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停車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本市停車服務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狀況,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停車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日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城區範圍內停車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共運輸、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國家和本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施劃設定的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人行道停車泊位。
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施劃設定的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
第四條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人行道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停車秩序的管理。
市住建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以及建築物配建停車場規劃的監督管理。
市發改、財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停車服務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解決停車服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政府引導、多方參與、高效管理、方便民眾的原則,逐步緩解停車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七條政府可以採用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方式建設公共停車場,並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採取多元化的方式確定項目建設主體,實行有償使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利用各類閒置土地資源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
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或者臨時公共停車場的,應當依法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
第八條 鼓勵單位的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開放。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一節 停車場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規劃和建設停車場,應當遵循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間,合理配置,並與城市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
第十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會同市發改、住建、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市住建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採取國有土地出讓、租賃等方式提供。
在滿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綠化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單位、居住區閒置的土地以及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等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
待建土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等場所閒置的,可以用於建設臨時公共停車場或者臨時停車泊位。
第十三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的車位配建標準,並適時按照程式進行調整。
商住混合開發項目的商業和住宅部分應當分別按照配建標準設定停車泊位,商業部分配建的停車泊位在條件允許情況下,應相對獨立設定。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停車場。停車場的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建設停車場應當依法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項目報批。
設定臨時停車場的,應當進行場地硬化,設定相應的標誌、標線,並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
第十六條建設停車場,應當符合停車場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排風、消防、視頻監控、停車引導等系統,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設施設備,設定或者預留供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充電裝置。
停車場新建停車泊位(含項目配建停車泊位)應當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
第十七條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內應適當預留非機動車停放點。
第二節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施劃設定
第十八條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應當遵循總量控制、適度從緊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十九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全市道路交通狀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規劃,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全市道路交通調控,緩解交通擁堵;
(二)符合道路停車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三)方便機動車臨時停放。
車行道停車泊位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施劃,人行道停車泊位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施劃。
市城管執法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在徵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同意後,可以在臨街建築退讓紅線範圍內適當位置設定或者改建公共停車泊位。
第二十條建設或者改建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時,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技術要求和標準,並遵循下列規定:
(一)不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醫療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礎設施,不得妨礙消防設施、醫療急救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條以下路段和區域禁止設定道路停車泊位:
(一)快速路、主幹路主道;
(二)單行交通組織、寬度不足6米的路段,雙行交通組織、寬度不足8米的路段;
(三)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城管執法部門共同確定的其他區域或者路段。
第二十二條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及其附屬設施屬於城市道路交通公共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變更、損毀或者撤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障礙阻止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停車。
第二十三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全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狀況進行年度評估,根據城市發展狀況,適時增減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撤除或者調整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撤除:
(一)城市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城市道路停車已經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益項目建設需要撤除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撤除的其他情形。
決定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人應當自行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及相關附屬設施。
第三節 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的建設、設定
第二十五條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設定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並加強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的日常管理。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定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
第二十六條 施劃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響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
