單位)擬稿人溝通修正,或退回補正。政策法規處負責對規範性、政策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同時對本廳已經發布的相關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對同一事項有多個規定的,要根據情況作出合併、銜接、替代、廢止等處置決定,並作出書面說明。
公文經廳辦公室審核後,按照分工呈廳領導審簽。上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資源部等的重要請示、報告,出台涉及全區的重要自然資源政策的發文,涉及自然資源大額資金安排的發文由廳長或由廳長授權的副廳長負責簽發。其餘以廳或廳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廳領導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的,需報經廳長同意後印發。
四十二、與自治區有關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主辦處室要在廳內達成一致意見後,積極主動與來文單位或廳外其他相關單位溝通協商,認真提出意見,報廳領導審定後,按要求籤發或會簽。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
四十三、嚴格遵守行文規則,按照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行文。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屬於黨組職權範圍內的工作報送自治區黨委;屬於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工作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自治區黨委的公文,應以黨組名義報送。同時報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以廳名義報送。需同時報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請示,主送機關應寫“自治區人民政府並報自治區黨委”,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辦理後轉自治區黨委辦公廳。需同時報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報告,主送機關應寫“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分別呈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
報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公文須送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程式辦理。除領導同志特殊交辦和需要直接報領導同志個人的絕密事項外,不得以機關或機關負責人名義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不得以部門內部簽報、信函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直接報送領導同志個人,不得並列主送或抄送領導同志,希望將公文分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可在報送公文時單獨附函說明。
我廳發文或聯合其他部門(單位)發文能夠解決的,不提請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發文;未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廳或設在我廳的自治區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不得向地方黨委和政府發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地方黨委和政府報送檔案。除廳辦公室外,廳機關處室一般不得以處室名義對外正式行文及印發簡報。
四十四、精簡檔案簡報。凡必要性、實用性不強,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嚴格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精文控會減負八條措施的通知》要求,發文堅持確有必要、講求實效,內容相近的合併制發;凡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同一事項不反覆發文;貫徹上級檔案精神,沒有新的落實措施和政策規定,或建設性、創新性政策措施占不到檔案主體部分70%的,一律不發;國家、自治區檔案沒有明確要求配套的,原則上不再出台配套檔案,由各處室(單位)根據職責抓好落實,確需配套出台的,須結合我區自然資源工作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舉措。
除事關長遠和全局發展規劃外,請示性公文控制在1500字以內(不含附屬檔案),呈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報告一般在4000字以內;部署全局性工作的不超過5000字,部署專項工作或具體任務的不超過3000字,確需超過的,報廳長批准。
四十五、加快推進網路化辦公進程,實行電子公文網路傳輸和網上辦理,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廳制發的正式公文,除因涉及人事任免、經費、涉密事項或附屬檔案難以掃描上傳等原因需按紙質辦理的公文外,應通過廳政務網路辦理;下發至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公文,除因上述特殊原因需寄送紙質公文外,應通過政務網路傳送。涉及自然資源審批事項的公文,必須全部通過政務網路辦理。
四十六、加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誰主辦、誰收集整理”的原則,檔案材料涉及多個處室的,由主辦處室負責歸檔,相關處室協助提供材料。各處室確定一名工作人員(兼職檔案員)做好歸檔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廳辦公室負責對各處室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九章

督查工作制度
四十七、分管辦公室的廳領導對督查工作負總責,廳辦公室負責全廳督查工作的總協調,廳督查室負責具體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廳各處室主要負責人是督查工作直接責任人,並指定一名工作人員具體抓好承辦事項辦理和落實情況匯總反饋工作。
四十八、督查工作內容包括: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重要檔案、會議決議、決定等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廳黨組會議、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廳領導批示指示落實情況;廳部署的且確定為督查督辦的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年度綜合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上級部門和廳黨組交辦的其他督查督辦事項。
四十九、各處室要嚴格按照督辦事項和公文辦理的時限要求,加快事項和公文辦理速度,有具體時限要求的,要嚴格按時限要求辦結並及時反饋;沒有具體時限要求的,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反饋;確因情況複雜等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要將辦理進展情況及原因說明以書面形式及時反饋。
