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提高滅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消防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鄂政發〔2020〕16號)、《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5768)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1年7月1日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消防車通道,是指滅火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專用消防車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區內的公共道路、在建工地的臨時消防車道路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
第四條市及縣(市、區)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強化部門協作配合,研究解決消防車通道管理重大問題。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規定,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車通道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組織和工作制度,解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問題。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消防車通道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規範車輛停放,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政務平台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
第七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二)組織開展消防車通道專項治理,依法查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違法行為;
(三)聯合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轄區消防車通道進行確認;
(四)負責將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被消防救援機構累計查處3次(含)以上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納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八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審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市政工程時,應滿足大型消防車的通行要求;
(二)嚴格執行消防專項規劃中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及防火間距等消防規範內容;
(三)加強停車場用途變更管理;
(四)加強對未按照規劃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停車場不達標行為的監督檢查,並依法進行查處。
第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及備案抽中項目的現場檢查中,如含有消防車通道內容,應當著重審查消防車通道設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定,以保證其使用功能;對老舊住宅小區實施改造時,設定的臨時停車場地和泊位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二)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落實臨時消防車通道建設、管理、維護工作進行監督;
(三)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消防車通道標識化工作;
(四)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嚴格管理城市戶外廣告牌、燈箱等設定,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依法處理流動商販、店外經營違規占用消防車通道的行為;
(三)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章建築和設施。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審批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設定停車場時,應當確保消防車通行要求,規範車輛停放位置;
(二)對在消防車通道上停放機動車輛的,依法予以處罰、拖離;
(三)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供在消防車通道上停放機動車輛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
第十二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檢查監管單位的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二)指導轄區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車通道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暢通消防車通道常識宣傳,引導民眾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按照法定要求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違法設定限高桿、水泥樁等影響消防車正常通行的固定設施。
第十四條消防車通道的設定除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與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滅火救援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定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綠化景觀等設定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淨空高度不應小於4.5米;
(三)商業步行街口的路障應為自動或者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第十五條消防車通道應當設定明顯標識。建築物附屬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建築物的管理使用單位設定。設定消防車通道的標誌、標線、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車通道沿途應當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
(二)消防車通道路側緣石立面和頂面應當施劃黃色禁止停車標線;無緣石的道路應當在路面上施劃禁止停車標線,標線為黃色單實線,距路面邊緣30厘米、線寬15厘米;消防車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離在路面中央施劃黃色方框線,在方框內沿行車方向標註“消防車道禁止占用”警示字樣;
(三)在消防車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車通道淨寬施劃禁停標線,標線為黃色網狀實線,外框線線寬20厘米,內部格線線寬10厘米,內部格線線與外框線夾角45度,標線中央位置沿行車方向標註“消防車道禁止占用”警示字樣。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定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救援機構在滅火救援時,可以依法強制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
第十七條採用封閉式管理的出入口,應當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立即打開,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十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區域內消防車通道標誌、標線、標識的設定和維護管理;應當及時糾正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行為,有條件的可以配備快速移車設備,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九條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和明確標識,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居民住宅區道路規劃停車位時,預留消防車通行寬度;
(三)對夜間停車進行巡查、檢查,住宅區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劃線停車位內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四)開展消防宣傳,在醒目位置設定消防安全隱患舉報欄或者舉報箱;
(五)對違章搭建和違章停放機動車輛等妨礙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及時勸阻、制止,並向業主委員會和城市管理、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報告;有條件的可以配備快速移車設備,緊急情況下配合挪移機動車。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條市場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市場區域內規劃停車位時應當預留消防車通行寬度;
(二)對市場區域內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嚴禁經營商戶越線擺賣和懸掛有礙疏散的物品,嚴禁貨物、包裝箱等堵塞消防車通道;
(四)及時清理在消防車通道上占道經營、違章搭建、人為設定路障等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淨寬淨高符合規範要求,保持市場內消防車通道和出入口暢通。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相應責任單位和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建立消防車通道聯合執法機制,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法停車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罰並將相關失信信息納入其信用檔案,加大曝光力度,強化輿論監督。
第二十三條對因工作失職危害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停放,是指車輛停車後駕駛員離開車輛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障礙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在消防車通道與建築之間設定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在消防車通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設定的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等。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此期間國家和省級層面有新規定出台的,依照新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