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細則

《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細則》是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8月印發的政府檔案。

檔案內容
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昭通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管理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防範行政決策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713號)、《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2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作為決策機關,行使法定職權,對涉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和標準。重大行政決策的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信息的公開,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應當按照本細則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法定程式。
第八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調研、起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並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
市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決策事項執行單位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實施和事後評估工作。
審計機關按照細則對重大行政決策開展跟蹤審計,重點關注重大戰略實施、重大項目建設、重點資金保障、營商環境最佳化等情況,加大決策事項出台的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和相關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監督。
第二章 行政決策事項範圍
第九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涉及全市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 社會保障、住房保障、醫療衛生、勞動就業、教育、文化、征地補償、民族宗教、鄉村振興、營商環境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 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3. 公共安全、安全生產、交通運輸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4. 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包括:
1.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 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
3. 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
4. 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專項發展規劃和重要區域發展規劃。
(三)市域範圍內涉及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 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 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和自然保護區保護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 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資源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需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點公共建設項目,包括:
1. 全局性公共資源配置項目的批准和實施;
2. 政府投資的重大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
3. 非政府投資但需經政府審批並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研究的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六)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以及專營商品、特許經營或者服務的價格。
(七)為保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維護社會治安、社會穩定、社會秩序採取的長期限制性措施。
(八)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雖屬於一般性行政決策事項,但在實施過程中已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爭議較大,繼續實施可能存在經濟、社會、環境、公共安全等風險因素的決策事項。
(十)其他存在經濟、社會、環境、公共安全等風險因素,擬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決策事項。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程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細則:
(一)行政立法決策;
(二)決定政府人事任免;
(三)制定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
(四)處置突發事件;
(五)財政政策等巨觀調控決策;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決策程式已作出規定的事項。
縣級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能夠依職權決策或者決策更有效的,應當自行決策,不作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三章 決策啟動和承辦
第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在每年度第四季度開展下一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徵集工作。
第十二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論證,並報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市政府分管領導進行審核。市政府分管領導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增加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市政府辦公室應當予以研究。
第十三條 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程式將擬訂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
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直接列入擬訂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按程式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確定後,應當按程式報同級黨委同意並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一)市長或者市政府分管領導提出決策事項的,依照政府部門法定職權確定承辦單位。涉及若干部門、職能交叉難以界定的,由市政府指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二)市政府部門結合職能提出決策事項的,提出部門或對決策事項負有主要職責的單位作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三)縣級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屬縣域範圍內的,提出建議的縣級政府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跨區域的,由市政府指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議的,由建議、提案承辦單位作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建議的,有關主管部門經研究論證認為確有必要,由對建議內容負有主要職責的單位作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六)市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在規範性檔案審查過程中,認為該檔案所設定事項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報市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應當包含決策事項、決策目標、決策依據、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事項執行單位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實施後評估計畫等相關內容,並附有決策事項草案起草說明。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提供兩個以上可以供選擇的備選方案,並提出傾向性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除依法不得對外公開的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一)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將決策事項、依據、說明以及反饋意見的途徑、時限等內容向社會公示,時間一般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二)採取實地調查、書面調查、問卷調查、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三)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以其他方式聽取利益相關方意見;
(四)其他更有效的方式。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決策草案有較大分歧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會的。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將各方面對決策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和建議,並將意見採納情況以適當形式統一向公眾反饋。
依照本細則應當公開徵求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公開徵求意見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決定。
第五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或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合法性和成本效益等進行論證。
第二十一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涉及面較廣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論證事項單一的,可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意見、委託諮詢等方式論證。
參與論證會的專家應當由奇數組成,專家人數原則不得少於5人(含5 人)。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者內容特別複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有 7 人以上(含 7 人)的專家參加諮詢論證。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論證的專家。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召開的論證會,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出席論證會聽取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專家論證後,參與論證的專家或者受委託的專業機構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並對意見的合法性、科學性、專業性負責。
專家諮詢論證情況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
(二)決策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決策的執行條件;
(四)決策可能面臨的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風險或者問題;
(五)決策實施後可能引發問題的對策;
(六)對決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議;
(七)其他的相關因素研究及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專家論證或者論證未獲通過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決定。
第六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對可能涉及社會穩定、環境、財政、經濟、法律糾紛、廉政建設等方面風險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但是,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二十四條 風險評估可以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自行組織開展,也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有能力的專業機構、社會機構開展。
