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修改,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上牌和通行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產品質量及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網際網路信息管理等相關部門和殘聯等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市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可以對電動腳踏車、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等特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總量調控和禁行、限行管理措施。
  第五條本市非機動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會員制定並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及其員工依法從事非機動車銷售和經營活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二章 一般性規定
  第六條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規範要求同步規劃、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道
  對已建成道路的非機動車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道的,應當根據道路實際狀況對機動車道規划進行調整,恢復或者改建非機動車道。
  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間應當根據相關國家標準及道路實際通行條件設定隔離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占用非機動車道停放車輛、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妨礙非機動車通行的行為。
  第七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範設定非機動車道路停放場所,加強停放場所及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
  車站、醫院、商場、學校、公園等大中型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
  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停放場所。
  非機動車停放場所應當按照相關規範標準設定醒目的標誌、標識。
  第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動電動腳踏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二)加裝、改裝車篷、陽傘、車廂、座位、高分貝音響等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
  (三)其他影響非機動車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機動車。
  第九條禁止下列車輛上道路行駛:
  (一)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
  (二)自帶或者加裝動力驅動裝置的手推車、板車、三輪車、四輪車、滑板、滑輪、平衡車;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駛的車輛或者裝置。
  禁止人力三輪車、手推車、板車、畜力車在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轄區內城市道路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駛。
  第十條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未劃設非機動車道的,應當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三)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四)通過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時,下車推行,不得騎行通過;
  (五)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未設定非機動車專用道的高架道路、隧道、橋樑及其他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六)不得實施雙手脫把、使用手持電話等影響安全行駛的行為;
  (七)不得使用非機動車牽引其他車輛或者載人、載物裝置;
  (八)腳踏車、電動腳踏車可在駕駛人後部固定座椅內限載1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搭載6周歲以下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九)在規定的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停放;未設停放區域的,停放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十一條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還應當依法追究非機動車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電動腳踏車
  第十二條在本市生產、銷售、使用的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經過國家3C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
  第十三條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實行產品服務目錄製度。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電動腳踏車信息服務目錄,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型式試驗報告等內容,與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網,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實行動態管理。
  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將已通過國家3C認證的電動腳踏車品牌型號、型式試驗報告和認證資質等有關內容通過書面或者電子化方式提交給市市場監管部門,並對提交資料真實性負責。對符合國家標準與3C認證一致性的電動腳踏車,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其及時納入本市電動腳踏車信息服務目錄。
  第十四條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未經登記上牌或者雖領有外地牌證但未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腳踏車,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登記上牌的電動腳踏車應當是納入本市信息服務目錄的產品。
  第十五條電動腳踏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購買車輛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並現場交驗車輛:
  (一)車輛所有人合法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或者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納入本市信息服務目錄的電動腳踏車,應當予以登記,核發電動腳踏車行駛證和號牌;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對依法取得牌證的電動腳踏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可以為其安裝防盜晶片。
  電動腳踏車號牌和行駛證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製,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延用,延用期為2年。每輛電動腳踏車可以申請延期2次。
  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電動腳踏車牌證收取工本費,應當執行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並將收取的費用全額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電動腳踏車的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本市電動腳踏車信息服務目錄所列產品型號,並通過在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已納入信息服務目錄,符合本市登記上牌條件。
  在本市銷售電動腳踏車的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將待銷售的電動腳踏車車架號錄入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的預錄入系統。
  消費者在本市購買的電動腳踏車無法在本市登記上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符合條件的非機動車輛。
  第十八條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16周歲;
  (二)隨車攜帶行駛證,按照規定懸掛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補發、換髮號牌期間應當隨車攜帶臨時行駛號牌;
  (三)不得曲折競駛、逆向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四)不得從事載客營運;
  (五)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本市鼓勵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
  第十九條居住建築應當設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具體要求由消防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強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及時勸阻和制止在公共區域違規停放、充電的行為。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轄區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腳踏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的監管。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將所使用的車輛廢舊電池送交車輛生產者、銷售者回收,或者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提供廢舊電池以舊換新服務,建立廢舊電池回收台帳,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貯存廢舊電池;回收的廢舊電池應當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第二十一條使用電動腳踏車從事物流、配送、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對本單位所屬的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以及用於本單位業務經營的電動腳踏車進行管理:
  (一)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
  (二)對車輛及駕駛人進行登記,組織駕駛人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培訓、考核;
  (三)不得安排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吸食(注射)毒品等存在安全隱患的駕駛人駕駛車輛;
  (四)做好車輛維護、保養等安全檢查工作;
  (五)為車輛及駕駛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應的保險;
  (六)其他安全責任制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市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  
第四章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
  第二十三條本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結合本市城市發展規劃、公交優先發展戰略、道路通行條件和交通安全狀況,統籌發展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
  第二十四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發展專項規劃,加強對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科學合理確定全市投放總量。
  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編制本轄區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發展和停放規劃,明確車輛停放及禁停區域,根據本區容納量進行區域數量調控。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經營的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應當在本市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並辦理稅務登記。
  經營企業應當自本市工商、稅務登記手續辦結之日起15日內到市交通運輸部門辦理企業及車輛備案手續。具體備案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大數據平台,對經營企業服務活動實行動態管理,並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及查詢功能。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將投放使用的腳踏車信息錄入平台,實時聯網並更新腳踏車實時數量分布、實時定位、行駛軌跡、承租人等使用數據及撤除、更換信息。
  第二十七條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規範經營,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秩序,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投放的車輛數量符合交通運輸部門確定的投放數量限制要求;
  (二)投放的車輛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並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三)與各區交通運輸部門簽訂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管理承諾書,主要包括投放數量、投放區域、停放秩序、運營調度、應急處置、廢棄車輛回收等內容;
  (四)根據車輛投放數量配備不少於5‰的路面運營維護人員,負責停放秩序管理,定期檢測車輛,及時回收損壞、廢棄及不符合質量標準車輛,及時清理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並向交通運輸、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五)鼓勵企業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收取押金的,應當在本市開立資金專用賬戶,專戶存取,專款專用;
  (六)遵守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要求,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
  (七)運用電子地圖、電子圍欄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範承租人依法停放車輛。客戶端應當顯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腳踏車允許停放、禁止停放區域,以及有關懲戒措施;
  (八)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將承租人違法信息納入信用管理,並採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九)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處理車輛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會投訴舉報;
  (十)退出運營前向社會公示,退還承租人押金和預付資金,完成所有投放車輛回收等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騎行前應當檢查腳踏車技術狀況,不得使用腳踏車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確保騎行安全;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關於非機動車通行、停放的相關規定,文明用車、安全騎行、有序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遵守服務協定約定,愛護腳踏車和停放設施,自覺維護環境秩序,對騎行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接受企業的信用約束及管理部門的處罰;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明確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禁止未滿12周歲的兒童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下列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為腳踏車、人力三輪車、手推車、板車等非機動車加裝動力裝置或者從事經營性加裝、改裝非機動車行業的;
  (二)銷售無合法來源或者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的;
  (三)銷售自帶動力驅動裝置的三輪車、手推車、板車等車輛;
  (四)未如實向市市場監管部門提供已通過國家3C認證的電動腳踏車相關資料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元罰款:
  (一)實施使用手持電話等影響安全行駛的行為的;
  (二)通過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未下車推行的;
  (三)使用非機動車牽引其他車輛或者載人、載物裝置的。
  第三十二條非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或者裝置,並處50元罰款:
  (一)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動電動腳踏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
  (二)加裝、改裝車篷、陽傘、車廂、座位、高分貝音響等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或者有其他影響非機動車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的;
  (三)駕駛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自帶或者加裝動力驅動裝置的手推車、板車、三輪車、四輪車、滑板、滑輪、平衡車以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駛的車輛或者裝置上道路行駛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加裝、改裝的非法裝置,並依法予以收繳。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的非機動車、裝置,違法行為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非機動車、裝置送交有資格的機構予以銷毀或者處置,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第三十四條自帶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手推車、板車等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未落實相關規定造成後果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做好車輛停放秩序管理,未回收損壞、廢棄車輛,未及時對禁停區域車輛進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輛車20元的標準對經營企業進行罰款;影響市容市貌或者道路通行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實施代履行,代履行產生的費用由經營企業承擔;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經營企業違規行為對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確定其事故責任。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按照規定開設押金專用賬戶,實施專款專用,或者逾期不退還押金的,由金融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非法採集和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或者造成用戶信息泄露的,由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除前三款規定外,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其他規定的,交通運輸部門可以約談企業相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其車輛投放,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武漢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0號)同時廢止。

