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督查督辦工作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督查督辦工作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督查督辦工作辦法是桂國土資辦〔2012〕261號,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於2012年5月25日 頒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督查督辦工作辦法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 通過時間:2012年5月25日 
  • 文號:桂國土資辦〔2012〕261號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各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局、中心),廳直屬各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督查督辦工作辦法(暫行)》已經2012年5月25日廳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具體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督查督辦工作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督查督辦工作,確保政令暢通,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推動國土資源改革發展重大決策部署有效落實,廳黨組決定建立重大事項督查督辦機制。
第二條 廳督查督辦工作要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國土資源部和廳黨組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有重點地開展督查督辦,通過督促、檢查、協調、反饋等手段,及時了解情況,反映問題,協調關係,提出建議,推進各項重點工作的落實。
第三條 在廳黨組領導下,成立廳督查督辦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廳督查辦),負責對全區國土資源系統督查督辦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廳機關各處(室、局、中心)和廳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處室)主要負責人是督查工作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所承辦的督查督辦事項並反饋進展情況。
第四條 督查督辦範圍
(一)上級部門決策部署落實情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重要檔案、會議決議、決定等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領導同志重要批示、交辦事項的查辦落實情況等等。
(二)廳重要決策部署落實情況:廳黨組會議、廳務會議、廳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年度工作綜合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廳部署的且確定為督查督辦的重要事項進展情況。
(三)上級部門和廳黨組交辦的其他督查督辦事項。
第五條 督查督辦工作原則
(一)依法督辦原則。督促全區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嚴格依法辦事,堅決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和同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政令暢通。
(二)分級負責原則。上述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由廳督查辦和各市局分別承擔。廳督查辦對由廳本級承擔的事項及各市局承擔的督查督辦事項負責;各市局督查辦對局本級承擔的事項及轄區縣局承擔的督查督辦事項負責。督查督辦的具體工作由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督查督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督查督辦要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發揮整體督辦效能。
(三)實事求是原則。要堅持實事求是,深入調查研究,全面、客觀、準確地了解和反映決策部署的貫徹實施情況,防止以偏概全,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確保督查督辦工作質量。
(四)注重實效的原則。督查督辦工作要注重實效,著眼於及時有效,扎紮實實地解決實際問題,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堅決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
第六條 督查督辦工作程式
(一)下達任務。廳督查辦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國土資源部和廳黨組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有關上級部門的工作要求,及時提出年度督查內容,明確承辦單位、辦理時限和工作要求,報廳黨組會議或廳長辦公會同意後立項督查。其他督查督辦事項應視上述會議決定方可確定立項。廳督查辦根據年度督察方案及專項督查決定向相關承辦處室下達督查任務通知單(詳見附屬檔案1)。對涉及多個單位的督辦事項,須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主辦單位應主動與協辦單位共同研究實施,協辦單位應積極配合主辦單位開展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由主辦單位報告。廳督查辦對列入督查的事項進行登記備查。
(二)實施反饋。對於已立項的督查督辦事項,所涉及的責任單位或牽頭單位要高度重視、落實專人、制定工作計畫,通過在廳政務辦公區域網路督查督辦系統填報或紙質材料呈送等形式,適時反饋工作進展情況、問題、意見或建議。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辦理或需要轉其他部門辦理的,應即時通知督辦單位並解釋原因,督辦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確定承辦部門。督辦事項有具體辦理時限的,承辦部門應在該時限內辦結;無具體時限要求的,一般視為在一個月內辦結。確有困難無法按時辦結的,由承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廳督查辦提交廳黨組會議或廳長辦公會同意後,可適當延長辦結時限。
(三)督促檢查。督查督辦事項部署後,廳督查辦要及時跟進,採取下達督辦通知(詳見附屬檔案2)或採用其他方式對已立項的事項進行督促檢查。各承接任務單位要定期向廳督查辦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廳督查辦可根據年度督察方案或專項督查決定適時組織對重大督查督辦事項落實情況的專項檢查。對逾期未匯報情況的要重點催辦;對辦理周期較長的重大督查事項,要持續跟蹤,及時掌握階段性辦理情況。對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碰到的困難,應加強指導和協調,解決不了的應及時逐級向上級部門請示報告。
(四)審結歸檔。廳督查辦要建立督查督辦工作檯賬,並對擬辦結的督查督辦事項嚴格審核把關,不符合辦結要求的退回承辦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重辦、重報,確保督查督辦事項的辦理質量。督查事項辦結後,承辦單位(主辦單位)要及時反饋並將辦理結果抄送廳督查辦,由廳督查辦將有關材料分類立卷、完整歸檔。
第七條 督查督辦工作紀律
(一)督查人員不得自行立項督查。凡列入立項督查的事項,督查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督查,並在督查過程中加強請示和報告,提高督查效率和質量。
(二)對涉密的督辦件及事項,要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嚴防失泄密事件發生。發生失泄密事件的,要及時向廳督查辦和廳辦公室報告。失泄密事件按《國家保密法》追究當事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三)建立通報制度。廳督查辦要做好督查事項的統計、跟蹤工作,適時對各處室辦理督辦事項情況以督查通報的形式下發。督查通報原則上每月一期,也可視督查督辦實際情況不定期下發。
(四)建立責任追究和考核機制。對承辦處室責任不清、措施不利、行動遲緩而影響重大事項落實效果的,廳督查辦下達《限期整改督查通知書》;對限期內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承辦處室主要負責人要向廳督查辦寫出書面檢討。問題嚴重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向廳黨組和駐廳紀檢組作出說明,並依照有關規定實施問責。同時把督查督辦事項完成時效的情況納入部門績效考評和年度綜合管理目標考核的內容,並作為幹部考察選拔任用、年度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完善督查機制。要進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制度,減少督查工作的隨意性,提高督查工作的計畫性;建立督查工作責任制,明確督查工作重點,變“被動督查”為“主動督查”,增強督查工作的全局性、主動性和時效性;規範督查工作流程,明確督查工作要求,增強督查工作的規範性。
第九條 涉及各市、縣的督查督辦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由廳督查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下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督查工作制度》(桂國土資辦〔2010〕60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