(二)不占用城市主路、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和城市綠地;
(三)標誌、標線清晰、醒目、規範。
第三章 運營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新建或者改建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由市人民政府通過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委託的經營主體,逐步推行停車收費。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其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經營、維護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託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運營、維護和管理。
利用業主共有道路、地上場地設定的臨時停車場用於經營的,由業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管理方式和經營服務單位。
第二十八條公共停車場進行停車經營活動,經營服務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等相關手續。
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經營服務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納入公共停車場管理。
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或者解散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變更、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市發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經營服務單位基本信息通報市城管執法部門。
第三十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服務單位和專用停車場的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停車信息納入本市停車泊位信息系統。
停車泊位信息系統的信息應當在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實現共享,加強停車場的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停車收費按照不同類別,實行不同的收費定價方式。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協定確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服務收費,按照《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市發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不得擅自提價。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一)進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配建、內設停車場辦理事務的車輛;
(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停車時間不足60分鐘的車輛、政府定價範圍以外的停車場停車時間不足30分鐘的車輛;
(三)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應急車、獻血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等;
(四)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如殘疾人隨身必備的專用車輛等。
(五)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規定的免費時段和場所停放的車輛。
第三十四條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計費方式,根據停車條件、車輛大小和需要,可以採取計時或者計次、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
第三十五條車輛停放服務費可以採用預存費用的方式支付。經營者可以通過射頻技術、移動通訊技術、出售停車儲值卡等方式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駕駛人使用移動通訊技術預存車輛停放服務費的,應當自機動車駛入停車泊位後5分鐘內啟動交費程式,確定擬停放時間。
駕駛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啟動交費程式,或者超過預存費用時確定的擬停放時間的,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告知駕駛人停放時間起點、補交標準、補交時限和法律後果等事項。未按照通知補交的時間補交停車費的,經營單位有權依法追繳。
第三十六條車輛停放服務費以計費標準確定的計費時間單位計算費用;不足一個計費時間單位的,按照一個計費時間單位計算。
駕駛人停車時間少於預存費用時確定的擬停放時間一個計費時間單位及以上的,餘額退回駕駛人。
駕駛人停車不規範,占用兩個泊位或者車輛過長占用兩個泊位的,按照實際占用停車泊位數計停放服務費。
第三十七條 因計費系統故障造成計費錯誤的,由經營者核實實際停放時間後退回多收的費用。
駕駛人對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提出,經營者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處理。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減少規劃確定的停車泊位數量。
第三十九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或者專用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醒目位置設定統一的停車場標誌牌,標明地點名稱、車位數量、監督電話,屬於經營的,標明收費標準;
(二)制定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三)保持停車場環境衛生整潔;
(四)維護機動車停車場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保持標誌標線清晰。
第四十條公共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
(二)在停車場記憶體放或者允許他人存放與停放車輛無關的物品,允許車輛停放者或者他人占用停車泊位發布廣告或者從事經營活動;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住宅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車位的歸屬,由業主與開發商根據協定自行約定,並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住宅小區現有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自治組織同意,可以在小區內空置場地、道路劃定業主共有的停車泊位。
第四十二條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和建設附屬設施,對停車泊位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實時公布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並將相關信息實時納入本市停車泊位信息系統。
第四十三條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協助做好車行道停車泊位停放秩序維護工作;
(二)引導機動車在停車泊位內規範停放;
(三)勸阻停車泊位內的違法停車行為,對於不聽勸阻的違法車輛及時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市城管執法部門舉報;
(四)不得設定崗亭和收費道閘;
(五)向社會公示停車泊位的設定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段、收費模式、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六)按照市發改部門核准的價格收費;
(七)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停車場的停車泊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上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影響停車泊位、停放點的使用,但因停車場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日常維護需要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大型群體性活動需要臨時占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非機動車臨時停放站點的,應當報市城管執法部門批准。
第四十六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及其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指導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劃設消防通道禁停區域、設定消防通道標誌標識。
對違法占用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停車的,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四十七條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泊位交通標誌標線有序停放車輛;不得壓越標線停車;按照標線順序順向停放車輛;
(二)機動車停放後關閉發動機、鎖閉車門;
(三)不得在停車泊位內試車、洗車;
(四)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五)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或者污染物品的車輛;
(六)不得停放超高、超長、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設施損壞的車輛;
(七)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八)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駛離車輛的,應當立即駛離。
第四十八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
第四十九條共享腳踏車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所屬共享腳踏車的停放管理,安排人員巡查,及時糾正共享腳踏車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