五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自然資源管理重大決策部署落實、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嚴格責任追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公信力和執行力。強化廳內行政問責考核,將貫徹落實重大決策、履行工作職責、辦理行政審批、執行財政紀律等情況納入行政問責範圍,定期地進行定性、定量考核。
廳辦公室(督查室)、人事處(績效辦)要按照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強督促檢查。要密切跟蹤督辦,及時向廳領導報告督辦情況。要將重要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年度績效評估和幹部考核的重要依據。
嚴控督查檢查考核總量頻次,最佳化事項整合,科學設定考核內容和標準,原則上廳每年只開展1次綜合性督查檢查考核。有關處室(單位)確需開展年度計畫之外的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的,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統籌規範2019年全區政府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桂政辦發〔2019〕26號)要求,嚴格執行一事一報審批制度,從嚴控制。日常調研指導工作不能隨意冠以督查、檢查、巡查、督察、督導等名義,到基層開展工作不得隨意到與工作內容無關地方參觀考察。

第十章

領導來訪接洽制度
五十一、自然資源部副部級以上領導來桂檢查、指導工作,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有關匯報和接待工作。司局級領導來桂檢查、指導工作,一般由廳長或分管廳領導負責接洽、匯報,由有關對口處室制定具體接待方案,報廳領導同意後執行。
五十二、各市黨政領導來廳商談工作,一般由廳領導接洽。如遇特殊情況,廳領導不能接洽的,經向對方說明情況並徵得對方同意後,由廳辦公室轉請有關處室負責人接洽。廳辦公室要按照來函要求,轉有關處室準備材料,安排具體接洽工作。各縣(市、區)領導來自然資源廳商談工作,一般由相關處室自行接洽。
五十三、各市領導到廳商談工作,廳辦公室要根據廳領導的指示主動聯繫,向對方了解來訪領導姓名、來訪時間、商談內容、涉及的處室、所需的大致時間等具體內容,以便及時安排。原則上按商談的內容,由分管廳領導接待。如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則按其主要問題,由分管廳領導牽頭,召集廳內有關處室參加。自治區區直單位領導來訪的接待工作,比照辦理。
五十四、接洽工作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有關精神,做到熱情、禮貌、周到、節約、廉潔。需安排用餐的,嚴格按照自治區接待標準節儉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五、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和自然資源部工作部署,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嚴格執行廳黨組的各項重要決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廳、處領導代表廳發表講話或文章,或以個人名義發表涉及未經廳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需按程式報廳長同意。
五十七、嚴格遵守外事紀律。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因公臨時出國(境),嚴格控制出訪團人數、國家(地區)數和在外停留天數。要按因事定人的原則統籌安排全廳處級及處以下幹部出國,出國考察人員經廳人事處審查,送分管廳領導審核後報廳長審定。
五十八、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秘密,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五十九、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廳長離桂出差(出訪)或休假,由廳長確定1位廳領導主持工作,並事先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報告並由廳辦公室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其他廳領導出差(出訪)、休假、參加學習及因私離桂等外出活動(以下簡稱“外出”),應經廳長同意,並告知廳辦公室。廳辦公室要及時將廳領導外出的行程安排做好登記。為統籌安排工作,廳領導外出的時間應儘可能錯開。
廳領導出差,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有關處室的同志隨行。
廳長外出返回後,應根據需要將有關情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報告;其他廳領導外出返回後,應根據需要將有關情況向廳長報告,必要時進行通報。
六十、各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離邕出差,應事先向廳長和分管廳領導報告,並將出差時間、出差地點以及主持處室(單位)工作的副職名單在辦公網做好登記。處室副職出差向分管廳領導和處室主要負責人報告,直屬單位其他負責同志外出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處室主要負責人出差返回後,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分管廳領導匯報。
六十一、除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並要求廳領導參加的活動外,廳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地以及區直有關單位召開的慶典、聯歡等活動。
六十二、一般不參加企業舉行的各種活動的公開性署名祝賀。意義特別重大或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明確要求的,由廳辦公室報請廳長或分管廳領導批准,並由廳辦公室具體承辦。各處室不得擅自對外表示祝賀。廳領導及各處室需接受新聞單位關於自然資源工作採訪的,經廳長批准後由廳辦公室進行協調。
六十三、對上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和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對外公布的重要數據,上報前要由分管廳領導審核,報廳長簽發。給新聞媒體提供資料時,照此辦理。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四、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堅決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勇於直面矛盾,增強鬥爭精神,真抓實幹、埋頭苦幹。
