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區人民政府由區長、副區長、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員會主任、各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組成。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區人民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區長工作。
六、區長召集和主持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區長按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
副區長之間實行AB角工作代理制度。互為AB角的副區長,一位離漢出訪、學習、出差、(請)休假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期間,由另一位代行其工作職責。
互為AB角的副區長原則上不同時外出或離崗。互為AB角的副區長同時(或先後)外出、離崗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互相代為處理相關工作的,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報區長同意後,協調安排其他領導同志代為處理相關工作。
八、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主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區人民政府研究室全面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受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委派,代表區人民政府出席有關會議和公務活動,協調、處理、督促、檢查某一方面工作的開展和落實情況。
九、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區人民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一、全面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武昌實際,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努力實現全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二、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三、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加強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建立健全各種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及時、準確、客觀向公眾發布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迅速啟動各項應急預案,向公眾全面介紹區人民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舉措,解除公眾的疑惑、澄清事實、駁斥謠言,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可持續的
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五、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武昌。
十六、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
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區人民政府在依法履行巨觀調控、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等職責過程中,對關係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由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一、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高效的原則,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後評估的程式機制和決策失誤責任終身追究、責任倒查的責任機制。
二十二、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清單和年度目錄的擬訂、會議安排,並負責組織和監督決策後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單位負責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二十三、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派出機構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負責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部門各街道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
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四、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五、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利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七、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八、區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文性檔案;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區人大代表建議及區政協提案,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二十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的所有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複議工作,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一、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二、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三、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
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四、區人民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五、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員會主任、各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區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一季度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邀請或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六、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並主持。受區長委託,負責區人民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可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需提請區委討論決策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需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和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措施;
(五)討論通過由區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規範性檔案;
(六)通報區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區政府辦公室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區財政局、區考評辦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區委、區人大、區政協、區監察委相關領導參加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匯報工作或列席。
三十七、區人民政府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受區長委託,負責區人民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可召集和主持區長辦公會。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協調區人民政府工作,統籌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活動安排。
區人民政府區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列席會議。
三十八、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委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可召集和主持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處理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安排有關部門、派出機構和單位負責人出席。
三十九、提請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長提出;提請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提出,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區長確定。匯報材料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批印,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要嚴把匯報材料質量關。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法性檔案和規範性檔案,要提前報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
四十、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除出差、學習、(請)休假、參加上級部門組織召集的會議活動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應會前向區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不能出席的,應會前向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請假,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區長報告。
四十一、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照程式報區長簽發;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一般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如涉及重大事項,應報區長簽發。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二、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審批。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署意見後,統一由區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組織。未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區政府各部門不得召開要求其他部門和負責人參加的全區性會議。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屬本系統範圍的會議,不得要求以區政府或者區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三、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派出機構向區人民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2號)及全市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四、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派出機構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事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由主辦部門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政府審批。部門之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區人民政府協調或者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五、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派出機構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區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擬辦意見,按照區政府領導同志工作分工,報相關領導同志批示。
四十六、區人民政府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區長簽發。
四十七、以區人民政府名義發文,上行文經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區長簽發;下行文和平行文,一般由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如涉及重大事項,報區長簽發。
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按照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工作分工,由區政府辦分管主任或者區政府辦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區長簽發。
四十八、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區人民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四十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一、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區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區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區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按程式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二、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
區長離漢出訪、出差或者休假,應當提前報告區委書記審批。書記同意後,由區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辦公廳書面請假,日常工作由負責區人民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代理。
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離漢出訪、出差或者休假,應當按程式提前報告區長,經區長同意後,報區委書記審批。區委書記同意後,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區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漢外出,應當事先按有關程式和要求向區人民政府書面請假。經區長同意後,報區委書記審批,區委書記同意後,同時報區委辦備案。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其他區管領導離漢外出,應當事先按有關程式和要求向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書面請假。
區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請假程式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十三、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四、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五、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
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十一個禁止”,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六、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照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七、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
嚴格執行領導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各類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五十八、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者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得違反規定干預監察和司法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五十九、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
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
形式主義、
官僚主義、
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一、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六十二、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街道的會議活動等頒獎、剪彩,不題詞、題字、作序。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
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