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該《規則》分為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會議制度、公文處理、政務信息和督促檢查工作、工作紀律、廉政和作風建設等12章8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機構:湖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8年08月26日 
  • 發文字號:鄂政發〔2018〕31號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鄂政發〔2023〕7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2023年4月6日

檔案全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湖北工作的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第十二次黨代會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加快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加快建成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奮力譜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荊楚篇章。
三、省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省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廳長組成。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協助常務副省長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省長離省期間,受省長委託,由常務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
副省長之間實行AB角互補工作制度。互為AB角的副省長,一位離省出訪、出差或休假期間,由另一位代行政務活動職責。
六、省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探索以四化同步發展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湖北路徑。
七、省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
省政府各組成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黨的領導。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堅持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實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辦好民生實事,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後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提高創造性執行的能力,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最佳化、模式創新,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於自我革命,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四、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民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落實接訪、下訪要求,督促解決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八、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廳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市(州)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二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會議、重要檔案精神,中央領導同志重要講話、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工作要求,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黨中央、國務院對我省開展的巡視、督查、檢查、重大審計等反饋問題整改措施和落實情況,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討論需提請省委常委會會議、省委議事協調機構會議審議的重要檔案、工作匯報、請示報告等;
(四)討論需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工作報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畫報告、年度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報告、年度省級預算安排建議和省級財政決算報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大專項工作報告等;
(五)審議省政府規章草案,討論通過擬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重要檔案以及擬報經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相關部門名義印發的重要政策性、規範性檔案;
(六)其他需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市(州)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也可邀請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省政府參事和新聞媒體、利益相關方、民眾代表列席會議。
二十一、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長或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提出,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報省長確定;會議檔案由省長批印。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省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範,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對需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提交議題的部門應在會前充分徵求意見,與相關部門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省政府協調。
二十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式報省長簽發。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三、省政府一般每周召開一次例會,安排在省政府常務會議之前,總結回顧上周主要工作,安排部署近期重點工作。省政府周例會由省長召集和主持,副省長、秘書長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二十四、省政府根據需要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省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政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確定,與議題相關的市(州)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省長審定。
二十五、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省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參加的,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省政府各部門負責同志不能參加的,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並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報備。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範圍,減少陪會。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負責同志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
省政府各部門召開全省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先徵得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報送請示,由省政府辦公廳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
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不得請市(州)政府負責同志參加。全省性會議提倡採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形式,一般不越級召開,凡召開到市(州)以下的須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省政府辦公廳要切實履責、嚴格把關,不安排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一般性活動,不為部門召開的會議發會議通知。嚴格會議活動審批程式,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由省政府辦公廳研究提出意見並統籌辦理。
二十七、省政府建立學習制度,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省長主持,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單位負責同志參加。學習主題由省長確定,重點圍繞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採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同志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切實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八、各地、各部門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依照省委有關規定,先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核程式。
二十九、省政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以及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巨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地方或部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徵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三十、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加強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報省政府協調或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三十一、對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明確辦理意見。涉及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報請省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主辦部門的省政府領導同志應牽頭加強協調。省政府副秘書長協助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領導同志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省政府其他有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三十二、以省政府名義報國務院和省委的請示、報告,由省長簽發。
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及發布的命令,由省長簽署。
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重要政策性、規範性檔案,由省長簽發;其他檔案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根據職責許可權簽發,或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一般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重要檔案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省長簽發。
三十三、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嚴格合法性審查。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未經省政府授權,省政府各部門不得向市(州)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市(州)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市(州)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和省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報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檔案。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省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地方制發配套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套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充分利用全省政府系統政務辦公平台,加快實現檔案和簡報資料網路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檔案和簡報資料。
第七章 工作落實
三十五、省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省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省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要落實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後評估要求,對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實行全過程跟蹤調度,打通堵點淤點難點,及時反饋進展和落實情況,視情組織開展後評估,確保重大決策順利實施、高效落地。
三十七、省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範、聯動協同,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從嚴控制省級層面督查檢查,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展,從源頭避免重複督查、多頭督查。加強督查工作的過程監測和跟蹤問效,強化督查結果運用,推進督查增效和基層減負並舉。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省實施辦法。省政府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民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掌握實際情況,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決問題。要積極為地方和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省政府領導同志每年要主持1-2個重點調研課題,拿出不少於40天時間深入基層開展調研,針對相關領域或工作中最突出的難點問題進行專項調研。要帶頭落實工作聯繫點和聯繫對象制度,深入聯繫點開展蹲點式調研,努力把聯繫點打造成為“解剖麻雀”、破解難題、探索試驗的視窗。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必須向省委請示報告。
省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政策、計畫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省政府請示報告。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四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決定,不得有與之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省政府領導同志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範新聞報導。除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省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省長離省出訪、出差或休假,由省政府辦公廳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省委辦公廳報備。副省長、秘書長離省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省長請假,並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委辦公廳報備。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省外出,各市(州)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離開屬地應事先請假,提前3天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報省長、分管副省長和秘書長。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二、省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敢於鬥爭、善於鬥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三、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四十四、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21日省政府印發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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