六十五、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六、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規範各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增強機關財務收支透明度。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七、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八、禁止利用職權向單位和個人“吃、拿、卡、要、報”;禁止利用職權指定中介服務,強制企業和個人參加學會、協會等社團組織;禁止接受任何企業、服務對象和下屬單位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宴請、遊玩等;禁止未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隨意進行處罰;禁止違反服務承諾制度逾時辦結各類政務服務事項;禁止對投訴或反映問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禁止出入私人會所。
六十九、加強對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各個環節的監督,強化對幹部選拔任用、資金使用、行政審批、項目安排等方面的監督。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認真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十、嚴格規範黨員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廳計畫安排之外的講課與學術活動,須經批准並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七十一、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的車輛。
七十二、規範和簡化公務接待工作。加強公務外出計畫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送禮和宴請。
接待地方、部門領導及區外兄弟單位來訪,由辦公室統籌安排。需安排用餐的,嚴格按照自治區接待標準節儉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七十三、加強調查研究,圍繞自然資源管理工作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切實幫助基層解決實際問題。改進調查研究方式方法,堅持問題導向,自主選擇調研點,察實情、出實招,注重實際效果。簡化接待工作,不搞層層陪同,減輕基層負擔。
七十四、建設學習型機關,倡導自主學習,加強學習教育培訓,全面推進黨性教育、理論武裝、能力培訓和知識更新,切實增強幹部職工履職盡責能力。

第十三章

附則
七十五、本規則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十六、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本規則與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不一致的,按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完善自然資源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代擬)的所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涉及公眾權益等事項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必要時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意見,或按程式組織聽證。
十、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有關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一、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紀委監委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健全完善執法督察工作機制,推進共同責任機制和問責制度建設,依法查處自然資源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十二、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管,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民眾權益和自然資源管理秩序。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三、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增強自然資源管理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建立健全廳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十四、出台(代擬)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規劃計畫、政策措施、改革方案等,必須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自治區有關部門、相關單位和地方的,應事先充分協商、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加以調整完善。
十五、堅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和自然資源部的決策部署,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推進政務公開
十六、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自治區關於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把公開透明作為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務信息發布制度,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依法依規、及時主動公開政策性檔案、規劃計畫、行政許可事項、重要統計數據等政務信息。
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由牽頭處室負責,通過廳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政府規章及廳出台的規範性檔案在廳網站公開。
十八、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牽頭處室應及時公布。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落實政策檔案起草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的“三同步”制度。
十九、實行行政審批事項“審管分離”、網上辦理、網上查詢,與會審工作有機銜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由廳辦公室依法受理,轉交相關業務處室辦理,在法定時限內答覆申請人。
二十、建立內部通報制度,向自然資源系統定期或不定期通報重要自然資源工作事項。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一、依法認真辦理自治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時予以答覆,認真接受詢問和質詢,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按要求公開辦理結果。