第二十五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採取公示、輿情跟蹤、抽樣檢查、重點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 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收集的相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根據評估情況確定無風險、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四個風險等級;
(五)綜合以上程式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風險評估的主體、方式和過程;
(三)社會各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應;
(四)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風險源和風險等級;
(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或者其他替代方案;
(六)提出決策可執行、可部分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不執行的建議。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依照本細則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而未進行評估的,或評估結果認為不可控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決定。
第七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報請市政府討論決定前,本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前,應當經市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外聘律師意見等其他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將決策事項草案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進行合法性審查檔案文本;
(二)決策事項草案以及起草說明;
(三)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或者政策依據;
(四)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徵求意見情況、專家論證(諮詢)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五)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因合法性審查需要,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審查材料齊備的,市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交決策事項草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草案及相關材料送交或者指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送交市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材料補充不完善的,市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不予受理。
合法性審查期限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較為複雜的事項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急需研究的,應當不少於 3 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主體的合法性;
(二)決策依據的合法性;
(三)決策內容的合法性;
(四)決策許可權的合法性;
(五)決策程式的合法性。
市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可以視審查情況,要求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補充提供相關材料以及補充完善本細則要求的相關程式,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予以協助。對於法律關係較為複雜、疑難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及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合法性諮詢論證或者會商,並提出意見;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實地考察調研。
補充材料、徵求意見、考察調研、論證諮詢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提出下列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
(一)草案合法;
(二)草案合法,但部分內容不適當的,建議修改完善;
(三)草案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內容、程式存在重大法律問題。
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市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審查或者審查認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僅供市政府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外泄露。
第八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集體討論決定製度,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討論決策草案時,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市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在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前,應經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和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召開專題會議討論。
第三十五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案及其說明;
(二)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方式、意見反饋途徑和意見採納的情況報告,以及意見分歧較大或輿情監測情況說明;
(三)專家論證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四)市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及採納情況;
(五)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市政府合法性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應當對決策事項送審稿作出通過、不予通過、原則通過並適當修改、再次討論決定或者暫緩決策的決定,並根據會議記錄製作會議紀要。
決策草案暫緩審議或者修改後再次提請審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超過期限未再次提請審議的,終止決策程式。
第三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納入民主協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民主協商程式辦理。
第三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後,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情形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結果。
第九章 執行與監督
第四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跟蹤執行效果,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
第四十一條 重大決策公布實施後,決策事項執行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執行時限或者有效期,自行開展或者委託專家、專業機構開展決策實施後評估。但不得委託參與過決策起草論證階段相關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開展決策實施後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評估應當徵求公眾意見,決策事項執行單位應當就反饋意見採納情況統一作出公開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決策事項執行單位根據評估結果形成決策實施後評估報告提交市政府。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實施結果與決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決策執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存在的問題;
(四)決策的社會認同度;
(五)決策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以及修改決策的意見或者建議。
決策實施後評估建議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內容的,應當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對決策內容作出重大調整的,視同新的決策事項,按照本細則的程式辦理。
第四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決策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決策事項執行單位應當立即執行,並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督查機構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執行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問題的,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五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檔案,實行一事一檔,將決策建議、風險評估、專家論證、聽證報告、合法性審查、會議紀要、實施後評估、督促檢查等制定、執行、監督中形成的材料收集歸檔。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應當將所屬政府部門執行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情況納入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設考評。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應當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機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制度。
第四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違法必究、過責相當、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十九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導致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未作出決策,或者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其他導致決策失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五十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造成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失誤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中弄虛作假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致嚴重影響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效果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決策事項執行單位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對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以及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決定,拒不執行、故意拖延執行、部分執行或者執行偏離決策方案,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
(二)執行當中發現重大問題故意瞞報、謊報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機構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的,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未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嚴格依法進行決策的,在決策中出現問題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容錯糾錯機制,按照有關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載明,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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