政府令

政府令第293號
《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周先旺
2019年2月13日

修改

十二、對《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市經濟和信息化、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相關工作機制,依法加強對本市生產、銷售、使用電動腳踏車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市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系統,按照國家標準查驗申請登記上牌電動腳踏車的腳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車質量以及國家3C認證證書、銷售發票等信息,對符合條件的電動腳踏車錄入登記管理系統,及時登記上牌。未獲國家3C認證的電動腳踏車,不得登記上牌。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腳踏車的監督管理,並將在本市銷售且通過國家3C認證的電動腳踏車產品信息,以及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的信息與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享。”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腳踏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未經登記上牌的,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非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的電動腳踏車,可以依法禁止在本市道路通行。”
(三)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電動腳踏車當場予以登記,並在5個工作日核心發電動腳踏車行駛證和號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不予登記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對依法取得牌證的電動腳踏車,公安機關交通和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創造條件逐步配發電子標識晶片,為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和財產安全提供保障。”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電動腳踏車銷售企業應當通過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或者在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系通過國家3C認證的產品,可以在本市登記上牌。
“消費者在本市購買的電動腳踏車不能在本市登記上牌的,有權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符合條件的車輛。消費者購買或發現違反國家標準的車輛或與認證參數不符的車輛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
(五)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四項。