二十二、主動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和駐廳紀檢監察組監督;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定、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指導。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認真查處和整改,並按要求作出報告。
二十三、加強內部監督,及時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範性檔案,以及違法的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主動徵詢並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部門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十四、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正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作為行政複議機關的,由政策法規處代表廳做好行政複議工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作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的,按“誰行為、誰負責”的原則,確定作出行政行為的處室為案件承辦處室,政策法規處組織協調,相關處室配合。原具體行政行為被變更、撤銷、確認違法並引起行政賠償的,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並不斷改進工作。重大問題由牽頭處室負責組織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二十六、高度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廳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二十七、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實行廳黨組會議、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廳專題會議、全區性工作會議和區域性專業會議。廳黨組會議按照《廳黨組工作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八、廳務會議由廳長或廳長委託的副廳長召集和主持。廳領導和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參加。根據工作需要和議題內容,由召集人決定列席人員。廳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和自然資源部的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研究貫徹落實廳黨組會議作出的有關重要決定;
(三)討論修改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和代自治區人民政府起草的規章草案以及廳頒布的重要規範性檔案;
(四)討論修改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的重要政策性檔案或者廳下發的重要檔案;
(五)研究部署年度工作以及一個時期的全廳工作重點;
(六)討論其他需廳務會議研究的事項等。
廳務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1~2次。
二十九、廳長辦公會議由廳長召集和主持,相關廳領導出席。根據工作需要和議題內容,由廳長決定列席人員。廳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自治區黨委、政府和自然資源部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有關重要決定和指示;
(二)研究落實廳黨組和廳務會議的決議、決定;
(三)協調有關處室之間的重要工作;
(四)其他需廳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等。
廳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三十、廳專題會議由廳領導召集和主持,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和處理某一專項工作問題。提交議題的處室要提出出席會議人員的建議名單,報會議召集人確定。
廳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三十一、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廳長確定,會議的準備和組織工作由廳辦公室負責。需要印發會議討論的材料由有關處室負責並提前送廳辦公室分發。廳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並整理會議紀要。提交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涉及幾個處室的,牽頭處室應主動與有關處室進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廳領導組織協調後再提交會議審議。
廳專題會議的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會議的準備和組織工作由牽頭處室負責。牽頭處室負責會議材料的準備、會議記錄和紀要起草。提交研究的事項,應先由牽頭處室主動與有關處室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協商一致的要簡要說明分歧點,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設性意見,方可提交會議研究。
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經辦公室審核後由主持會議的廳領導簽發;廳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經牽頭處室負責人審核,辦公室核稿後由主持會議的廳領導簽發;會議記錄和資料按有關規定整理、歸檔。對於會議研究、討論的各項內容,有關人員須嚴格遵守規定,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傳達和擴散。傳達、貫徹會議作出的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並按規定範圍傳達。
三十二、嚴格會議紀律。出席和列席會議的人員要準時與會,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能與會的,要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並告知廳辦公室或牽頭處室,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提前退出的,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廳領導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會議組織者或有關處室(廳辦公室或牽頭處室)向廳領導匯報會議情況。
三十三、召開的全區性會議,由牽頭處室擬定會議方案,辦公室統籌協調,經分管廳領導審核,報廳長同意後執行;廳各處室召開區域性專業會議,由牽頭處室擬定會議方案,辦公室統籌協調,報分管廳領導同意後執行;安排廳領導出席會議的,需報經廳長同意。