鼓勵共享腳踏車經營單位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規範共享腳踏車的停放秩序。
第五十條沿街單位應當加強自律,規範、有序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得隨意停放。對在本單位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隨意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的,沿街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引導行為人停放至指定地點;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向市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工作人員應當文明服務、按照相關規定收費。未按照相關規定收費的,機動車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五十二條停車泊位內的機動車受損或者車內財物丟失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或者報警,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由於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停放的機動車受到損毀的,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人因過錯造成道路停車設施或者其他車輛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 監督
第五十三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停車場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停車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按照規劃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停車場不達標行為的監督檢查,並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五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城市道路違法停車的行為。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人行道停車泊位、非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點的管理,並對車輛在人行道的停放秩序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共享腳踏車、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違法停放車輛的行為,督促共享腳踏車經營單位履行管理義務。
第五十六條停車場管理工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巡查移送制度。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發改等相關管理部門在停車場管理的巡查或者行政執法活動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移送,接到移送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設定車行道停車泊位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擅自設定人行道停車泊位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十條停車場管理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建築物配套建設以及在道路以外臨時占地設定的供社會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本住宅小區等停放車輛的場所。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鹹寧市停車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鹹政規〔2019〕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鹹寧高新區管委會:
現將《鹹寧市停車服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鹹寧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解讀

為緩解停車難問題,2016年4月18日武漢市率先頒布了《武漢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宜昌、襄陽、黃石等地也紛紛出台了停車管理辦法,改善城市停車環境,緩解城市交通擁堵。
2019年12月2日鹹寧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鹹寧市停車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公布日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
《辦法》的出台,對加強城市停車服務管理工作,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改善道路交通狀況、解決市民停車難的問題起著積極的作用。
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自2015年10月1日起,湖北省政府取消了收費性質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城市道路停車收費。隨著道路停車收費的取消,我市停車亂、停車難、行車難的問題日益凸顯。
一是原本停放在專業停車場和小區的車輛開始占用道路停車資源;二是許多“殭屍車”長期占用道路停車泊位;三是衍生出許多亂收費的所謂私人停車場。以上問題致使真正有臨時停車需求的人員無處停車。為解決停車供需矛盾,加強停車管理,市政府出台《辦法》對停車行為進行規範。
制定《辦法》的依據
《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參照西安市、瀋陽市、武漢市、合肥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辦法》的適用範圍
本市城區範圍內的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停車泊位、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適用本辦法。
各職能部門的職責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人行道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停車秩序的管理。
市住建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以及建築物配建停車場規劃的監督管理。
市發改、財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市政府建立健全停車服務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解決停車服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停車收費定價方式
《辦法》明確,停車收費按照不同類別,實行不同的收費定價方式。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協定確定。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市發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不得擅自提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進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配建、內設停車場辦理事務的車輛;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停車時間不足60分鐘的車輛、政府定價範圍以外的停車場停車時間不足30分鐘的車輛;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應急車、獻血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如殘疾人隨身必備的專用車輛等;經市政府批准,在規定的免費時段和場所停放的車輛。城市停車經營者應當遵守的規定公共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或者專用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醒目位置設定統一的停車場標誌牌,標明地點名稱、車位數量、監督電話,屬於經營的,標明收費標準;(二)制定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三)保持停車場環境衛生整潔;(四)維護機動車停車場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保持標誌標線清晰。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協助做好車行道停車泊位停放秩序維護工作;(二)引導機動車在停車泊位內規範停放;(三)勸阻停車泊位內的違法停車行為,對於不聽勸阻的違法車輛及時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市城管執法部門舉報;(四)不得設定崗亭和收費道閘;(五)向社會公示停車泊位的設定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段、收費模式、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六)按照市發改部門核准的價格收費;(七)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的規定《辦法》中第四十七條中明確了駕駛人應當遵守的規定。(一)接受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泊位交通標誌標線有序停放車輛;不得壓越標線停車;按照標線順序順向停放車輛;(二)機動車停放後關閉發動機、鎖閉車門;(三)不得在停車泊位內試車、洗車;(四)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五)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或者污染物品的車輛;(六)不得停放超高、超長、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設施損壞的車輛;(七)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八)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駛離車輛的,應當立即駛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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