解讀

《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293號政府令)(下稱《辦法》)經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審議通過,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公民出行需求與選擇愈發多樣,非機動車作為道路交通重要組成部分,與公民人身安全息息相關。2011年6月17日,我市在全國同類城市中率先出台了《武漢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從電動腳踏車的登記、目錄管理、通行等各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為我市加強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規範電動腳踏車通行秩序、保證超標車淘汰工作平穩過渡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對維護我市道路交通秩序、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截至2018年上半年,共出台電動腳踏車目錄4批,297個品牌, 987個車型;共辦理電動腳踏車新車註冊1159690輛。7年來,我市非機動車種類和數量增長迅猛,車輛性能和外觀更新頻繁,原有的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是部分規範已失效或被上位法代替。《暫行辦法》中對超標電動腳踏車的三年臨時性管理規定已於2014年6月期滿作廢;同時,我市又於2014年9月頒布實施了《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對電動腳踏車的登記管理及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了新的規定;
二是規範對象僅限於電動腳踏車,電動滑板車、自平衡車以及加裝了動力裝置的平板車、手推車等新車型頻頻出現,在管理方面仍存在立法空白,亟需相關立法進行規範;
三是2016年以來,我市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發展迅猛,其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給道路通行秩序和城市管理帶來了巨大挑戰,亟待規範引導和有序發展。
因此,在總結《暫行辦法》經驗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非機動車的管理制度,制定《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規定的我市非機動車總體發展政策是什麼?
非機動車在便利市民交通的同時,也引發了公共運輸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火災隱患、環境保護等諸多城市治理難題,不斷膨脹的非機動車交通需求與有限的城市交通資源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為減輕上述矛盾給我市交通管理產生的壓力,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規定,《辦法》第四條規定,本市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可以對電動腳踏車、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等特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總量調控和禁限行管理措施。
三、《辦法》在非機動車通行條件方面有哪些規定?
《辦法》重點對非機動車道的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停放管理進行了規定,突出了對非機動車整體行、停的規範,並強調為非機動車出行創造便利條件。
一是規定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規範要求同步規劃、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道。對已建成道路的非機動車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道的,應當根據道路實際狀況對機動車道規划進行調整,恢復或者改建非機動車道。
二是規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範設定非機動車道路停放場所,加強停放場所及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
三是規定車站、醫院、商場、學校、公園等大中型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停車場所。
四、《辦法》在電動腳踏車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辦法》保留了原有電動腳踏車管理方面的好做法,同時進一步加強了信息化管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
一是實行產品目錄管理、登記上牌制度。國家工信部組織修訂的《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國家標準(GB 17761-2018)將於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為貫徹執行工信部電動腳踏車最新國標,將吸收原《辦法》目錄管理經驗和借鑑北京等城市做法相結合,《辦法》規定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實行產品服務目錄製度,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電動腳踏車信息服務目錄;對納入電動腳踏車信息服務目錄的電動腳踏車實行登記上牌。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從源頭杜絕不達標非機動車車輛出廠、銷售,又有效避免因購買不達標產品導致無法登記、使用。
二是對銷售者提出強制性要求。為保證消費者購買符合國家標準、能在本市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輛,《辦法》就電動腳踏車的銷售公示、退貨保證等進行了規定,並對電動腳踏車作出待銷售預錄入的要求。
三是規範電動腳踏車的停放充電管理。近年來,電動車引發火災、致人傷亡的事故明顯高發,國務院安委會下發了《關於開展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8〕13號)要求推動建設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減少電動腳踏車亡人火災事故。為此,《辦法》規定居住建築應當設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強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及時勸阻和制止在公共區域違規停放及充電的行為;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轄區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四是建立特定用車單位的交通安全責任制。隨著物流、送餐等行業的快速發展,為便於投遞、送達,相關企業紛紛採用電動腳踏車,成為“用車大戶”。為了規範此類企業用戶的交通行為,《辦法》從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制度、加強駕駛人交通安全培訓、禁止存在安全隱患的駕駛人駕駛車輛、購買車輛及駕駛人保險等方面,對用車單位的交通安全責任制提出了全面要求,充分發揮用車單位的自律作用。
五、《辦法》在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共享腳踏車)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辦法》對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這一新業態的管理進行了探索,既結合了本市用車實際需求,又規範了企業經營行為和行業有序發展。
一是明確了發展原則。為了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行業有序發展,《辦法》明確了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統籌發展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的發展原則。
二是確定了管理主體。《辦法》明確規定市交通運輸部門為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市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發展專項計畫以及對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各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屬地原則,編制本轄區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發展和停放規劃,根據容納量進行區域數量調控。
三是細化了企業責任。《辦法》重點加強了對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的規範性要求,規定經營企業應當在本市進行工商、稅務登記,並按規定對企業及投放的車輛進行備案;規定經營企業應當將投放的車輛及其使用信息聯網共享,並具體規定了經營企業在投放車輛管理方面的義務。
四是規定了承租人義務。《辦法》對騎行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的承租人進行了約束性規定,並強調禁止未滿12周歲的兒童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
六、《辦法》在法律責任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在法律責任設定上,對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明確處罰規定的,《辦法》不作重複規定。《辦法》主要對違法銷售非機動車,非法改、加裝非機動車,未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的非機動車駕駛行為以及網際網路腳踏車經營企業違規經營等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市政府規章立法許可權內作出了明確規定。並明確對自帶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手推車、板車等上道路行駛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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