三十四、需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應事先徵得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請示。以廳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原則上不邀請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全區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
三十五、各類會議要按照精簡、務實、高效、節約的原則,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嚴格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會議管理規定,嚴禁發生各類違規行為。沒有實質性內容的會議一律不開,切實減輕基層負擔,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三十六、廳領導在全區或區域性自然資源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稿,經主辦處室提出並經廳領導批准後,可以內部情況通報形式印發。
三十七、上級召開的要求我廳參加的會議,一般按分工對口原則由廳辦公室協調、安排有關廳領導參加,必要時由廳長指定。廳領導和處室負責人出席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部召開的會議,以及全區性或涉及自然資源問題的專題會議,會議決定的重要問題,由出席人及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廳長報告或向其他廳領導、廳內有關部門通報,涉及重要事項的,要書面報告。

第八章

公文辦理審批制度
三十八、廳各處室辦理的各類公文,要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廳機關公文處理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
三十九、報送廳領導審批的公文,按照收文和發文的辦理審批程式及廳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四十、收文辦理制度。收文單位為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的所有來文來函均由廳辦公室負責接收(按規定由廳駐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視窗收文、涉及紀檢舉報事項的來文來函除外),辦公室根據來文內容報廳領導批閱後或由廳辦公室直接轉有關處室辦理。直接報送廳領導個人或處室的公文,應轉辦公室登記後按程式辦理。未經廳辦公室登記、批轉的公文,不予辦理。
四十一、發文審批制度。發文須經主辦處室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臨時委託的處室領導簽字後方可送廳辦公室核稿。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處室(單位)公文辦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經辦人為直接責任人。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責任。審簽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的審批意見,嚴禁“簽名了之”或互相推諉。
凡涉及多個處室的,須經相關處室會簽。涉及多個處室的公文,各處室間如有分歧意見時,牽頭處室負責人必須主動與相關處室協商;對於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辦理建議。必要時,由廳辦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進行協調,協調意見附送廳領導審批時參考。
各處室(單位)辦理的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行文應當嚴謹精練表述觀點意見,努力做到確有必要、講求實效、觀點鮮明、邏輯清楚、文字簡練、結構嚴謹。主辦處室(單位)擬稿人和負責人重點對公文內容符合國家法規政策,提出的觀點、措施和方案可行、有效及文字表述準確、規範負責。廳辦公室重點對公文體例、格式等進行審核,對在文字、政策措施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公文要主動與主辦處室(單位)擬稿人溝通修正,或退回補正。政策法規處負責對規範性、政策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同時對本廳已經發布的相關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對同一事項有多個規定的,要根據情況作出合併、銜接、替代、廢止等處置決定,並作出書面說明。
公文經廳辦公室審核後,按照分工呈廳領導審簽。上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資源部等的重要請示、報告,出台涉及全區的重要自然資源政策的發文,涉及自然資源大額資金安排的發文由廳長或由廳長授權的副廳長負責簽發。其餘以廳或廳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廳領導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的,需報經廳長同意後印發。
四十二、與自治區有關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主辦處室要在廳內達成一致意見後,積極主動與來文單位或廳外其他相關單位溝通協商,認真提出意見,報廳領導審定後,按要求籤發或會簽。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
四十三、嚴格遵守行文規則,按照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行文。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屬於黨組職權範圍內的工作報送自治區黨委;屬於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工作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自治區黨委的公文,應以黨組名義報送。同時報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以廳名義報送。需同時報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請示,主送機關應寫“自治區人民政府並報自治區黨委”,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辦理後轉自治區黨委辦公廳。需同時報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報告,主送機關應寫“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分別呈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
報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公文須送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程式辦理。除領導同志特殊交辦和需要直接報領導同志個人的絕密事項外,不得以機關或機關負責人名義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不得以部門內部簽報、信函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直接報送領導同志個人,不得並列主送或抄送領導同志,希望將公文分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可在報送公文時單獨附函說明。
