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明縣國土資源局

寧明縣國土資源局前身為寧明縣土地局,於1986年11月成立,在2001年12月機構改革時與寧明縣地質礦產局合併,改名為寧明縣國土資源局,肩負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開發與合理利用等工作管理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明縣國土資源局
  • 位置: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
  • 成立時間:1986年11月
  • 內設機構:9個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組織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及地質遺蹟;
3.監督檢查本縣土地、礦產等資源規劃執行情況,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4.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5.組織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出讓、租賃、轉讓、抵押、交易的登記工作;
6.承擔由縣人民政府以上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審核被征地農民補償標準、安置方案;
7.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並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

機構設定

(一)行政領導設定:局長(兼黨組書記)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
(二)局內設機構9個:辦公室、地籍與測繪管理股、規劃利用股、耕地保護股、礦產開發管理股、執法監察股、糾紛調處股、財務股、地質勘查與環境股。
(三)派出機構13個:13個鄉鎮管理所。
(四)二層機構5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土地儲備中心、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本局主要工作的協調、督辦和綜合;組織開展綜合和專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有關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組織和協調各股進行調研和起草、修改、審核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綜合性建議;負責局機關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會務、信息綜合、信息自動化管理、綜合管理、檔案、保密、保衛、計生、接待及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及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承辦局派出機構及下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承辦全縣土地、地礦等行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優秀科技人才的選拔、培養及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學習、教育及培訓工作;指導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
(二)耕地保護股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耕地保護的政策法規;起草全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草擬全縣有關未利用土地開發和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的規定;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審查報批和驗收;負責縣人民政府審批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臨時用地的管理;負責耕地開墾指標管理和耕地開墾資金統籌安排;負責指導全縣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業務工作;對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工作實行監督檢查,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三)地籍與測繪管理股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土地權屬管理辦法以及地籍管理辦法,草擬本縣地籍管理辦法,制訂全縣地籍管理工作計畫;依據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程、標準,負責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土地資源調查評價、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草擬全縣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和權屬管理辦法;負責辦理土地設定登記及土地轉讓、抵押、租賃等變更登記。
貫徹落實國家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制訂項目設計方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測繪市場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依法對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監督管理。
(四)規劃與利用股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土地規劃利用法律法規、政策;組織研究全縣國土資源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負責全縣土地利用計畫的編制和管理;指導和審核鄉(鎮)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礦山恢復重建規劃等專項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參與報縣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審核工作。參與各部門、各行業項目用地規劃的協調、論證和評估工作。負責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的編制與管理。執行國家的供地政策,負責全縣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和各鄉(鎮)、村用地等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組織城鎮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確認土地評估價格。初審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管理本縣的土地評估機構和土地估價師。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組織農用地分等定級,審核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實施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
(五)礦產開發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配套法律法規有關礦產資源開發、資源儲量管理規定,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變更、註銷、轉讓、延續審批登記工作;負責採礦權轉讓、出租、抵押的登記、審核或審批工作,負責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外商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在職權範圍內負責組織審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對礦山“三率”指標進行考核與監督,負責礦山年度檢查和礦產資源開發統計工作;負責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價款的徵收和減免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管理和礦產規劃成果資料匯交工作;承擔建設工程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查事項。
(六)執法監察股
負責對遵守和執行國家土地資源、土地資產管理、礦產資源、測繪等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市場、土地權屬管理、土地利用、礦業權流轉和測繪行業的監督檢查,組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執法監察工作。草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執法監督規定;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項;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七)信訪調處股
執行上級有關調處工作的政策法規,草擬土地權屬爭議糾紛、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和地質勘查爭議糾紛等調處工作規則;負責縣轄區範圍內發生的土地權屬、採礦權屬、地質勘查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混合性糾紛的調處工作;負責辦理縣級人民政府有關土地權屬糾紛案件的調查取證,案件處理決定具體工作;負責接待和處理民眾來訪與來信工作。
(八)財務股
執行國家、自治區、崇左市和縣的財務會計制度;擬訂全縣有關國土資源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監督管理下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耕地開墾費、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經費和本局機關及派出機構的業務經費、人員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經費預算和決算工作;編制財務統計報表、統計分析;負責本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管理,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有關收費和管理;對土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股室草擬局機關的基本建設計畫、財務、資產管理等有關制度;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財務報表的統計上報工作。
(九)地質勘查與地質環境股
負責起草本縣地質勘查,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工作標準、規範、規程,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供需形勢分析,編制地質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及有關專項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勘查項目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探礦權的監督和地質勘查行業的綜合統計工作。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地質遺蹟保護管理規定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區發展規劃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進行實施和管理;組織重大地質災害監測、評價和防治工作;編制地質災害預案。組織調查具有重要價值的岩溶洞穴、鐘乳石、古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地質量地貌景觀等地質遺蹟保護區;負責地熱資源管理,審查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評估;
二、下屬機構和派出機構
(一)設立執法監察大隊,為縣國土局下屬機構,隸屬縣國土資源局,接受上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的業務領導,事業編制,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主要職責:對違反國家的有關土地、礦產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政策的行為進行查處;對土地利用、土地徵用、建設項目用地和礦產資源的開採利用、礦產品流通領域情況進行監督查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動態巡查工作;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指導檢查督促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開展執法查處工作;對執法監察股轉辦的違反國土資源管理的案件進行調查和依法處理,代表縣國土資源局行使執罰權;協助執法監察股做好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和辦理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協助執法監察股做好監察業務培訓工作和執法監察方面的數據收集及整理上報工作;負責對正在實施的土地、礦山違法行為發出責令停止通知書,送達法律文書;協助調處非建設用地的土地權屬、礦產權屬糾紛工作;完成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同時,成立鄉鎮執法監察中隊,與國土資源管理所合署辦公,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為縣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中隊長由管理所所長兼任。
(二)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執法監察中隊),為縣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使用事業編制,實行公務員管理,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機構名稱定為“寧明縣國土資源局XX管理所”。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受委託或協助編制實施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和劃定,做好各類非農建設用地、地籍、測繪、礦產資源等管理工作;負責鄉鎮、村屯的用地管理、協助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和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等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調查處理或協助參與本區域內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和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負責本鄉鎮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監督檢查以及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工作;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委託的其他工作,支持和配合鄉鎮政府搞好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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