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甘南藏族自治州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已經甘南藏族自治州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9月20日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藏族自治州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0日
  • 發布單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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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提高滅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州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車通道,是指滅火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區、在建工地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車通道等。
第四條 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消防車通道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民眾通過舉報投訴電話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
第六條 對在消防車通道建設、管理、維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及省、市(州)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單位職責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中,應確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二)嚴格管理城市戶外廣告牌、燈箱等設定,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行動;
(三)配合自然資源、消防救援等部門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章建築和設施。
第八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在審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等市政工程時,應充分考慮大型消防車通行需求,高架橋與主幹道交叉口、地道橋預留足夠高度,並滿足大型消防車的通行要求;
(二)嚴格執行消防專項規劃中消防車通道內容;
(三)嚴格控制已規劃停車場變更使用功能,保障社會車輛有序停放、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在設定有消防通道標誌的市政道路上停放的機動車輛,依法予以處罰或拖離,並錄入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建築審批通過的有關資料對消防車通道進行認定,原有圖紙確實無法提供的,根據建築現狀依據消防技術規範進行認定;
(二)對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制定消防車通道標誌標線、警示牌式樣,並組織實施;
(四)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核查、處理;對多次違法停車且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或個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樓院,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組織和工作制度,確定消防車通道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二)協調轄區專用停車場對外開放或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結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轄區村(居)民委員會和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二)對轄區單位、場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
第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對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居民住宅區道路規劃停車位時,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中消防車可通行的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回車場等要求;
(三)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停車情況巡查、檢查,可採取安裝攝像頭等技防措施,保證管理區域內車輛在停車場、車庫或劃線停車位內停放,不得違法占用消防車通道;
(四)開展消防宣傳,依法在醒目位置設定消防安全隱患舉報欄或舉報箱;
(五)對違法搭建和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等妨礙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及時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對本市場區域的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或堆放貨物;
(二)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嚴格管理市場區域內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等設定,嚴禁在消防車通道上占道經營、違章搭建、人為設定路障等行為;
(三)負責車輛停放等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車通行寬度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
(四)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五條 市場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本市場區域內設定停車位時應當預留可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寬度;
(二)對市場區域內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嚴禁經營商戶違法越線擺賣和懸掛有礙疏散的物品,嚴禁貨物、包裝箱等堵塞消防車通道;
(四)及時清理在消防車通道上占道經營、違法搭建、設定路障等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淨寬淨高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保持市場內消防車通道和出入口暢通。
第十六條 在建工地的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施工單位按照現行國家技術標準設定消防車通道、回車場和臨時救援場地;
(二)履行監管職責,施工單位不得違法在消防車通道上堆放材料、作業等,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依據相關協定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依據相關協定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報告或投訴。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消防車通道的設定除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與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滅火救援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定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綠化景觀等設定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淨空高度不應小於4.5米;
(三)商業步行街口的路障應為自動或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第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暢通消防車通道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引導民眾增強消防安全意識,並且按照法定要求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違法設定限高桿、水泥樁等影響消防車正常通行的固定設施。
第十九條 消防車通道應當依法設定明顯標識。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式樣由消防救援機構統一制定。
建築物附屬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建築物的管理使用單位依法設定;其他區域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需要依法設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定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救援機構在滅火救援時,對違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有權依法予以清理。
第二十一條 採用封閉式管理的出入口,應當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立即打開,不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物品,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車暫時無法通行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停車場有償對外開放、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監督在建工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按照消防車通道進行設計、施工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在建工地施工現場的消防車通道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施工現場出入口設定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於2個;只能設定1個出入口的,應當在施工現場內設定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通道或回車場;
(二)施工現場內應當設定臨時消防車通道,臨時消防車通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地距離不宜小於5米;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定臨時消防車道;
(三)臨時消防車通道宜為環形,如設定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施工現場設定不小於15米×15米的回車場或臨時救援場地;
(四)臨時消防車通道的右側應當設定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
(五)臨時消防車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當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第二十五條 在建工程由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管理時,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現行國家技術標準設定消防車通道,並設定醒目標識,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緊急情況時消防車能夠停靠施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予以處理,並同步開展消防安全信用懲戒。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消防車通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鄉鎮、農村的消防車通道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停放,是指車輛停車後駕駛員離開車輛的行為。
(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是指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社會車輛、設定限高桿、水泥墩、固定防護欄、違章搭建建(構)築物等妨礙消防車通行的情形。
(三)在消防車通道與建築之間設定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是指栽種高大樹木、設定架空管線、架空管廊等妨礙消防車登高操作的情形。
(四)在消防車通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設定障礙物,是指在道路連線處修建牆體、建(構)物、固定分隔設施等妨礙消防車通行的情形。
(五)在穿過建築物或進入建築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設定障礙物,是指在車輛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柵欄、開向車道的窗戶,貨物裝卸口等設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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