我廳發文或聯合其他部門(單位)發文能夠解決的,不提請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發文;未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廳或設在我廳的自治區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不得向地方黨委和政府發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地方黨委和政府報送檔案。除廳辦公室外,廳機關處室一般不得以處室名義對外正式行文及印發簡報。
四十四、精簡檔案簡報。凡必要性、實用性不強,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嚴格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精文控會減負八條措施的通知》要求,發文堅持確有必要、講求實效,內容相近的合併制發;凡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同一事項不反覆發文;貫徹上級檔案精神,沒有新的落實措施和政策規定,或建設性、創新性政策措施占不到檔案主體部分70%的,一律不發;國家、自治區檔案沒有明確要求配套的,原則上不再出台配套檔案,由各處室(單位)根據職責抓好落實,確需配套出台的,須結合我區自然資源工作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舉措。
除事關長遠和全局發展規劃外,請示性公文控制在1500字以內(不含附屬檔案),呈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報告一般在4000字以內;部署全局性工作的不超過5000字,部署專項工作或具體任務的不超過3000字,確需超過的,報廳長批准。
四十五、加快推進網路化辦公進程,實行電子公文網路傳輸和網上辦理,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廳制發的正式公文,除因涉及人事任免、經費、涉密事項或附屬檔案難以掃描上傳等原因需按紙質辦理的公文外,應通過廳政務網路辦理;下發至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公文,除因上述特殊原因需寄送紙質公文外,應通過政務網路傳送。涉及自然資源審批事項的公文,必須全部通過政務網路辦理。
四十六、加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誰主辦、誰收集整理”的原則,檔案材料涉及多個處室的,由主辦處室負責歸檔,相關處室協助提供材料。各處室確定一名工作人員(兼職檔案員)做好歸檔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廳辦公室負責對各處室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九章

督查工作制度
四十七、分管辦公室的廳領導對督查工作負總責,廳辦公室負責全廳督查工作的總協調,廳督查室負責具體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廳各處室主要負責人是督查工作直接責任人,並指定一名工作人員具體抓好承辦事項辦理和落實情況匯總反饋工作。
四十八、督查工作內容包括: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重要檔案、會議決議、決定等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廳黨組會議、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廳領導批示指示落實情況;廳部署的且確定為督查督辦的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年度綜合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上級部門和廳黨組交辦的其他督查督辦事項。
四十九、各處室要嚴格按照督辦事項和公文辦理的時限要求,加快事項和公文辦理速度,有具體時限要求的,要嚴格按時限要求辦結並及時反饋;沒有具體時限要求的,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反饋;確因情況複雜等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要將辦理進展情況及原因說明以書面形式及時反饋。
五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自然資源管理重大決策部署落實、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嚴格責任追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公信力和執行力。強化廳內行政問責考核,將貫徹落實重大決策、履行工作職責、辦理行政審批、執行財政紀律等情況納入行政問責範圍,定期地進行定性、定量考核。
廳辦公室(督查室)、人事處(績效辦)要按照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強督促檢查。要密切跟蹤督辦,及時向廳領導報告督辦情況。要將重要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年度績效評估和幹部考核的重要依據。
嚴控督查檢查考核總量頻次,最佳化事項整合,科學設定考核內容和標準,原則上廳每年只開展1次綜合性督查檢查考核。有關處室(單位)確需開展年度計畫之外的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的,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統籌規範2019年全區政府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桂政辦發〔2019〕26號)要求,嚴格執行一事一報審批制度,從嚴控制。日常調研指導工作不能隨意冠以督查、檢查、巡查、督察、督導等名義,到基層開展工作不得隨意到與工作內容無關地方參觀考察。

第十章

領導來訪接洽制度
五十一、自然資源部副部級以上領導來桂檢查、指導工作,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有關匯報和接待工作。司局級領導來桂檢查、指導工作,一般由廳長或分管廳領導負責接洽、匯報,由有關對口處室制定具體接待方案,報廳領導同意後執行。
五十二、各市黨政領導來廳商談工作,一般由廳領導接洽。如遇特殊情況,廳領導不能接洽的,經向對方說明情況並徵得對方同意後,由廳辦公室轉請有關處室負責人接洽。廳辦公室要按照來函要求,轉有關處室準備材料,安排具體接洽工作。各縣(市、區)領導來自然資源廳商談工作,一般由相關處室自行接洽。
五十三、各市領導到廳商談工作,廳辦公室要根據廳領導的指示主動聯繫,向對方了解來訪領導姓名、來訪時間、商談內容、涉及的處室、所需的大致時間等具體內容,以便及時安排。原則上按商談的內容,由分管廳領導接待。如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則按其主要問題,由分管廳領導牽頭,召集廳內有關處室參加。自治區區直單位領導來訪的接待工作,比照辦理。
五十四、接洽工作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有關精神,做到熱情、禮貌、周到、節約、廉潔。需安排用餐的,嚴格按照自治區接待標準節儉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五、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和自然資源部工作部署,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嚴格執行廳黨組的各項重要決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廳、處領導代表廳發表講話或文章,或以個人名義發表涉及未經廳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需按程式報廳長同意。
五十七、嚴格遵守外事紀律。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因公臨時出國(境),嚴格控制出訪團人數、國家(地區)數和在外停留天數。要按因事定人的原則統籌安排全廳處級及處以下幹部出國,出國考察人員經廳人事處審查,送分管廳領導審核後報廳長審定。
五十八、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秘密,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五十九、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廳長離桂出差(出訪)或休假,由廳長確定1位廳領導主持工作,並事先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報告並由廳辦公室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其他廳領導出差(出訪)、休假、參加學習及因私離桂等外出活動(以下簡稱“外出”),應經廳長同意,並告知廳辦公室。廳辦公室要及時將廳領導外出的行程安排做好登記。為統籌安排工作,廳領導外出的時間應儘可能錯開。
廳領導出差,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有關處室的同志隨行。
廳長外出返回後,應根據需要將有關情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報告;其他廳領導外出返回後,應根據需要將有關情況向廳長報告,必要時進行通報。
六十、各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離邕出差,應事先向廳長和分管廳領導報告,並將出差時間、出差地點以及主持處室(單位)工作的副職名單在辦公網做好登記。處室副職出差向分管廳領導和處室主要負責人報告,直屬單位其他負責同志外出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處室主要負責人出差返回後,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分管廳領導匯報。
六十一、除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並要求廳領導參加的活動外,廳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地以及區直有關單位召開的慶典、聯歡等活動。
六十二、一般不參加企業舉行的各種活動的公開性署名祝賀。意義特別重大或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明確要求的,由廳辦公室報請廳長或分管廳領導批准,並由廳辦公室具體承辦。各處室不得擅自對外表示祝賀。廳領導及各處室需接受新聞單位關於自然資源工作採訪的,經廳長批准後由廳辦公室進行協調。
六十三、對上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和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對外公布的重要數據,上報前要由分管廳領導審核,報廳長簽發。給新聞媒體提供資料時,照此辦理。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四、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堅決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勇於直面矛盾,增強鬥爭精神,真抓實幹、埋頭苦幹。
六十五、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六、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規範各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增強機關財務收支透明度。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七、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八、禁止利用職權向單位和個人“吃、拿、卡、要、報”;禁止利用職權指定中介服務,強制企業和個人參加學會、協會等社團組織;禁止接受任何企業、服務對象和下屬單位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宴請、遊玩等;禁止未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隨意進行處罰;禁止違反服務承諾制度逾時辦結各類政務服務事項;禁止對投訴或反映問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禁止出入私人會所。
六十九、加強對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各個環節的監督,強化對幹部選拔任用、資金使用、行政審批、項目安排等方面的監督。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認真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十、嚴格規範黨員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廳計畫安排之外的講課與學術活動,須經批准並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七十一、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的車輛。
七十二、規範和簡化公務接待工作。加強公務外出計畫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送禮和宴請。
接待地方、部門領導及區外兄弟單位來訪,由辦公室統籌安排。需安排用餐的,嚴格按照自治區接待標準節儉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七十三、加強調查研究,圍繞自然資源管理工作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切實幫助基層解決實際問題。改進調查研究方式方法,堅持問題導向,自主選擇調研點,察實情、出實招,注重實際效果。簡化接待工作,不搞層層陪同,減輕基層負擔。
七十四、建設學習型機關,倡導自主學習,加強學習教育培訓,全面推進黨性教育、理論武裝、能力培訓和知識更新,切實增強幹部職工履職盡責能力。

第十三章

附則
七十五、本規則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十六、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本規則與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不一致的,按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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